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逻辑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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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逻辑谬误

令霸贤



在当前中国的网络上,各种论战的狼烟从未消散过。然而,很大一部分论战都陷入胡说八道、纠缠不清、鸡同鸭讲的境地,让人感到十分无奈。论战者的信息与知识缺乏是主要原因之一,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逻辑思维混乱,从而导致了各种逻辑谬误与诡辩的出现。之前写了一篇分析归谬式诡辩的文章(链接),而在本文中,笔者想对各种常见的逻辑谬误进行盘点。

逻辑谬误分为形式逻辑谬误与非形式逻辑谬误。

形式逻辑谬误是指不依据形式逻辑推理规则进行推理、演绎、论证而导致的逻辑谬误:

否定前件谬误:“如果A那么B;非A;所以非B。”
例:“如果是鸟类,那么终将死亡;人不是鸟类;所以人不会死亡。”
这是对直言三段论的误用。直言三段论的正确形式应该是:“如果A那么B;A;所以B。”

肯定后件谬误:“如果A那么B;B;所以A;”
例:“如果是油条,那么是好吃的;面包是好吃的;因此面包是油条。”
这同样是对直言三段论的误用。

假两难推理:“A或B或C;非A;所以B。”
这是对选言三段论的误用。选言三段论的形式是:“A或B;非A;所以B。”,级联起来则是这种形式:“P1或P2或P3……或Pn;非P2且非P3……且非Pn;所以P1。”用福尔摩斯的话说则是:“当排除了所有其它的可能性,还剩一个时,它就是真相,不管它看起来有多么的不可能。”
之所以将这种谬误叫做假两难推理,是因为诡辩者常常以这类形式表述:“支持中国或支持美国;你不支持中国;所以你支持美国。”诡辩者在表述上刻意将“中立”这个选项隐去,造成选言三段论的假象。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倾向于将假两难推理归入非形式逻辑谬误。

形式逻辑谬误还有很多,大部分还没正式命名,在此不一一表述,下面重点说一下非形式逻辑谬误:

诉诸无知:断定一件事物是正确,只是因为它未被证明是错误;或断定一件事物是错误,只因为它未被证明是正确。
比如很多阴谋论者的逻辑是这样的:你不能证伪我的理论,所以我的理论就是正确的。
再比如一些“中医粉”的逻辑:科学不能证伪中医理论,所以中医理论是正确的。(似乎要捅马蜂窝了。)
当然“中医粉”也会攻击不接受中医者是诉诸无知:“在当前中医理论还不能得到科学上的证明,但不代表中医是错的。”其实这并非诉诸无知,因为人们在医疗这种性命攸关的事情上,人们不但不接受被证伪的理论,也不接受未被证实且未被证伪的理论,而只接受已被证实的理论。


循环论证。又称“预期理由”、“乞辞魔术”。这是用假设去证明假设的逻辑谬误。
典型形式:“如果P那么Q,如果Q那么R,如果R那么P;假设P;所以P。”
例:“《XX》说神是存在的;由于《XX》是神的话语,所以《XX》肯定不会错;所以神是存在的。”
当然,诡辩者使用循环论证的时候,会绕一个大圈子,使得看起来毫无破绽。
提到循环论证,就顺便提一下循环定义。一个真实的例子是,以前(似乎是十九世纪)学界对千克的定义是“于标准大气压时,一升的水的质量”,而对标准大气压的定义是101325 Pa,而对压强单位Pa的定义是“牛顿每平方米” (N/(m^2)),而对力的单位牛顿的定义是“使质量一千克的物体产生一米每秒平方的加速度的力” (kg·m/(s^2)) ,这样就造成了循环定义。后来,为了避免循环定义,千克改成使用国际千克原器的质量去定义。

滑坡谬误。一种将“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的逻辑谬误。
使用滑坡谬误的诡辩者,往往使用很长的一串级联在一起的推理。而这些推理中,很多都只是概率性的(甚至会是小到可以忽略的概率),而诡辩者故意说成是必然性的,于是可以从一件事最终“推理”出几乎毫无联系的结果。
例:“如果你买日本货,日本公司就会盈利;如果日本公司盈利,那么日本公司就会发展壮大;如果日本公司发展壮大,那日本国力就会成为世界第一;如果日本国力成为世界第一,那么日本就会侵略中国。所以如果你买日本货,你就是在帮助日本侵略中国。”
各种“上纲上线”也往往是在使用滑坡谬误。

以偏概全。将个体具有的某种性质,当成包含该个体的群体具有的普遍性质。
例:“一个荷兰人是骗子,所以全部的荷兰人都是骗子。”
例:“我的理论中有一条是正确的,所以我所有的理论都是正确的。”

区群谬误。又称以全概偏,是一种在分析统计资料时常犯的错误。该谬误从群体具有的普遍性质,推出该群体中的任何个体必然具备该性质。
例:“沙特人普遍很富有,所以每一个沙特人都很富有。”
例:“美国的人均收入比中国高,所以任何一个美国人的收入都比任何一个中国人高。”

