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资料-苏州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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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二书”制度的意义 1、“两书”具有工会组织明确意思表示的意义 2、“两书”具有监督程序上的意义; 3、“两书”具有证据上的意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 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 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两书”具有群众监督与权力监督的联动意义Leabharlann

(四)对违法行为的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本质上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矫 正。 违法现象: 1、违反职代会制度,侵害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2、违法用工,不签合同违法解除合同; 3、随意处分职工,乱扣乱罚; 4、侵害职工人身权,强迫劳动; 5、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6、不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7、违反工作时间规定,超时加班加点; 8、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9、隐瞒伤亡事故,逃避责任追究; 10、不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11、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2、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支持和帮助职工主张权利 工会通过支持和帮助职工主张权利,使职工作为权利主体 有效主张权利,纠正劳动违法。 1、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支持和帮助职工行使诉讼权利;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 支持和帮助。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发生非法 限制职工人身自由、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 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的情况时, 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纠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3、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为所属工 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 确有困难的职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1995.08.17•【文号】总工会[1995]12号•【施行日期】1995.08.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总工会〔1995〕12号)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各级工会代表依法参加同级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职能劳动法律监督方法

工会职能劳动法律监督方法

工会职能劳动法律监督方法一、发挥工会维护职能,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机制监督工会在劳动法律法规监督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职责的落实要有机制的保障,因此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机制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发挥工会维护职能,是工会劳动法律机制监督的理论根基和客观需求,而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机制监督又是工会维权的重要的基础保障。

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机制监督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工会要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工作的组织机制。

要形成哪里有工会,哪里就有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真正构成一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网络”体系。

在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镇、街道以上工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

二是工会要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监督的工作机制。

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的记录、公示制度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应当通过接待来访、设置信箱、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等。

加强法律监督与劳动争议调解、法律援助的有机衔接,促进劳动关系矛盾的及时化解。

在现实中为避免监督机制虚化,工会还需不断协调创新完善监督机制。

二、发挥工会建设职能,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科学监督工会的建设职能就是要充分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的建设职能为劳动法律法规的科学监督提供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保障,而劳动法律法规的科学监督又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全方位的发展,使工会建设职能落到实处。

江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江苏总工会

江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江苏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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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接到情况反映后开展监督的流程图
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到情况反映
登记、核实
重大情况报上级监督组织 报同级工会 受理 不予受理
说明原因并告知情况反映人 监督前准备工作 组织调查、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情形 用人单位拒不配合 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 反馈给 情况反映人 用人单位未整改、未回复 用人单位整改并回复 跟踪督促整改是否到位 整改不到位 整改到位
归档、结案
发送《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建议书》 劳动行政等部门介入处理
发出《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意见书》 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对象、 内容、方法、参加人员 由劳动行政等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协商、督促整改
用人单位未整改 接受处理情况反馈
- 2 - 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前准备工作 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对象、
内容、方法、参加人员
报同级工会确认
通知被检查单位
正式开展监督检查 1.实地检查
2.翻看调取台帐资料
3.约谈、座谈
4.听取意见建议
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拒绝配合 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
情况重大的
报上级监督
组织 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用人单位未整改、未回复
用人单位整改并回复 跟踪督促整改是否到位
整改不到位 整改到位 归档、结案 发送《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建议书》 劳动行政等部门介入处理
接受处理情况反馈
协商、督促整改
用人单位未整改
由劳动行政等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法规(ppt 65页)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法规(ppt 65页)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虽不具有 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但群众 监督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 补充,它可以成为生产经营单位自 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是依法监督! 主要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 、 《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 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 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 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 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会企,责
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 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 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 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 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 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 活动。
二、工会如何履行法律法规 赋予的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 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 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 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 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 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 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 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 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模板】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模板】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工劳监意字()号

经查,你单位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1、
2、
整改建议:
1、
2、
(上述栏目可另附页)
根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工会”的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作出处理,并将情况书面告知我会。

逾期未改正的,我会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签发:
工会(章)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收):
年月日。

江苏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建设与人员配备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架构:(一)县级以上(含)总工会应当设立劳动保护工作机构,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县级以上(含)产业工会应当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条件、有需要的应当设立劳动保护工作机构。

(二)乡镇(街道)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有条件、有需要的村(社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四)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生产班组中应当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小组),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建设要求:(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

主任委员应由同级工会负责人担任。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制度: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三、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五、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六、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八、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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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图 ………………………………………………7 7 ⑵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示意图 ……………………………………………7 8 ⑶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核准登记流程图 …………………………………… 79 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流程图 ……………………………………………… 80 ⑸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审判流程图 ……………………… 81 ⑹ 苏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接访情况登记表 ……………………8 2 ⑺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案情况登记表 ……………………………8 3 ⑻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案情况登记表 ……………………………8 4 ⑼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编号区间 …………………………………8 5 ⑽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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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 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 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 会任期相同。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 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 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证》,并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 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工 作条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
第二章 监督组织 第八条 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 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 会。 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 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九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 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 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2年 1 月 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 、区 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 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 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 制。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资料
苏州市总工会编印 2017 年 4 月
目录
1、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1 2、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8 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指南 ……………………………………… 22 4、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职工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37 5、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 ………………45 6、苏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评价方案 ………………………………………5 3 7、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评价登记表 (试行)……………………… 71 8、苏州市工会法律工作常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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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意,并不得以占用工作时间等为由扣减其工资福利。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
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 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退休 或者本人不愿延长的除外。
第三章 监督的实施 第十五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七)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 (八)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九)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 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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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 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 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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