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之售后回租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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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引言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后,再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的一种金融融资形式。

由于该交易模式涉及到车辆拥有权和租赁权的转移与归还,因此对于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1. 合同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作为融资手段。

因此,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合同的要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1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表达达成协议的意愿。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并约定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2.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标的即车辆的出售和租赁权利。

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

2.3 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后,车辆归承租人所有,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

出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2.4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明确约定车辆的租赁期限,即车辆的租赁开始和结束时间。

2.5 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当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法律规定(3篇)

融资性售后回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出售给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租赁给企业使用,企业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资产回购的一种融资方式。

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定1.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融资性售后回租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1)合同法:合同法是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主要有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司法解释等。

(2)融资租赁条例:融资租赁条例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基本法规,其中对融资性售后回租进行了规定。

(3)租赁法:租赁法是规范租赁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融资性售后回租进行了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

(5)物权法:物权法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涉及的物权关系进行了规定。

2.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1)租赁合同关系: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核心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租赁公司和承租人。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的维修、保险、租赁物的返还等内容。

(2)买卖合同关系:融资性售后回租中,租赁公司购买企业资产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企业与租赁公司。

(3)担保合同关系: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租赁公司为了保障其权益,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企业与担保人。

(4)融资合同关系:融资性售后回租中,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获得融资,因此存在融资合同关系。

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企业与租赁公司。

3.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中,租赁公司和企业可能会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履行不到位等原因产生合同风险。

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

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

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加剧,企业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而传统的融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仲利融资租赁作为国内领先的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探索各种创新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

本文将介绍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

一、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基本概念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先将自己的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通过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资产租回企业,从而获得资金。

售后回租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将资产变现,获得流动资金,同时还能继续使用这些资产,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某家制造企业是一家以生产机器设备为主的企业,由于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生产效率。

由于企业的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传统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因此企业选择了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获得资金。

仲利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了资产的价值,并向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融资额度。

企业将机器设备出售给仲利融资租赁公司,并通过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资产租回企业,从而获得了资金。

企业通过获得资金,扩大了生产规模和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还能继续使用这些资产,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优势1、获得资金快速、方便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企业可以快速地获得资金,无需等待银行审批,无需提供大量的担保物,从而方便地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

2、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将企业的资产变现,从而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扩大规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继续使用资产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让企业继续使用资产,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企业可以通过将资产租回,继续生产和销售,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四、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适用范围售后回租的方式适用于资产密集型企业,如制造业、运输业、建筑业等。

跨境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操作指引

跨境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操作指引

跨境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操作指引一、售后回租定义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卖方)将一项自制或者外购的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出租人(买方)处租回,俗称\回租\。

在售后融资租赁中,资产的原所有者在保留对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满足了融资需求。

二、跨境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定义我行企业客户向我行申请为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开立对外融资性保函(一般通过同业代开),境外银行以此保函向合作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跨境融资,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向所属地外管部门申请外债额度并结汇用于购买我行企业客户资产的新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

该业务模式实现了将企业客户的优良信用输送至境外银行,通过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管道在我行(或保函代开行)的监管下将境外资金无缝嫁接至企业客户。

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对我行客户的好处1、客户可得到的融资款使用时间长,有利于客户实现融资品种的多样化,优化客户的负债结构;2、无资金使用强制要求,客户可自主灵活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并可作为新项目资本金投入;3、资金成本低,为客户节省财务费用;4、不占用客户的原有授信指标,不影响客户的原有融资规模及再融资计划;5、客户可继续使用租赁物件。

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对我行的好处1、增加我行企业存款;2、不影响贷款规模;3、增加我行中间业务收益;4、带动其他业务营销;5、开拓重点客户;6、突破业务区域限制;五、具体操作流程(一)筹备阶段:3、由于境外资金最终通过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渠道流入客户账户,客户向我行申请保函,为合作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向境外银行借入相应融资款。

(二)签订合同前的准备阶段:1、客户向各相关部门请示,针对此项目的融资可以取得各相关部门同意出具相应的批文(如有需要),如国资部门批准出售资产的文件(国资委批复),同级财政承诺函(财政通知),将租金支付列入同级人大预算的批复(人大批复)或其他相应的信用文件等(政府通知和政府请示);2、客户与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将要签订合同及其附件的细节问题;3、客户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上述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初步评估(先不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小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你听说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吗?嘿,别一听这词就觉得晦涩难懂,今天咱们就聊聊这事,保证你听了之后不但能明白,还能在和朋友的聚会里侃侃而谈,给别人“哦,原来是这样”的感觉!融资租赁这个概念呢,简单来说,它就是一种企业通过租赁的方式来融资,避免直接购置资产的压力。

