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与协调

、
关于隐私权 ,目 前还没有统一的解释。一 般认 为 ,隐私 权指 的是公 民不想公开或者让其他人 知道个人秘 密的一 种权 利 。隐私权让公 民享有安宁的私生活 , 让个人信 息得到安全 的保护 , 不 被他人打扰 、知晓和利用。公 民有权 力支配 自己 的生活 ,与其他人利益无关。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 美 国法 律 明确 了有 四种行为可 以造成个人隐私权 被侵犯 :公开私人 生活、发布他人不雅形象、侵犯个人秘密、盗用他人姓名或 肖像 。而我 国法律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 :个人生活享有安宁 的权利 、个人生 活情报享有被保护的权利、个人通讯秘密享 有 被保 护的权利 以及个人 隐私享有被利用的权利 。 ( 二 )知情权 的含义 知 情权 也叫做 “ 知悉权” 、 “ 了解权” 。知情权是每个 公 民基本的人权之一 ,是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民权 。知情权指 的是个人有 权利了解他应知道 的事实的权利 。比如公 民有权 知道 自己的档案信息 , 有权知道 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 、 品行等 。知情权的主体可以是 自 然人 ,也可 以是法人及商 品 市场上的各 种组织。知情权不仅与个人有关 ,还对法人及市 场组织也起到重要的作用。知情权 的内容和它 的性质对应 , 主要分为 以下五个方面 :即知政权 、社会知情权 、个人信息 知情权、法人知情权、 法定知情权。那么对于消费者常说的 知情权,我们也可以把它理解为知情权的一种,因为消费者 在了解商品的一些信息的同时,实际上也就了解了国家工作 人员对于消费行业做的工作。
总结 :
隐私权保障公 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他人侵 犯 ,每个公民都 有权隐瞒和维护个人的生活秘密,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以 防止任何人对 自己隐私的非法侵犯 。而知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要 保障每个公 民知道 的权利 ,有权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晓和获得 自己 想要的信息 ,以满足 自己的需要。根据这两个权利,公民一 方 面不 希望 自己的私事被别人知道 ,另一方面又希望关注其 他人 的生 活 , 两者之 间,就会产生相当的冲突与矛盾 。恩格 斯 曾说 过 :个人 隐私理应受到保护 ,但是 当个人隐私与政治 生活发生冲突时 , 个人 隐私就应为公共利益着想 ,不再是私 事而是从属于政治,因此个人隐私也就不再受隐私权保护。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作者:侯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互联网络的爆炸式发展,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在对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进行协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宽容协调原则”以及“人格尊严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隐私权一词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晓、公开等的一项人格权利。
具体而言,隐私权的主体对是否公开隐私、公开的内容及程度等拥有决定权。
而知情权这一概念是在隐私权被提出之后提出的,是与隐私权相对应的概念。
《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这是生而为人的自由。
知情权是实现表达自由的基础,为媒体报道新闻等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所谓“公众人物”,即拥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自然人,如歌星、模特、科学家等。
普通人希望知晓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属于正常的精神需求,而且公众人物通过披露个人信息,可以以此谋取利益或者获取大量社会关注度,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
(二)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与其执行的公共事务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人民群众有权利对他们予以监督,对他们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
而这种知情权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侧重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政权,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保护。
(三)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言息时代的法律困惑:网络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平衡

( 一)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与经营者的知情权的冲
随着 网络购物 、 团购 等 电子商 务 的高速发 展 , 消 费者 的信 息 资料 显得越 来越重 要 , 信 息不仅 是制 定营 销策 略 的前 提 , 也 是作
生 的新 闻 事件和 社会 热 点; 使 用功 能 强大 的搜素 引擎 , 我 们希 望 跟踪和 揭露 , 这就 可 能侵 犯 明星 的隐私权 。 三 是个 人信 息知情 权 获 取 的各 种信 息几 乎都可 以找 到 。因此 , 政 府机 关 、 公众 人 物甚 与他人 隐私 权 的冲突 。 以上 情形 中 , 第 三类 与我 们 的生 活 息息相 至 是普通 个人 的言行 举止 , 往 往会 被放大 呈现到 众 目睽睽 的聚 光 关 , 我们 现着 重分析 在 网络环 境下 , 个 人信 息知情 权与 他人 隐私
权 得 到 了极大 的发 展 。网络 作 为一个 提供 信息 和公 众讨论 的平 突 台, 使广 大 民众 能够 轻易 的实现与 官员 的“ 零距 离” 接触 , 使公 民 、
传媒、 政府 三者 之间 形成 了及 时的互动 关 系 。 人们可 以通 过 网络
传媒 及 时有效 地获悉 社会信 息 , 网络传媒通 过 多媒体 的形式 向广 为拓展 市场 的工 具 。 这 些信 息 隐含 着 巨大 的商业 利益 , 驱动 经营 大 读者 观众 及 时传 达 来 自现场 第一线 的真 实信 息 。 例如, 人 民网 者 大量 收集 整理 和利 用 。网络 运营 商通 过不 合理 的手 段收集 消 舆 情监 测 室对 2 0 1 0年 7 7 件 影 响力较 大 的社会 热点 事件 的分 析 费者 的个人 资料 , 或 者是 合理 收集 的资料 但是 不合 理 的使 用 , 如 表明, 由网络爆料 而 引发公 众关注 的社会 热 点事 件共有 2 3 件, 约 不 当泄 露 、 修 改个 人资料 甚至 向第三方 出售 资料 。 这些 行 为都 会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协调摘要:本文介绍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含义,在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及实质的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权利关系的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权利协调2008年春节的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1年则成为明星结婚年,从婚礼前期布置到婚后蜜月旅行无一不被”关怀备至”。
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娱乐八卦,笔者不禁深深为深陷其中的明星们感到万分同情。