类比失当。将在需要论证的层面共性不是“足够大”的两种事物,或者是共性处于需要论证的层面之外的两种事物,进行类比论证。(这个定义不足够清晰,欢迎大家纠正。)
例:“枪支和菜刀都可以杀人,禁止菜刀是荒谬的,所以禁止枪支是荒谬的。”(忽略了枪支和菜刀在威力上的重要区别。)
例:“狗和人都是哺乳动物,

吃人肉是违背道德的,所以吃狗肉是违背道德的。”(人与狗的共性是在生物学上,而非人类道德上。)
由于类比论证不仅需要在该论证层面具备共性,而且共性还必须“足够大”,这个度很难把握,所以建议尽量少用类比进行论证。类比更适合用在阐述和说明之中。

诉诸公众。又称“乐队花车”,是一种利用从众效应进行论证的逻辑谬误。说白了诉诸公众只是一种说服手段,而非论证手段。
典型形式:“大家都这样,所以这样一定不会错。”
例:“吸烟的人很多,所以吸烟不会有害健康。”

诉诸恐惧。这是一种利用受众的恐惧之心进行论证的逻辑谬误。这更是一种宣传手段。
典型形式:“因为如果A你将陷入悲惨境地,所以非A。”
例:“如果你买日货,那将来日本人射进你头颅的子弹就是你自己买的。”
诉诸恐惧谬误的一种变体是“换位思考”,比如“如果你是受害者父母,你还会认为判处药家鑫死刑是不对的吗?”
诉诸恐惧谬误的另一种遍体是“你也一样”,比如“如果你坐到了方滨兴的位置,你也会‘造墙’的,所以方滨兴造墙是没错的。”

诉诸怜悯。这是一种利用受众的怜悯之心进行论证的逻辑谬误。这更是一种宣传手段。
典型形式:“因为A很可怜,所以A的所作所为没有错。”
例:“因为小张家里很穷,所以小张刻假公章骗取医疗费没有错。”
上述的“换位思考”也可以当作诉诸怜悯的一种变体。

假诉诸权威。对归纳论证中的诉诸权威法进行滥用。当然这更是说服和宣传手段。
典型形式:“专家A在领域B所说的一切都是正确的,专家A在领域C说了D观点,所以D观点是正确的。”
例:“进化论是正确的,因为某某著名歌星支持进化论。”
诉诸权威论证的正确形式应该是:“专家A在领域B所说的一切都是正确的,专家A在领域B说了D观点,所以D观点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诉诸“过期的”权威也是假诉诸权威的一种,如:“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所以奴隶制是正确的。”

不相干谬误。又称歪曲论题、逃避话题、偷换概念或红鲱鱼。是扭曲论证对象、转移讨论焦点的一种谬误,诡辩者常常借此浑水摸鱼。此谬误典型形式很多,下面只举一个。
典型形式之一:“如果A则B,如果C则D;因为C;所以B。”(B与D往往很容易让人混淆,故诡辩者可以借此偷梁换柱。)
例:“如果你喜欢吃‘红富士’,则你喜欢吃苹果;如果你喜欢喝‘康师傅苹果汁’则你喜欢喝苹果汁;你喜欢喝‘康师傅苹果汁’,所以你喜欢

吃苹果。”
再举一个逃避话题的例子。问:“这一条铁轨上有5个人,那一条铁轨上有1个人,你是决定去撞死5个人呢,还是决定去撞死那1个人呢?”答:“凭什么你说了算?凭什么你把一个人放在一条铁轨上,把5个人放在另一条铁轨上,然后让我来选择撞死谁?”(出处)
人身攻击也是不相干谬误的一种。攻击对方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处境等,并不能用来论证自己的论点。
例:“你是石油公司的员工,你当然要声称全球变暖是假的!”
辩论中常常出现的“稻草人”也是该谬误的一种。

后此谬误。又称事后归因、假性因果。仅仅因为A事件先于B事件发生,就断定A事件是B事件的原因。
例:“九点的时候有一只蝴蝶扇动翅膀,十点的时候太平洋上有台风生成,所以蝴蝶扇动翅膀是导致台风生成的原因。”

无效证明。这是一种在证明过程中利用“障眼法”,从而得出错误结论的诡辩手段。
例:证明1是最大的正整数。“假设最大的正整数不是1,而是 a,有 a > 1;a > 1 > 0,a 为正的,所以由 a > 1 得到 a * a > a;但是 a * a 还是正整数,可是没有任何正整数比 a 大,矛盾;所以,最大的正整数是 1。”(留给各位去揪出“障眼法”之所在。)


逻辑谬误是辩论的大敌,但却是诡辩者的好基友。但只要我们用逻辑思维捍卫大脑,就可让逻辑谬误与诡辩者无处遁形,从而创造一片理性的辩论天地。




本文为匆匆赶写,还请大家多多斧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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