你说是不是挺聪明?就像你想买辆车,资金不够,干脆找个公司租车,租完了,等你有钱了再买,灵活又方便。

不过啊,融资租赁可不单单是租车那么简单,特别是售后回租这一块儿,它就有点意思了。

售后回租呢,就是说,你把自己的资产(比如设备、房子、机器等等)卖给租赁公司,卖了之后呢,你继续使用这些资产——对,你没听错,资产还是你在用,只不过从卖给租赁公司那一刻起,它就不是你的了,成了租赁公司的东西了。

你可能想问,卖了东西以后还能用?这不是自打脸吗?别急,这个“卖”是有玄机的。

租赁公司就像一个大管家,拿到了这些资产后,租赁公司会再把它租给你,你继续用这些东西。

是啊,你卖掉了资产,但你依然拥有对它的控制权。

咱们从会计角度来看,这个售后回租的处理方法就很有意思了。

按理说,你卖了资产,应该把它的账面价值从公司资产里减去,毕竟你已经不再拥有它了,对吧?可是,问题来了,既然你还是在继续使用这些资产,那你怎么去处理这部分的账务呢?是不是有点像“卖了的东西又不想放手”的纠结情绪?说白了,卖了资产但仍然控制着,账面上得继续有记录。

这样一来,你在财务上就要做一些特殊的处理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有个“拆分”动作。

什么叫拆分呢?就是你得把出售的部分和租赁的部分分开来看。

你卖出去的那部分资产的“卖价”得收入,至于你租回来的部分,得按照租赁合同的内容,按照租赁的方式进行核算。

这个时候,售后回租中的资产就得按照租赁的形式来处理,换句话说,虽然你卖了资产,账面上看似是“清空了”资产,但你租回来的部分,得用“租赁资产”来代替原先的那部分资产。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实质为抵押借款 (2)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实质为抵押借款 (2)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为抵押借款一、合同背景和目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租赁人将其已购买的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该资产回购的一种合同。

实质上,这种合同可以被视为一种抵押借款形式,通过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租赁人获得了资金,同时在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将该资产回购,从而偿还借款。

二、合同主体和权利义务1. 租赁人:租赁人是指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一方,可以是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

租赁人在合同中有权收取租金,并在合同期满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回购资产。

2. 承租人:承租人是指租赁人将资产出租给的一方,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承租人在合同中有权使用租赁资产,并在合同期满后,有义务回购资产。

3. 租赁资产:租赁资产是指租赁人将其已购买的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物品,可以是设备、机械、车辆等。

租赁资产的具体描述和规格应在合同中明确。

4. 租金:租金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向租赁人支付的费用,一般以月为单位支付。

租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条款和流程1. 租赁期限: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即租赁人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时间段。

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一般为数月至数年。

2. 租金支付: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租金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根据约定的周期支付。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3. 资产回购:合同中应明确资产回购的条件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义务回购资产,并支付相应的回购款项。

4. 维修和保养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租赁资产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有义务对租赁资产进行维修和保养,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5.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合同风险和注意事项1. 资产评估风险: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时,租赁人应对租赁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回购性。

如果资产价值下降或不能回购,租赁人可能面临损失。

融资租赁合同(详细版)

融资租赁合同本《融资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署。

出租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承租人:XX(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XX地址:联系方式:担保人:XX(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XX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承租人为本合同附件1所列资产(本文统称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为融通资金,盘活固定资产,承租人拟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并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租赁物,期满最终回购租赁物。

2.出租人同意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

3.担保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担保责任的资质或具有做出保证承诺并承担保证责任能力。

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声明和保证第1条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1.1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1.2 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1.3 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X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定;1.4 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2条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2.1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2.2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与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2.3 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2.4 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与负债。

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单笔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10%(含)和/或累计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50%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

售后回租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租赁需求方(以下简称“承租人”)之间进行的售后回租业务。

第三条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设备、物品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将上述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购买回该资产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售后回租业务。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进行售后回租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确保交易安全。

