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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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贷款风险点

动产抵押贷款风险点

一、动产抵押存在的风险1、抵押动产市场真实价值的确定。

由于动产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而银行信贷人员不可能熟悉所有抵押品相关行业的标准,因此只能从抵押人提供的购买抵押物的发票、抵押物的帐面价值,同时根据经验来判定其大概价值,其结果可能大大偏离市场价格。

2、抵押动产折旧变现价值难以确定。

任何动产将由于使用、自然磨损等因素,在贷款到期时存在折旧降价的情况,现信贷人员只能根据会计规则中的折旧标准、及该设备的寿命等予以折算贷款到期时其存在的价值,但事实上,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实际折旧率远远高于会计标准的折旧率。

如汽车使用一年后的变现价格往往只有新车的80%,而按国家折旧标准只折旧10%,两者的差价达一倍之多。

3、抵押动产的质量问题、非正常损坏产生的价值贬值。

贷款发放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使用,在此期间可能出现抵押物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人为损坏、出现意外事故等,造成抵押物价值的贬值。

如汽车出现重大事故,即使修复,其价值也将大受影响。

4、抵押动产的市场降价。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住往考虑抵押物的现值,但无法预料在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其相同全新物的市场价值。

在有些高新产品中,在一年或二年的贷款到期时,其抵押物的现时价格已经远远低于贷款时的评估价格。

如一部手机,一年后价格往往是其原价的60%,两年后可能只有40%。

5、抵押物的出售方保留所有权。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往往购自第三方,而在其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出售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货款未付清的,出售方保留所有权。

而抵押人为取得贷款,往往隐瞒该事实。

如该等抵押物用于抵押后,即使抵押手续齐全,但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尚未取得所有权,自然抵押权也将无从谈起。

6、抵押物被私自转移、变卖。

在抵押物非抵押权人或第三人监管,而仍由抵押人监管的情况下,抵押人出现经济危机时会出现私自转移、变卖抵押以套取现金,也会出现抵押人的债务人哄抢抵押物,抵押权人往往无法查找到抵押物的最终所在。

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取得贷款或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动产质押在商业和金融领域中被广泛运用,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取资金,并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借款人和债权人在交易中充分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1. 动产质押的风险类型动产质押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评估风险:在动产质押中,借款人的动产财产需要经过评估来确定其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债权人能够获取的抵押物价值。

如果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抵押物价值来偿还债务。

1.2 价格风险:动产质押涉及的动产财产往往是有市场价格的,市场价格的波动会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影响。

如果动产质押的动产财产价格下跌,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动产质押来获得足够的价值来偿还债务。

1.3 管理风险:动产质押涉及的动产财产需要进行管理和保管,如果管理不善或者保管不当,可能导致动产财产的损失或者价值下降,进而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1.4 法律风险:动产质押涉及的交易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借款人或者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效或者受到法律制裁,增加风险。

2. 降低动产质押风险的措施为了降低动产质押交易的风险,借款人和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2.1 评估准确性:借款人应该选择具有信誉和专业能力的评估机构对动产财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债权人可以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调查,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

2.2 多样化抵押物:借款人可以选择多样化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以分散风险。

不要将全部财产都抵押给同一个债权人,这样可以降低因某个抵押物价值下跌而导致的风险。

2.3 建立合理的抵押比例:借款人和债权人应该根据动产财产的价值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比例。

抵押比例过高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足够的价值来偿还债务,抵押比例过低可能无法提供足够保障。

2.4 健全管理制度:借款人应该建立健全的动产财产管理制度,包括对动产财产的保管、维护和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一、概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动产质押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动产质押风险的分类1. 市场风险: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对动产市场价格的影响。

2. 评估风险:评估动产价值时存在的误差,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低估或高估。

3. 技术风险:动产质押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伪造抵押物、虚构交易等技术手段进行欺诈的风险。

4. 法律风险:包括动产质押合同的合法性、抵押物所有权的清晰性等法律问题。

5. 管理风险:动产质押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等管理风险。

三、动产质押风险管理措施1. 市场风险管理:a. 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动产市场的供需情况、价格走势等,及时调整质押物价值评估。

b. 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市场风险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 评估风险管理:a. 选择具有资质和信誉的评估机构进行动产价值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b. 定期对已质押动产进行重新评估,及时调整抵押物价值。

