工作研究: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比较
比较法视角下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与原因

比较法视角下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与原因【摘要】本文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检察院职能的历史发展入手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两大法系检察职能的差异及原因,再结合谈我国现有的检察院职能应从中借鉴和完善之处。
【关键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及原因虽然英法两国仅隔着一道英吉利海峡,有着近乎相同的地理位置、气候和物产资源,但是因政治文化、社会历史传统等方面差异,两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设置迥然相异。
一、英美法系检察机关职能英国的起诉制度是土生土长的,但由于历史上的英国资本主义萌芽使行政区域划分越来越小私权壮大,犯罪可以由在区域内的警察和教会处理消化,警察负责侦查起诉,无需检察官参与或只侦查少数重刑案。
直到1984年《皇家检察官规则》和1985《犯罪起诉法》颁布,统一的中央检察机关皇家检控署设立,起诉权才从警察手中移回检察官手中。
美国检察机关分三级。
联邦检察院是美利坚合众国公共利益代言人,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向总统和军队首长提供法律咨询;干预民事诉讼即对“涉及合众国利益”的民事案件追究民事责任。
州检察官职能是调查和起诉违反州法律的犯罪行为。
市镇检察官起诉违反市镇法律的犯罪行为。
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职能法国检察机关有着独立的地位和超然的权利。
检察官不但拥有侦查权和起诉权,还能指挥司法警察,决定是否上诉或抗诉,即使是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必须由检察官启动,就算被害人不主张,检察官也可以继续追诉。
法国检察院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还有诸多监督权。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有权参与任何阶段的审理工作,有权监督任何人任何事。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检察机关职能包括:监督特定机关人员执法情况;监督特定机关及人员遵守人与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情况;监督侦查审讯及其他调查机关执法情况;监督司法警察执法情况;监督负责刑罚与法院裁定的强制措施执行的行政机关。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各国检察机关职能概述

2019年02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各国检察机关职能概述ZIYOMUKHAMEDOV SHOKHRUKH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6摘要:检察机关是一个代表国家对遵守立法、权利、人和公民自由以及执行国家立法确定的其他职能的最高监督机构。
不同国家的检察机关有着不同的地位、职责和工作方式。
作为一名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留学生,我将通过此文简述世界各国监察机关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工作情况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44-01作者简介:ZIYOMUKHAMEDOV SHOKHRUKH (1994-),乌兹别克斯坦,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
一、乌克兰检察制度乌克兰检察官办公室是统一的公共机构集中制度,根据乌克兰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执行指控、代表、控制和监督等职能。
检察官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公民或国家在法庭上的利益。
根据“乌克兰宪法”第121条,检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1)在法庭上维持公诉;(2)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公民或国家在法院的利益;(3)监督开展业务搜索活动、调查、审前调查的机构遵守法律;(4)监督在刑事案件中执行司法判决时的法律遵守情况,以及在罗马尼亚12月实施与限制个人自由有关的其他强制性措施。
二、中国检察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仅指人民法院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履行职责,相互配合。
在这一意义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行使司法权,尽管其司法职能受到很小的限制。
因此,从制度上讲,中国的司法制度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部分组成。
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广义的司法结构不仅指法院,也指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一)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

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法学0903班王同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其本质而言,它是诉讼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制衡和监督思想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存在诸多差异,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又各具特色。
中国作为检察制度逐步成长的重要实体,比较中外检察制度,在世界法制发展大潮中求同存异,兼收并蓄是其成长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性质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被定性为公诉机关,或是被冠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名,却只有公诉机关之实。
具体表现在职权范围上相对狭窄,即代表国家作为刑事诉讼原告参与实施诉讼行为。
例如英国检察机关并无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而美国检察机关虽有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但在法庭上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能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不能有效监督判决执行,实质是附属于司法或行政系统。
另外,俄罗斯检察制度有其独特性。
国家检察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和司法体系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
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被称为是一种护法机关。
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以及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相比而言,中国检察制度则更大程度上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但我个人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并非行使完整的法律监督权。
我们更多的看到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而较少看到对立法、执法机关的监督,这也是我们说,从广义上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一个表现。
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之一,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原因,各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范围、程度等又不尽相同。
