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2009 年10 月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电子商业汇票是现代电子商务领域中,用于付款和结算的一种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管理,保证汇票的安全和有效性,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
本文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特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措施等方面来探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总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以电子方式发出、流通过程中不以纸质形式实体化的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两个方面。
电子商业汇票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电子化: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电子方式发出和流转,大大提高了操作的便捷性和效率。
2. 实时性:电子商业汇票的处理速度迅速,可以实现即时交易,方便了商业活动的进行。
3. 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采用了多重安全措施,包括数字签名、加密技术等,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4. 可追溯性: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过程可以被记录和保存,方便监管和审计。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有效和便捷,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泄露和篡改。
2. 可靠原则: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防止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
3. 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平等性,维护市场秩序。
4. 便捷原则:提供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快速的交易处理,方便商业活动的进行。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措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措施:1. 参与主体管理:明确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汇票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等。
2. 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和处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3. 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护电子商业汇票交易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4. 风险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避免交易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电子支付机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涉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网络、手机等电子渠道,以电子形式发行、流转、贴现并结算的汇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便捷、诚信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业务安全。
第五条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防控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审批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纳入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防控体系中,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交易监测、风险提示、报告等相关义务。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管理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处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信息系统中设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专业模块,以便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法律、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保证各交易主体的利益,不得干涉或损害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涉及赌博、色情、诈骗、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信息真实、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定期接受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业务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或业务,金融机构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引导。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2年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2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2012-12-20 14:50:5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单一前置机(含直连前置机和间连前置机,下同)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负责再贴现前置机及其客户端的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处理中心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以及再贴现前置机);(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管理,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定义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指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汇票交易结算平台,提供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结算等功能。
2. 电子商业汇票: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生成的以特定形式表示的票据。
三、业务流程1. 开立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填写票据信息,包括出票人信用等级、收款人信息、票面金额等。
(2) 系统生成电子商业汇票,同时为其分配唯一识别码。
(3) 出票人在系统中签署电子商业汇票,并加盖电子签章,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转让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通过系统选择转让对象,进行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
(2) 转让方在系统中生成转让通知,并通知受让方。
(3) 受让方确认转让通知,并进行相应的交易付款操作。
3. 兑付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在票据到期前通过系统提前注销电子商业汇票。
(2) 收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后通过系统向银行发出兑付申请。
(3) 银行核实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进行付款。
四、业务管理要求1. 信息安全保障(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采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保护票据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 用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操作应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系统应定期备份票据信息,以应对数据丢失等意外情况。
2. 风险管理(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具备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2) 用户在系统中的行为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或欺诈行为。
(3)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线索的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3. 客户服务(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提供完善的客户服务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的问题和投诉。
(2) 对于用户的投诉和纠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积极协调解决,确保用户权益。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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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确保业务指令的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章准入、变更和退出第十六条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银行、财务公司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按规定完成其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第十八条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银行、财务公司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退出、变更)申请书》(附1);(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清单》(附2),需用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三)银行、财务公司法人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五)其他。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同意加入的,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清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银行、财务公司申请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
工程实施完成后,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通过验收的银行、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并书面通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
第二十三条银行、财务公司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内部网点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参与者申请书》(附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参与者清单》(附4),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按规定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退出申请书》(附5)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退出清单》(附6),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退出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
系统参与者如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退出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
第二十五条系统参与者需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变更申请书》(附7)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模块变更清单》(附8),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变更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
系统参与者如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退出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
第二十六条银行、财务公司如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变更功能模块,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退出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功能模块的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
银行、财务公司如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的,应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
若被承接行和承接行属于同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则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承接申请;若被承接行和承接行分属两个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则由承接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承接申请。
承接申请包括被承接行的书面申请和承接行的书面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相应维护。
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
被承接的银行应选择银行作为承接者。
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可选择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
第二十八条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的;(四)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其下发书面通知。
系统参与者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
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信息发送业务、信息更新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负责保管所有经系统登记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三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各类行为申请和回复,并将其存储在系统内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发起方行内系统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向接收方行内系统转发相关信息,以及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向系统参与者主动发送相关信息的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据信息时,转发本次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转发历史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更新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信息,实时记录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大额支付系统的无户特许参与者,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相关的实时资金清算服务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服务业务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单笔或批量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参与者相关信息查询、广播式公告等信息发布服务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票据行为提供登记查询服务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