从法律角度看来,各种娱乐事件所折射出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贺光辉先生认为公众人物可分为权力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及智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其中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主要是体育界、娱乐圈的明星和名人。
本文根据此种划分方式,主要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加以讨论。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公开或知晓的秘密,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
至于隐私权的定义尚无定论。
从国内主要学说看来,隐私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隐私的范围,二是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因而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隐私。
与此同时,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则为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与公开或使用自己的隐私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与内容关于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理论界分歧较大,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五权说”。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
(2)社会知情权。
(3)信息了解权。
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
(5)法定知情权。
由于本文主要论述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因而只对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权利加以论述。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当今教育管理中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数码设备日益普及,学生隐私数据容易泄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矛盾,给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特征、冲突与协调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旨在为教育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先了解一下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定义和特征。
学校知情权指的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成绩、日常行为等)有所了解,以便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
比如,学校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获取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和成长,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学生隐私权是指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学生隐私权的特点主要有:自主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法律保障性。
这些特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被尊重。
两者的特点决定了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不仅有关联性,更存在矛盾性。
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学校要获取不同的学生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行为记录等。
如果学校对这些信息的获取、使用、披露不当,将会对学生隐私权构成威胁。
在具体的实践中,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较难协调。
1.教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权衡的问题学生个人信息、成绩等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学校管理者只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获取,并且只能用于教务管理和学生服务。
但是,在一些学校或一些特定情况下,却存在过度依赖和滥用的现象。
比如,有些学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成绩,将学生信息披露给了抄袭检测公司、家长和社会人士,这些人就会根据学生的信息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干涉。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悖于学生隐私权的原则,而且可能给一些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压力,甚至导致学生的抵触心理。
2.教育科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在数字化时代,带有监管意味的科技产品服务也越来越普及,许多教育科技产品被用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

、
隐 私 权 与公 众 人物
他们 因为公 众 的关 注 而获得 物质 和 精神 上的受 益 , 是 他们 同样希 望 但 会有 自己 的私人 空间来 享受 他们 作 为普通 人 的私生 活 , 而公 众 和媒 体 的关 注 总像是 无底 洞 , 众社 会知 情权 到何 为止 没 有标 准 。经 常会 出 公 现 明星 的家庭 住址 、 身份 证 和电话 号码 等被 泄露 的情况 。
3 10 ) 6 0 5
众人物隐私权和公 民知情权 的界 限模糊导致 了二者的经常冲突 , 因此需要 对 权 利 的 冲 突 寻 求 一 些 解 决 方 式 。 本 文 在 界 定 隐 私 权 和 公 众 人 物 概 念 的 基 础 上 , 从 对 公 众 人 物 隐私 权 限制 的 角度 上 来解 决二 者 的 冲 突 。 尝试
【 键词】 私权 ; 众人物 ; 情权 关 隐 公 知
一
( ) 它公 众 人 物 隐私 权 与 公 民社 会 知 情 权 的 冲 突 。公 民 的 二 其 社会 知 情权 与其 它非 政 治公 众 任 务 的 隐私 权 也会 发 生 冲 突 。人 因为 其社 会 属性 自然 会关 注其 感 兴 趣 的人 和 物 , 拿备 受 关 注 的 明 星来 说 ,
三、 冲突 的解 决 — — 对 公 众 人 物 隐 私 权 的 限 制 为 了 解决 这种 合 法 权 利 之 间 的 冲 突 , 必 须 对 权 利 进 行 合 理 就
