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资料92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1995.08.17•【文号】总工会[1995]12号•【施行日期】1995.08.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总工会〔1995〕12号)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各级工会代表依法参加同级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职能劳动法律监督方法

工会职能劳动法律监督方法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负责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关系中,工会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中最重要的监督工具是劳动法律。
工会职能工会是代表工人集体利益的组织,工会的职能是为工人谋取利益,为工人维权。
工会职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维护工人的基本权利,如劳动合同、薪资、工时、工作环境等方面。
2. 与雇主协商,解决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3. 为工人提供职业技术培训、职业规划等服务,增强工人的就业竞争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性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劳动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对于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过程中,工会作为工人的代表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会对法律的监督能够有效地维护工人权益,促进雇主遵守劳动法律规定,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具体而言,工会法律监督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保护工人权益:工会可以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雇主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工人合法权益。
2.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工会通过遵守劳动法律规定,保障雇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3. 推动经济发展:遵守劳动法律规定,保障工人利益,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的发展。
工会职能与劳动法律监督方法工会作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代表组织,应该加强对劳动法律的监督,以保护工人合法权益,为工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以下是几种工会职能与劳动法律监督的方法:1. 为工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工会可以为工人提供有关劳动法律的知识和法律援助,帮助工人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和纠纷。
2.开展劳动法律学习教育:工会可以组织职工学习劳动法律知识,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3.参与劳动法律监管:工会可以派员参与劳动法律监督,及时发现违反劳动法律的现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开展集体谈判:工会可以根据情况,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通过协商解决员工和企业之间的问题和矛盾,达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调研报告网《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
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
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是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对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劳动待遇、劳动环境等方面的检查,旨在维护职工权益,改善劳动条件,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以下是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的内容,以期对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目标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改善劳动环境。
工作任务包括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
二、工作方法与措施1.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工会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制定检查方案要充分考虑职工的需求与问题,确定检查的重点和范围,明确检查的目标和任务,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有效。
3. 实地检查。
通过走访调查、查阅资料、听取意见等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发现问题并进行记录。
4. 及时解决问题。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企事业单位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沟通,要求其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5. 加强学习与培训。
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
三、工作成效与亮点1. 解决了一批劳动保护问题。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了一批职工的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并及时与企事业单位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沟通,解决了这些问题,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 落实了法律法规。
工会通过监督检查,促使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严格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了对职工的保护,营造了良好的劳动关系。
3. 增强了职工的获得感。
通过监督检查,职工感到工会组织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保障,增强了职工对工会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提高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0日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在深圳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业形式,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工作岗位等为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利于职工的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合并、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或者撤销。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立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对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社会对工会的基本要求。
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1.机制不够健全。
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机制和制度,还没有工会自己的律师,导致工会法律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到位,有死角,甚至缺位。
2.工会干部法律知识缺乏。
相当一部分企业工会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干部,还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
一些专职工会干部,不是法律知识不全面,就是法律意识不够强,或者缺乏依法监督的本领和技能。
3.职工群众法律知识缺乏。
相当一部分职工的法律知识更是缺乏,不是不自觉地违法行事,就是不知道那些权益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权益是非正当权益,有时提出一些诉求脱离实际,超法律规定范围;还有个别职工,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或者不能、不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个别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
在个别企业,特别是基层区队,虚报冒领、克扣截留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奖金、罚款超出法律规定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企业,隐瞒伤亡事故,逃避责任追究的现象仍未绝迹。
有的企业工会,忘记了自己的职工群众代表身份,摆不正自己的位置,站不稳自己的立场,有机关化、行政化倾向。
极少数企业工会,甚至屁股坐到企业一边,成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附庸和帮凶。
二、改进和加强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1.加大宣教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思想认识,是改进和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
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刊物、网络等各种媒体阵地,利用业余学习、脱产培训、以会代培、书面答题、知识竞赛、读书演讲等各种形式,加大对工会劳动法律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监督的内容、特点、原则、程序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力度。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开展执法检查,切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执行力。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对于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引导职工依法维权具有“双赢”作用。自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来,宿豫区总工会以集体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为重点,先后3次统一组织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向存在问题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对不按意见书进行整改的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督促企业依法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区总工会联合区劳动监察大队,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对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厂房设备租赁企业、曾经发生过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受到了党委政府和职工群众的普遍好评。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宿豫区总工会扎实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活动。在企业、广场、社区开辟劳动法律宣传专栏,普及劳动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团结民主、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千鸟园广场、华东农业大市场、人力资源招聘现场进行劳动法律咨询,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品2300份。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把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江苏省“一办法七条例”等法律法规,送到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手中,在开展送温暖、送清凉的同时,帮助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工会联合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

工会联合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监督内容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对域内企业行政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汇报,请求处理;(5)接待域内企业职工来信来访、举报、控告;(6)配合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对企业执行劳动法。
应坚持的四项原则:(1)依法监督的原则: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中,既要依法定内容和程序进行,也要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2)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工会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像,得出正确结论;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识到贯彻执行《劳动法》要有一个过程。
(3)依靠群众的原则:是搞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保证,要求工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争取得到职工群众的支持,确实做到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这是对搞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外部要求。
一方面要与其他监督主体保持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还应积极争取得到其他监督主体的支持。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宗旨(目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1)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由(工会)及相关的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社会有关人士参加;(2)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3)职代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议案,经职代会做出决议,督促行政方面执行。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4)区、县级以上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上一级工会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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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 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 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⑴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图………………………………………………77 ⑵ 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示意图……………………………………………78 ⑶ 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核准登记流程图……………………………………79 ⑷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流程图………………………………………………80 ⑸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判流程图………………………81 ⑹ 苏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接访情况登记表……………………82 ⑺ 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案情况登记表……………………………83 ⑻ 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案情况登记表……………………………84 ⑼ 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编号区间…………………………………85 ⑽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86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资料
2017 年 4 月
目录
1、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1 2、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8 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指南………………………………………22 4、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职工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37 5、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45 6、苏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评价方案………………………………………53 7、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评价登记表(试行)………………………71 8、苏州市工会法律工作常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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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 督;
(二)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进行调查,向同 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法 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 期相同。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 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 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证》,并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 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工 作条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 当同意,并不得以占用工作时间等为由扣减其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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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 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 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退休 或者本人不愿延长的除外。
第三章 监督的实施 第十五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七)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 (八)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九)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 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实施经常性监督,并公布工作地点和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2 年 1 月 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 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 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 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 制。
第二章 监督组织 第八条 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 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 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九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 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 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四)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 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条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