3. 技术风险管理:a. 建立严格的动产质押审批流程,加强对抵押物真实性的审查,避免伪造抵押物的风险。

b. 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技术等,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可信。

4. 法律风险管理:a.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动产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b. 在动产质押合同中明确抵押物的所有权,避免所有权纠纷。

5. 管理风险管理:a.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动产质押的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b.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四、动产质押风险管理的意义动产质押风险管理的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降低风险损失。

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产质押风险,保障债权人的资金安全。

五、结论动产质押风险是在动产质押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申请贷款或借款的一种方式。

在动产质押过程中,债务人将动产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充分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1. 债务人风险:a. 资金风险:动产质押通常是为了获取资金,债务人需要确保贷款或借款的用途合法、合规,并能按时偿还本息。

b. 动产质量风险:债务人需要保证质押的动产财产具有足够的价值,且能够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c. 不可抗力风险:债务人需要考虑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动产财产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可能的风险。

2. 债权人风险:a. 评估风险: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贷款或借款的安全性。

b. 动产处置风险:债权人需要制定动产处置方案,以防止动产质押后出现无法处置的情况。

c. 法律风险:债权人需要确保动产质押的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因违法行为导致损失。

3. 风险防范措施:a. 债务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动产财产信息,并接受债权人的调查核实。

b.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签订详细的动产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 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d.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定期进行风险沟通和信息披露,及时了解动产质押过程中的风险情况。

e.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政策法规的变动,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

总结:动产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既为债务人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担保保障。

然而,动产质押风险不可忽视,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共同努力,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以确保动产质押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动产质押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一、背景介绍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动产质押在商业贷款中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动产质押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动产质押的风险1. 评估不许确风险:贷款人在评估动产抵押物价值时可能存在评估不许确的情况,导致贷款金额超过动产实际价值。

2. 动产流失风险:动产质押物可能存在被盗、损坏或者灭失的风险,一旦发生,贷款人将无法获得相应的抵押物价值。

3. 优先权冲突风险:如果贷款人未能及时办理动产质押登记手续,可能会导致优先权冲突,其他债权人可能会优先获得相应的动产抵押物。

4. 法律风险:动产质押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如果贷款人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产生法律纠纷。

三、防范措施1. 动产评估准确性控制:贷款人在进行动产质押时,应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动产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准确评估。

2. 安全储存动产质押物:贷款人应采取措施确保动产抵押物的安全储存,如选择安全可靠的仓库、使用防盗设备等,以避免动产流失风险。

3. 办理动产质押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动产质押登记手续,确保自己在债权人中的优先权。

4. 法律合规性保障:贷款人应子细研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动产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案例分析以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例,该公司将其机械设备作为动产质押物。

然而,由于贷款人未能进行准确的动产评估,导致贷款金额超过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

此外,该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动产质押登记手续,结果其他债权人在该公司倒闭时优先获得了机械设备。

这个案例表明了动产质押风险的存在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性。

五、结论动产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贷款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

贷款人在进行动产质押时应注意评估准确性、安全储存、办理登记手续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同时,贷款人还应学习案例分析,通过他人的经验教训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引言概述:动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通过将动产作为抵押物来获取贷款。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动产质押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1.1 动产价值波动:动产的价值可能受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动产价值波动。

当动产价值下跌时,可能导致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

1.2 市场需求变化:动产质押可能涉及到特定市场的需求,如果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动产质押物的价值下降,增加贷款风险。

1.3 行业政策风险:某些行业可能存在政策风险,如政府出台新的监管政策或者法规,可能导致相关动产质押物的价值受到影响。

二、合同风险2.1 合同条款不明确:动产质押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不明确或者含糊的情况,导致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各方之间的权益无法得到明确保障。

2.2 合同纠纷风险:由于合同条款的不清晰或者解释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风险增加,进而影响动产质押的实施和贷款的回收。

2.3 合同违约风险: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违约的风险,如未按时偿还贷款或者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导致动产质押风险增加。

