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公章的法律使用
伪造印章罪案例

伪造印章罪案例【篇一:伪造印章罪案例】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太富,男,54岁。
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5年12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7年1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8年10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3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由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新、成宾,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太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太富及其辩护人王立新、成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4月间,被告人张太富与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xx商定,以每发一吨煤给刘xx提取3元钱为条件,借用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煤炭经营,但是对外签订合同需经刘建武同意并加盖公章。
2005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太富在湖南石门、甘肃兰州等地委托不法分子私刻了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两枚、行政章两枚、财务章两枚及法人刘xx的个人印章一枚。
被告人张太富使用私刻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抵押贷款。
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太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陆xx、陈xx、赵xx、赵xx等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协议书,伪造的印章三枚在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太富为实现个人经营煤炭业务之目的,委托不法分子非法制作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妨害该公司的信誉和正常活动,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单位用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印章管理,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专用章等。
第三条单位印章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审批、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与保管第四条印章的刻制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条印章的刻制单位应具备合法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刻制。
第六条印章刻制完成后,应送交公安机关备案,并取得相应的印章使用许可。
第七条印章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专用印章柜中,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外借。
(二)保险柜或印章柜应安装报警装置,确保印章安全。
(三)非工作时间,印章应上锁,不得随意开启。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第八条印章使用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印章使用前,使用人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条印章使用时,使用人应核对印章的名称、印文等内容,确保无误。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后,使用人应及时将印章收回,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得使用印章:(一)伪造、变造、篡改印章。
(二)使用过期或作废的印章。
(三)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印章。
(四)使用印章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印章的收缴与销毁第十三条印章因故需要收缴时,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收缴印章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登记印章名称、规格、印文等内容。
(二)填写《印章收缴登记表》。
(三)将印章封存,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印章因损坏、磨损等原因无法使用时,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销毁。
第十六条销毁印章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登记印章名称、规格、印文等内容。
(二)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
(三)在公安机关监督下销毁印章。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印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私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私章,又称私印,是指个人为了方便在日常生活中的签字、盖章等活动,自行刻制的印章。
在我国,私章的使用范围十分广泛,涉及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多个领域。
然而,由于私章的滥用,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私章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私章的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私章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私章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使用印章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印章、签字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 私章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章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个人私章:个人为了方便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而刻制的印章。
(2)企业私章:企业为了方便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而刻制的印章。
(3)事业单位私章: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在管理活动中使用而刻制的印章。
3. 私章的使用(1)个人私章的使用:个人私章主要用于个人签名、证明身份等场合。
(2)企业私章的使用:企业私章主要用于签订合同、证明业务等场合。
(3)事业单位私章的使用:事业单位私章主要用于内部管理、证明业务等场合。
4. 私章的管理(1)个人私章的管理: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私章,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2)企业私章的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私章管理制度,明确私章的使用范围、保管责任等。
(3)事业单位私章的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私章管理制度,明确私章的使用范围、保管责任等。
三、私章的法律责任1. 伪造、变造私章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私章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章管理规定规定

