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的职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增进学校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制度: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形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托群众;4.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
三、有关劳动爱惜、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置;3.提出意见要求更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置;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诉;6.舆论监督。
五、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以下情形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形;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形;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利用情形;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形;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形;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平安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置规定的情形;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爱惜规定的情形;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术考核规定的情形;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形;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行监督。
七、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八、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同意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有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遵法,清正廉洁。
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冲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揭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制度

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劳动监察要的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要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监察工作。
第三条劳动监察的任务是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监管、服务企业、维护劳动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机制。
第五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业队伍,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第二章劳动监察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劳动监察部门设监察局,分管劳动监察工作。
监察局下设办公室、执法大队等工作机构。
第七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设立业务科室,负责劳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配合。
第九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监察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第十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监察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第三章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力第十一条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十二条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险等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现象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开展劳动执法活动,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其他监察职责,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监察的执法程序第十七条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检查,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标题: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引言概述: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秩序而建立的一套监督管理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保障1.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2 加强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处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 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监督检查机制2.1 建立监督机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定期检查: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3 推动整改: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催促其改正违法行为,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三、宣传教育工作3.1 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3.2 开展培训:开展劳动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意识。
3.3 定期宣传活动:定期组织劳动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的关注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渠道4.1 建立举报电话:设立劳动保护举报电话,方便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举报违法用人单位。
4.2 保护举报人权益: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3 及时处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调查核实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
五、建立奖惩机制5.1 奖励表彰: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激励其继续努力。
5.2 处罚违法行为:对违法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严肃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5.3 审慎使用奖惩措施:在使用奖惩措施时要审慎处理,确保公正公平,避免滥用权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制度: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三、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五、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六、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八、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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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
公司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
2、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
3、为举报人保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