三、评估风险3.1 评估方法不许确:动产质押的风险评估可能存在评估方法不许确的问题,导致对动产价值的估计偏差较大,增加了贷款方的风险。

3.2 评估机构信誉问题:动产质押的评估通常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信誉和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评估机构信誉问题可能导致评估风险增加。

3.3 动产质押物变现风险:在贷款违约或者动产质押解除时,贷款人需要变现动产质押物来回收贷款,但动产质押物的变现可能受市场因素、变现渠道等影响,存在一定的变现风险。

四、监管风险4.1 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动产质押的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增加了贷款方的合规风险。

4.2 监管机构失职风险:监管机构的失职或者监管不到位可能导致动产质押市场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增加了动产质押的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一、概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评估风险、抵押物流失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动产质押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评估风险评估风险是指在动产质押过程中,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时可能存在的不准确性和不确定性。

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低估或高估,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

为降低评估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债权人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

2.多方评估:可以邀请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减少评估误差和风险。

3.监督评估过程:债权人可以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准确。

三、抵押物流失风险抵押物流失风险是指抵押物在质押期间可能被债务人非法转移、毁损或丢失的风险。

一旦抵押物流失,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变现抵押物来收回债权。

为应对抵押物流失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确保抵押物安全:债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妥善保管抵押物,避免抵押物被盗、损坏等情况发生。

2.签订保险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购买相应的保险,以覆盖抵押物可能发生的风险。

3.监督抵押物使用: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使用抵押物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抵押物不被非法使用或转移。

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在动产质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不确定性。

例如,债务人可能存在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债务人是否具备处分权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为应对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合法合规:债权人在动产质押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求债务人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2.法律咨询:债权人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建立完善的合同:债权人应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五、风险评估和监控为了及时了解和应对动产质押风险,债权人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一、引言动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将动产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或者其他融资形式。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动产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动产质押风险1. 评估不许确的风险在动产质押过程中,评估动产价值的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评估不许确,可能导致贷款金额过高或者过低,从而给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带来损失。

2. 市场价值波动的风险动产的市场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价值波动。

这种波动可能会使质押物的价值下降,从而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

3. 质押物流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动产质押物可能会因为各种原于是流失或者损坏,例如盗窃、自然灾害等。

这将导致贷款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抵押物价值,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

4. 法律风险动产质押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合同条款,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合同条款不完善,可能导致贷款人或者借款人的权益受损。

5. 借款人信用风险动产质押的借款人可能存在信用风险,例如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者浮现其他违约行为。

这将给贷款人带来损失。

三、动产质押风险管理措施1. 严格评估动产价值贷款人应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准确评估,确保贷款金额与质押物价值相匹配。

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环节,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3. 多元化质押物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种类型的动产作为质押物,以降低单一质押物带来的风险。

4. 健全合同条款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共同制定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法律风险。

5. 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的评估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以降低信用风险。

6. 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贷款人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四、结论动产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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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抵押存在的风险1、抵押动产市场真实价值的确定。

由于动产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而银行信贷人员不可能熟悉所有抵押品相关行业的标准,因此只能从抵押人提供的购买抵押物的发票、抵押物的帐面价值,同时根据经验来判定其大概价值,其结果可能大大偏离市场价格。

2、抵押动产折旧变现价值难以确定。

任何动产将由于使用、自然磨损等因素,在贷款到期时存在折旧降价的情况,现信贷人员只能根据会计规则中的折旧标准、及该设备的寿命等予以折算贷款到期时其存在的价值,但事实上,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实际折旧率远远高于会计标准的折旧率。

如汽车使用一年后的变现价格往往只有新车的80%,而按国家折旧标准只折旧10%,两者的差价达一倍之多。

3、抵押动产的质量问题、非正常损坏产生的价值贬值。

贷款发放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使用,在此期间可能出现抵押物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人为损坏、出现意外事故等,造成抵押物价值的贬值。

如汽车出现重大事故,即使修复,其价值也将大受影响。

4、抵押动产的市场降价。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住往考虑抵押物的现值,但无法预料在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其相同全新物的市场价值。

在有些高新产品中,在一年或二年的贷款到期时,其抵押物的现时价格已经远远低于贷款时的评估价格。

如一部手机,一年后价格往往是其原价的60%,两年后可能只有40%。

5、抵押物的出售方保留所有权。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往往购自第三方,而在其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出售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货款未付清的,出售方保留所有权。