本文旨对英、法、美、德、日、意等西方国家和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作比较评析,通过对其侦查权设定的研究以及其制度价值的分析,探究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价值基础构建一、外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之介绍(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法国,检察官兼具司法警察的所有职权,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一切侦查活动;对现行犯,如果检察官在现场,则由其执行司法警察的职务,并有权调集警力。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
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
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
1在德国,检察机关既可自行侦查,也可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时负有迅速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结果的义务。
“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并且要么自行,要么通过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的义务。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中等严重程度以下的刑事案件,均由警察独立进行侦查,案情基本确定之后,才移交给检察官,只有在某些重大、特殊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才直接参与侦查,但至少可以说明德国检察官的侦查权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必要时可随时介入侦查以保证控诉的有效实现。
2在意大利,初期侦查阶段由侦查官领导侦查工作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
在侦查人员将初步收集的犯罪材料移送检察官后由检察官在犯罪消息簿中予以记载,即开始由检察官负责领导司法人员进行正式侦查。
(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英国,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问答题

人大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在法理上具有权威性;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理上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议行合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2.如何认识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完善党与人大的关系要实现党的政治领导,需要做到:在观念上,党应该把人大看成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党上下应当从遵守宪法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正确对待人大的职权和人大的行为。
在组织结构上,人大应该是党最为重要的活动场所,改变党直接指挥政府的党政不分的权力结构。
在决策方式上,党应该采用议案的形式使自己的意志和建议在人大通过,使党的决策变为国家意志和法律。
在组织制度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委员会制。
3.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议行合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党的领导原则;选举与监督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便由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4.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哪些问题?(一)选举的平等性没有完全实现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农村居民的选举权和城市居民的选举权是不平等的。
这一规定影响了我国关于选举权平等性的贯彻。
(二)直接选举的范围过窄。
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无疑是更为民主的选举形式。
目前,我国选民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关系不够密切,不能不说与我国的直接选举范围过窄有着密切关系。
直接选举范围的过窄,已显然成为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缺陷。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权: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补充法律的权力。
中西方宪法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西方宪法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摘要:宪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有效监督宪法的执行情况,可以保持社会的总体稳定,并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总体来说,宪法监督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即司法机关宪法监督、立法机关宪法监督和专门机构宪法监督。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由宪法确立,实践中宪法监督权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度化以及捋顺上下级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权的问题。
为此,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完善立法,确保宪法监督制度化;加强宪法监督执法。
关键词:中西方宪法监督;比较研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称为法律中的法律。
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也自然成为一国的重大事件。
宪法各国早已有之,并且其制定和修改各国也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因此,宪法的实施即宪法监督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关于宪法监督的概念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不同的学者对此莫衷一是。
总结学者们的观点,根据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内容来看,可以将宪法监督区分为广义的宪法监督和狭义的宪法监督。
狭义的宪法监督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其监督主体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内容为“一府两院”行为的合宪性。
广义的宪法监督,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监督的内容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检察机关的检察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以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审查等,实际上广义的宪法监督概念可以无限延伸,其结果是等同于法律监督。
宪法监督的主体应限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宪法监督的内容则可以适当扩展,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公民基本权利。
二、各国宪法监督制度模式的比较总结各国宪法监督制度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即法院监督、议会监督、独立机构监督。
( 一) 法院监督模式法院监督模式是指法院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有权对宪法的落实以及解释作出决定,其核心内涵是法律体系内部对宪法作出监督。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
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
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
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
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一、监督与制约1、监督。