( ) 一 隐私 权 的 法律 起 源 和发 展 。 隐私 权 这 一 概 念 起 源 于美 国 法 学 家 沃 伦 、 兰 戴 斯 合 写 的 于 19 布 80年 发 表 在 《 佛 大 学 法 学 评 哈 论 》 的题 为 《 隐 私 》 文 。 文 中 将 隐 私 权 界 定 为 “ 受 打 扰 之 上 论 论 不 权 ” 他 们认 为 隐私 权 是 个 人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决 定 他 的 思 想 、 点 和 , 观 情 感 在 多 大程 度上 与别 人 交 流 的权 利 , 任何 情况 下 , 一 个 人 都 在 每 有 被 赋 予 决 定 自己 所 有 的事 情 不 公 之 于 众 的权 利 , 有 不 受 他 人 都 干 涉 搅扰 的权 利 。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引言 (2)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说 (2)(一)隐私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 (2)(二)知情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 (2)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形态表现 (3)(一)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3)(二)私权利范畴内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3)三、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法理探析 (4)四、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 (5)(一)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冲突的协调 (5)(二)私权利范畴知情权与隐私权保冲突的协调 (6)结语 (7)参考文献: (7)注释: (8)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权利与权利冲突亦突显出来。
公民既渴望保留自己私密的宁静,又渴望获取更多的国家、社会、他人的信息来满足精神需求。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便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须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探析冲突原因,综合平衡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利益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协调使之和谐运行。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二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冲突未曾间断,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内涵与外延法学家们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形态及处理协调方法亦不尽相同。
那么,隐私权和知情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哪些冲突?应该如何来协调这些冲突?本文就试做探讨。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说要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表现形态,探究二者冲突的处理协调方法,我们须先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等基本问题。
(一)隐私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鉴于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等特点,我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①。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属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自然人生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或支配。
2、自然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即个人信息和资料、财产状况、信件等,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窃听、窃取。
3、自然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撰写自传等。
但隐私权利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制度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方式。
即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
在我国,隐私权受到侵害是往往通过名誉权等人身权保护得到救济。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不过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
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显然,我国这些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间接法律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优越性。
本人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二)知情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知悉权”,这一概念是美国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提出的。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及其私权利属性。
我们认为知情权应当是广义知情权,即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基于知情权的功效,我们将其内容分为三类:1、知政权,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与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信息的权利。
3、自然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享有了解涉及本人和与本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有关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直接法律条文依据。
一般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申出来的。
同时我国的其他一些法律中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如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
也就是说我国没有制定一部类似其他国家颁布的情报公开方面的法律,有关知情权的内容都只能零散地见之于宪法及各部门法。
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当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私法领域知情权有必要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纳入法律保护体系。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形态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相对消极、被动的隐私权就可能受到积极主动的知情权的入侵,一方权利(知情权或隐私权)的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隐私权或知情权)的减少。
这样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就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冲突,社会现实冲突更是激烈。
要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我们首先区分不同类型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形态。