而抵押人为取得贷款,往往隐瞒该事实。

如该等抵押物用于抵押后,即使抵押手续齐全,但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尚未取得所有权,自然抵押权也将无从谈起。

6、抵押物被私自转移、变卖。

在抵押物非抵押权人或第三人监管,而仍由抵押人监管的情况下,抵押人出现经济危机时会出现私自转移、变卖抵押以套取现金,也会出现抵押人的债务人哄抢抵押物,抵押权人往往无法查找到抵押物的最终所在。

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建议对策1、关于抵押物价值的审核1.1银行信贷人员要亲自查看抵押物的现状,必要时应当观察其运行状态并与抵押物相关说明书、资料进行比对,确定抵押物的性状,以确定是否适合于抵押。

1.2除要求提供抵押物的发票等材料外,尚需要求提供购买该抵押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必要时需出售方出具相关证明,以确定该抵押物不存在第三方权利。

2、对抵押物价值的确定1.1要求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往往对抵押物的价值可以通过其专业查询,其得出的结论相对比较接近市场实际价格。

1.2要求评估机构评估贷款到期时的价值。

对于一些市场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的抵押物,要求评估机构根据以往市场变动的情况、规律等作出评估意见,如不能评估的,也可以出具咨询意见。

在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时要充分考虑该意见并确定贷款的额度。

1.3要选定一些合作的评估机构。

由于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并不承担抵押物评估价格与变现价格不符所产生的风险,但银行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可以提出一些要求,如出现三宗以上价格偏差达20%以上的,评估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等制约条款,以尽可能的使评估机构遵循公允、真实的原则。

1.4不要盲目相信评估结论。

正如前面所述,由于评估机构不承担价格偏差的风险,信贷人员不应当盲目相信评估结论,应当在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考虑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论的依据、案例等,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3、对抵押物委托第三方监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委托第三方如仓储公司、物流公司等对抵押物进行第三方监管,以防止抵押物被私自转移、变卖。

4、抵押物尽可能选择大型、不易移动的物品。

如企业拿一块黄金要求抵押,银行肯定不会同意选用抵押而只能选用质押。

因此大型、不易移动之抵押物将可以防止被转移、变卖。

当然信贷人员仍应当随时关注抵押物的状况,以保障抵押权利。

5、运用合同约定,随时要求债务人补充担保。

信贷人员应当随时关注抵押物的状况、适时价值等,发现抵押物的状况不适宜抵押(如抵押物损坏等)、价值下跌不足以担保价值的,要运用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债务人补充担保或减少贷款额度等措施,必要时可以提前收回贷款,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呼吁在刑事立法上保护抵押权就抵押人私自转移、变卖抵押物或债权人哄抢抵押物的行为,我国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虽然法律上保护抵押权,可以从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人处追回抵押物,但在银行无法查找得抵押物的下落的情况下,只能无奈兴叹。

也正是法律规定上的缺陷,造成了抵押人、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肆无忌惮,侵害银行抵押权的案件时有发生。

如笔者所在的农合行今年内就发生多起该类案例,造成金融债权无法保障。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将大大推动企业的发展、国家的发展,金融债权的安全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

在动产抵押权的保护上,单从民商事法律的角度进行保护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如对抵押人或第三人任意侵犯抵押权的行为不加以法律惩戒,必将摧毁金融机构开展动产抵押的信心。

但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上均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导致现金融机构对开展动产抵押忧心重重,而企业也因不能得到信贷支持而难以迅速发展。

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能充分考虑该存在的事实及加以规制的必要性,修改相应的法律规定,将侵犯抵押权的行为列入刑事立法的范畴,以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

笔者认为,动产抵押权应当适用善意取得。

理由:一、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是促进市场交易安全、便捷的客观需要。

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动产抵押制度的关键,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是动产抵押制度正义的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交易动态安全的制度。

交易的安全、便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法律要求第三人每签订一个合同都要查实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那不仅要增加交易成本,还会妨害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为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认定抵押人以他人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必然导致大量已建立的交易关系归于无效,最终将使安全、便捷的价值难以实现。