第七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业务流程:1.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售后回租申请;2.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3. 双方协商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租赁期限等事项;4.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5. 承租人将租赁物交付出租人;6.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7. 承租人支付租金;8. 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租金后购买回租赁物。

第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九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3.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完整;4. 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5.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2.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3.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4.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5. 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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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很多企业都能涉及到的业务,“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由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为贷款服务,小编今天来给大家例举说下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案例】
Q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于2013年1月购入一台大型塑钢机,该设备不含税价为900万,增值税153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15年1月,为扩大工厂的生产规模,Q公司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K(经批准,有资质的)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以获取一笔流动资金。

合同具体约定:
合同成交价:1,000万。

租赁期: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计4年。

附加保证金条款:K公司收取保证金100万,因此2017年1月Q公司实际收到款项900万。

等到租金全部还清后,K公司会返还保证金100万。

租金支付方式:年利率12%,Q公司每年12月支付租金加利息,共支付4次(保证金不计息)。

承租方会计处理:
(1)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7,200,000
累计折旧1,800,000
贷:固定资产——塑钢机9,000,000
(2)向K公司出售塑钢机。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向供货商购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租赁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①租赁物买卖合同④融资租赁合同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

而通过将现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

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

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图表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

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

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二)基础交易模式准入标准及操作流程上述三种基础交易以租赁公司为授信主体,须严格按照民银发[2014]86号《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的通知》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三、售后回租无追索权保理合作模式(一)模式简介1、产品简介特殊的售后回租业务,银行买断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根据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给予支付对价,还款时由承租人将租赁款划至我行指定账户的一种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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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RLZL XXXXXXXXXXX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中国杭州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 租赁物 1.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 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 租金 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 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 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3.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5. 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条 手续费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 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条 交付 1. 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条 瑕疵 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或责任。 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 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条 所有权 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有权标识”)。承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条 保管、使用和维护 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条 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①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 ②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 ③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 ④对租赁物予以出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或其他可能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处置; ⑤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 ⑥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 ⑦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替换、改进或其他变更,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外; ⑧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第12条 灭失毁损 1. 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2. 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①若出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 ②若出租人认为不可修复(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后第1个租金到期日选择: i)向出租人支付终止金(终止金为到期未付租金及其延迟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期末留购价款的总和);或 ii)自负费用用相同或性能更好的设备替换受事故影响的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出租人。 3. 发生本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ii)约定的情形时,本合同履行不受影响,承租人应继续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各期租金;发生本条第2款第②项i)约定的情形时,于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终止金后,受影响租赁物的租赁终止,出租人同意将该等租赁物所有权(按届时状况)或对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4. 即使租赁物被投保任何保险,承租人仍然必须在取得保险理赔前自负费用履行本条义务。 第13条 保险 1.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就租赁物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投保。承租人投保的险种、形式、保险公司以及保险条款应得到出租人的认可。前述保险应当: ①将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列为保险受益人,且前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 ②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之前保持充分有效; ③不被取消或变更,除非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2.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立即将保险单副本及保费支付凭证提供给出租人。 3. 若本合同另有规定,出租人需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出租人按其自主酌定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足额收到保险费。 4. 租赁物因保险未能覆盖的风险遭受损失的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保险是由承租人或出租人购买。 5. 若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切材料,并配合出租人领取保险金。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有关灭失毁损条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将其收到的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但以修复费用或终止金金额为限)。 6. 出租人领取的保险金用于以下用途: ①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①项项下修复费用; ②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②项项下终止金或替换费用; ③保险事故引致的第三方索赔。 若保险金不足支付修复费用、终止金、替换费用或第三方索赔的,承租人仍有义务予以支付。 第14条 期末处理 1. 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承租人方可在租赁期届满后留购租赁物。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支付《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期末留购价款,租赁物所有权于租赁期届满且前述所有债务和期末留购价款全额到账后按届时状况转归承租人所有(不附带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保证)。因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或正在持续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违约、救济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15条 软件及知识产权 1. 如果租赁物附带任何软件,承租人应遵从软件所有者或授权人所提供的软件许可条款和条件(“许可条款”),软件许可条款项下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此外,承租人同意: ①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不受软件或其所涉任何事项的影响,即使租金中包括承租人使用软件所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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