监督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特定法律行为进行的监察、督促、纠正和处理等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1〕。
监督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由法律特别设定,法律规定了监督者的监督权限;(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法律对监督对象的被监督地位给予明确;(3)监督的内容是检查特定主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正确、合法,是否按照该主体的应有属性发挥应当的性能;(4)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督者有权纠正和处理被监督者的不良违法行为。
2、制约。
“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对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范围、设定原则、制造对象、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
它原属于哲学概念〔2〕。
制约表现为彼、此事物相互间发生内在联系的若干互动,相互间的联系互动对彼、此事物的内在性质特征发生或多或少、或强或弱的牵制影响关系。
此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影响彼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两事物有一种此消彼长、相互影响的制衡关系。
制约更多的表现为一事物在另一事物运作上进行能量、资源、利益的阻却和性能控制,防止另一事物超出本身功效的非正常运作,使该事物在应有的范围上良性运行,不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研究: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比较
各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法律监督职能较弱;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具有比英美法系较强的监督职能;俄罗斯和中国的检察机关实施的是一种专门性的法律监督,其法律监督职能广泛而全面。
分析起来,造成各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差异性的原因主要有检察制度的历史起源、各国宪政体制、政治法律传统、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因素。
各种法律制度都是在融汇各国历史、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形成也不例外。
由于影响法律监督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同,导致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比较
(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监督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主要被定位为代表国家利益对犯罪实行追诉的公诉机关,其法律监督的特征不甚明显。
一方面,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为主要的权力行使方式,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始终受当事人平等原则支配,是与被告人具有同等地位的一方诉讼当事人。
逮捕和审判均由法院行使,检察机关一般不具有监督侦查、审判和刑事判决执行的职责。
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享有提起公诉的绝对控制权,从而又对侦查、刑
事审判形成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检察机关被视作公共利益的代表,所以其在公共利益维护方面享有较强的监督作用。
(二)以维护法律秩序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监督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出发点展开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在形成时就兼具利益维护者与法律秩序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具有比英美法系较强的监督职能。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都负有监督审判的职能,并承担着发现实体真实、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兼有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机关及社会公益代表人三重角色。
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并且涉及到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国家干预,同时还以政府的名义直接参与法院的司法行政活动。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公诉权只是其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和延伸[3]。
(三)以实施专门监督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监督
俄罗斯和中国将检察机关设置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尽管各权力机关之间也存在机制性的监督制约,但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且法律监督范围较之西方国家更为广泛。
西方国家的检察监督范围主要是刑事司法方面,有的国家也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并且检察制度实际上并不是独立的法律监督制度。
而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国家普遍突破了刑事司法监督范围,除了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和判决的执行以及监督改造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外,还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职人员、全体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差异的原因分析
考察各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异,但都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政治、法律传统形成的,体现了特定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分析起来,影响各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形成和发挥的主要有以下五种因素:
(一)检察制度的历史起源
从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来看,检察官一方面代表国王监督各封建领地及地方当局,另一方面也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告密和指导法院的刑事诉讼,具有较为明显的监督特征。
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中世纪领地法庭有密切关系。
12世纪的法兰西封建割据状态严重,司法权旁落至各封建领主手中。
国王为了维护自己在各封建领地的合法权益,通常委托自己的代理官出席庄园法庭。
由于当时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私诉方式,原、被告常常为了双方的利益私下了结,出现侵害王权无人过问的情形。
为解决领地法庭对国王权益带来的损害,国王代理官开始代表国王听取私人告密、进行侦查、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支持控诉,以及抗议法庭的判决等等监督职责。
他们在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的同时,还负有在地方领主的土地上监督国王法律实施的职责。
这种国王代理人,即为以后的检察官。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国,检察官自产生之日起就承担有类似于现代的法律监督职能。
这种检察官制度到大革命时期得到改造与完善,逐渐形成了近现代检察制度。
法国的检察制度初步形成,并扩展到大陆法系。
与法国不同,英国的检察官自产生之日起,就只是作为国王的法定代理人向国王提供法律咨询和参与诉讼,不承担法律监督职责。
在英国检察制度起源中,检察长是作为英王利益的维护者存在的,是通过平等的诉讼方式实现的,法制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