二、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符合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理论。

占有一直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由于占有具有享有动产物权的公信力,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被法律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

第三人只要善意地信赖占有人对该动产享的处分权并加以受让,就确定地取得动产的权利。

对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来说,抵押人虽然对抵押物无处分权,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却足以产生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处分权的公信力,故抵押人对其占有的动产,行使的设定抵押的处分权,法律推定抵押人享有,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就应当取得抵押权。

同时,这一理论,也限定了只有采用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讲的“擅自处分”,应认为既包括处分所有权,也包括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综上,采用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虽然抵押人无处分权,以其作为抵押物适用善意取得是有法理基础和实践意义的。

但是,由于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方式,将财产用来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而抵押权设立时对抵押物有法定登记、约定登记和不登记三种情况,所以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除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即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善意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的行为合法有效及无处分权人合法占有动产外,应根据抵押设定的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设立抵押时,抵押物进行了登记,该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其行使抵押权取得的抵押物可善意取得;二是抵押人将无处分权但合法占有的财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取得抵押权,因为抵押合同未经公示不能取得公信力。

“无抵押贷款”暗藏陷阱风险大时间:2011-01-08 09:2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206次中小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尴尬,这一点被不少投资公司利用,称无须抵押即可贷款,且贷款数额动辄承诺上亿元。

无须抵押即可贷款,听起来很美好,实际上隐藏着陷阱。

昨天,市工商局披露了两起典型案例,并提醒急需资金的企业,勿轻信无抵押即可贷款的陷阱。

中小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尴尬,这一点被不少投资公司利用,称“无须抵押即可贷款”,且贷款数额动辄承诺上亿元。

“无须抵押即可贷款”,听起来很美好,实际上隐藏着陷阱。

昨天,市工商局披露了两起典型案例,并提醒急需资金的企业,勿轻信“无抵押即可贷款”的陷阱。

案例一:想要1.5亿元投资,先汇7000元差旅费青海康意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先生介绍,他们公司最近想新做一个年产4万吨燃料酒精联产蛋白饲料项目,但缺少1.5亿元资金。

恰在此时,他看到南京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广告,称可以提供大量资金,且无须抵押。

黄先生遂联系了该公司,对方表示,“1.5亿元资金不是大问题。

你们先把项目资料寄给我们看看,研究之后再答复你。

”收到黄先生邮寄的材料后,投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合作,此次投资额为1.3亿元,合作期5年,年回报率8%―10%。

不过,要想拿到1.3亿元投资,黄先生必须先支付7000元考察费。

康意公司遂付了7000元,并承担了投资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去青海的吃、住、行费用。

随后,该投资公司又表示,康意公司还得在7天之内提供一份项目风险分析及未来收益评估报告。

据悉,光请专业机构做这样一份报告,就需要花费数万元,而且,7天时间,根本来不及做评估工作。

康意公司怀疑其中有诈,立即停止了合作。

案例二:花了2万多元,一分钱没贷到安徽阜阳开发区绿缘康宝食品厂近期拟投资3600吨灵菇香料生产线项目,急需资金,就找到了南京的一家投资管理中心,双方签下了一份5000万元的融资协议书,但绿缘康宝要承担3000元考察费和2000元保证金,还要提供由指定机构出具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为了早点拿到5000万元,绿缘康宝食品厂只好又掏了2万元。

此时,投资中心工作人员表示,5000万元资金已准备好。

在此之前,绿缘康宝食品厂还须再交20万元,做一份技术项目无形资产评估。

经过讨价还价,评估费由20万元减至10万元。

在交10万元之前,绿缘康宝食品厂负责人林先生要求看一下指定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方只拿出了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显示,该机构的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而且是新近成立的一家企业。

林先生怀疑有问题,立即终止了此次合作。

随后,绿缘康宝食品厂向公安部门报案,追回了部分保证金,但还是搭进了2万多元各种费用。

工商:别轻信无抵押融资承诺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处处长顾明表示,目前,一些设置陷阱的融资公司的行为,初看起来不像骗。

比如,它会首先要求在融资前前往考察,收取考察费,表面上看这属于正当要求;其次,双方签订融资合同,合同中约定必须进行项目评估,然后收取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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