(一)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此主要是指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的矛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自然人一样,有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因此当然享有隐私权。
而知政权则赋予了公民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以便其进行民主参政和民主监督。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民主参政、民主监督,正确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背景和行为活动的了解就成了一种必然要求。
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不希望属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尤其是一些秘密信息,两者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二)私权利范畴内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此类冲突指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社会关注度的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知情权与其他自然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这种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又根据不同的主体特征和表现形式又存在以下几种方式:1、公众人物(包括偶然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自然人社会知情权的冲突。
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信息的权利。
如自然人有权知道社会经济体育新闻,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公众人物,如影视体坛明星的新闻,以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
另外,自然人的知情权赋予其知悉偶然性公众人物(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或与这些事件有牵连的人),如彩民有权知道中奖者姓名等信息。
然而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影视体育明星们也享有其作为人应享有的隐私权,如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其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等。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追星族、“狗崽队”及新闻媒体的举措往往打扰明星们的宁静生活。
更有部分新闻媒体和公民想借社会公众人物的不为人知的个人生活资料和个人信息谋取利益,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于不顾。
此时,普通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之间究竟孰轻孰重。
法律应当保护哪一方的权利在适用中存在较大的冲突。
2、自然人个人信息隐私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知情权的冲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想雇佣优秀的求职人员,并试图了解在职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决定他们的工作调换、晋升辞退等,谋求企业更好的发展。
而要了解这一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必然会收集有关在职雇员和求职者的个人资料,如雇员的健康状况、学历、历史背景等。
但作为雇员,尤其是求职者,他们又因为尚不确定的雇佣关系而希望将对自己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雇员及求职者的隐私保护要求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网络运营商为网络安全对用户的个人信息、电子邮箱和进行监控与用户对其个人信息之隐私权也会发生冲突。
3、自然人隐私权与其他自然人知情权之冲突隐私权赋予自然人禁止他人获取自己不愿意公开的如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和生活资料。
而自然人因为其社会属性又不得不与其他公民发生社会关系,尤其在存有利害关系或者准利害关系(即将发生利害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正准备结婚的恋人),就个人的某些隐私(如其患有传染性疾病、恋爱史等),相对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安全或对方的利益,了解这些私密信息就成为了他们的一种本能需求和愿望。
此外,随着社会的信息化也带来许多问题。
如国内的移动通信公司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来电显示业务和呼叫隐藏业务,一方用户以知情权为由要知道来电的是何人,一方用户却以要求保护其隐私权不愿意让他人知道其电话号码这一个人信息,在此法律究竟是应当保护用户的知情权还是隐私权?三、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法理探析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隐私权与知情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要求对这对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
对上述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形态的分析,我们不禁要探问究竟是哪些因素导致隐私权与知情权这对本应为社会主义法律所保护的基本人权冲突的产生。
本人概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权利可以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②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而言,它是一种利益或利益追求。
因此,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当然包括法律现象(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即利益冲突是权利冲突的根源和实质。
我们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是权利主权对不愿为人知的“私隐”之利益的追求。
知情权是表达一种对政知情、社会知情和个人信息的知情等的“知”之欲望,而这种欲望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或尽可能的追求利益最大化。
这两种利益表达上升到权利即知情权与隐私权,其本质潜在利益或利益追求显然是不相容的,所以必然产生利益的冲突,进而发生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利益冲突可以通过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将利益转化为一定的权利,并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对利益冲突进行平衡。
法治国家,法成为人们分配利益的忠实标准,因此只有当法对以权利表现出来的利益分配合理时,利益主体(或者说权利主体)的行为才会并行不悖。
而通过对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分析发现: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提出对隐私权的保护,而是通过间接的保护方式在法律适用中以其他权利受侵害为诉由的方式加以保护;对于知情权保护的界定更是无法可依。
这种法律不能给权利提供标准用以协调利益冲突,以及现有法律体系对这一对权利没有做出分配,至少是分配不明确的,立法的缺失使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