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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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

业务处理平台。

3.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循哪些规定?

(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4.加入电子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简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分类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6.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

7.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

8.简述电子商业汇票的特点

以数据电文代替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

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填写

9.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1)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2)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3)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10.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1)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2)直接接入ECDS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3)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4)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5)中国人民银行;

(6)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11.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12.出票:纸票vs电票的出票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相同:主体都是出票人;包括签发和交付两个环节

不同:依托介质不同;流通和承兑的顺序不同;交付方式不同

1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

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14.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提示付款日期;(2)提示付款人签章。

持票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

15.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承兑人名称;(2)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3)承兑人签章。

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16.电子商业汇票法定拒付理由:

DC00、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DC0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DC02、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DC03、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DC0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C05、超过提示付款期;

DC06、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DC07、票据未到期;

DC08、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DC09、其他(必须注明)。

17.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1)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2)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18.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追索人名称;(2)被追索人名称;(3)追索通知日期;(4)追索类型;

(5)追索金额;(6)追索人签章。

19.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追索人名称;(2)清偿人名称;

(3)同意清偿金额;(4)清偿日期;(5)清偿人签章。

20.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1)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2)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3)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4)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6)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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