国家公章管理规定规定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国家公章的管理,保障国家公章的安全,防止被伪造、盗窃和滥用,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使用国家公章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章定义国家公章是各级国家机关和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印章,用于代表其法定身份、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公章管理机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公章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2.监督公章的制作、保管和使用;3.定期进行公章的盘点、核实和检查,防止公章被盗、失、漏、伪造等;4.强化公章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能力;5.对公章印制、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五条公章制作公章制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标准进行,制作的公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印章应当正、侧、底各有文字、图案,以及编号和制作单位名称等必要的标识;2.公章使用材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制作工艺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3.定期检查公章的印文、字迹和印章外形,保证公章的规范性。
第六条公章保管和使用公章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禁外借或转借他人使用。
公章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1.公章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并由主管领导或负责人签字确认;2.对因公章使用而产生的有关票据、证明材料要妥善保存,便于管理和审查;3.公章使用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掌握使用规范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公章异议处理对于公章使用方面的异议,应当由公章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组织,妥善处理与其有关的权益纠纷。
第八条违规处罚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规定作出解释和修改的权利属于国务院。
以上为《国家公章管理规定规定》全文,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遵守,加强对国家公章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
公司印章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合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印章是公司合法权益的象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和用途第四条公司印章分为以下几类:1. 公司公章:用于公司对外正式文件、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签署。
2.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财务收支凭证的签署。
3. 合同专用章:用于公司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签署。
4. 人事专用章:用于公司人事、劳动用工等文件的签署。
5. 其他专用章: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设立的专用章。
第五条各类印章的用途如下:1. 公司公章:用于公司对外正式文件、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签署。
2.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财务收支凭证的签署。
3. 合同专用章:用于公司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签署。
4. 人事专用章:用于公司人事、劳动用工等文件的签署。
5. 其他专用章: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设立的专用章。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和管理第六条公司印章的刻制必须由公司指定的印章制作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七条公司印章的刻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 提供公司印章使用范围、用途等相关资料。
3. 提供公司印章的设计方案。
第八条公司印章的刻制完成后,由公司印章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印章的保管由公司指定的专人负责,确保印章的安全。
第十条公司印章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2. 掌握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
3. 能够妥善保管印章。
第十一条公司印章的保管人应当对印章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印章的完好。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不得滥用、乱用。
第十三条使用公司印章,应当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就制定了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对印章的使用、保管、收回等环节均有明确规定。
然而,2018年,公司发生了一起因印章管理不善导致的纠纷案件。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公司员工王某因工作需要,向公司财务部申请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财务部经理张某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王某提供的合同存在疑点,于是要求王某提供合同的原件。
王某表示,合同原件在公司董事长李某手中,由于李某出差在外,无法提供。
张某考虑到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遂要求王某提供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以便在汇票上加盖公司公章。
王某将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交给张某,张某在汇票上加盖公司公章后,将汇票交给王某。
王某持汇票到银行办理了承兑手续。
然而,在办理汇票到期付款时,银行发现汇票上的公章与公司登记的公章不一致,遂拒绝付款。
王某认为,汇票上的公章是公司财务部经理张某加盖的,应当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公司则认为,王某提供的公章复印件并非公司公章,张某无权加盖公司公章,因此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加盖在汇票上的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律分析1. 印章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印章,是公司的标志,具有证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
”由此可见,印章是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载体,具有法律效力。
2.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使用、保管、收回等环节,确保印章的安全、合法使用。
”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制定了印章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经理张某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使用印章,导致印章管理混乱。
3. 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瑕疵本案中,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存在以下瑕疵:(1)印章管理制度未明确印章使用权限,导致张某在未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公司公章。
行政单位_印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行政单位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合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
三、印章管理职责1. 行政办公室负责印章的统一管理,包括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3. 印章保管人员负责印章的日常保管,确保印章安全。
四、印章刻制1. 印章刻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 刻制印章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名称、印章名称、规格、材质等基本信息;(2)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3)刻制印章的申请报告。
3. 刻制印章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五、印章保管1. 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印章安全。
2. 印章保管人员离岗时,应将印章上锁,并做好交接手续。
3.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借给他人或用于非单位事务。
六、印章使用1. 印章使用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2. 印章使用范围包括:(1)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授权书等法律文书;(2)单位对外出具证明、文件等;(3)单位内部重要事项的审批、备案等。
3. 印章使用时,应确保印章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印章。
七、印章销毁1. 印章因损坏、过期等原因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2. 销毁印章时,应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销毁记录。
3. 销毁后的印章残片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八、监督检查1. 单位应定期对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印章使用合法、合规。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伪造印章的辨别标准

伪造印章的辨别标准适用范围这个辨别标准啊,适用的范围可广了。
首先呢,在商业领域,比如说你要和一家公司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就得看看他们盖的章是不是真的。
像我有个之前要和一个小公司合作,那个小公司拿出一份合同,上面盖着章。
我朋友就多了个心眼儿,按照一些辨别方法看了看,结果发现章有点不对劲,后来一查,果然是个想骗钱的假公司。
这就是在商业合作中的情况。
再说说政府部门吧,政府公文的盖章那可关系到很多大事儿,从政策的推行到民生工程的开展。
如果有人伪造政府部门的印章来发布一些假消息或者骗取资源,那影响可就大了。
还有学校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这些上面的章要是被伪造了,那对学生的权益损害可不小。
反正啊,只要是涉及到盖章有法律效力或者公信力的地方,这个辨别标准都能用得上。
术语定义咱们先来说说几个关键的术语。
“印章”呢,简单来说就是一种能代表某个组织或者个人身份的标记,一般是刻在专门的材料上,像木头、石头或者那种特殊的橡胶之类的,然后蘸上印泥就能印出图案或者文字来。
正文1. 化学成分相关标准1.1印泥成分分析1.2印章材料化学检测- 不同类型的印章材料也有其特定的化学成分。
像一些正规的玉石印章,它的成分是天然玉石的矿物成分,如果是伪造的玉石印章,可能会是人工合成的材料,通过化学检测就能发现其中的差别。
例如玻璃仿制的玉石印章,它的硬度、密度等化学物理性质和真玉石印章就不一样。
你可以想象一下,真玉石印章摸起来温润,而玻璃的就比较冰凉生硬。
2. 物理性质方面的标准2.1印章的尺寸和形状- 每个正规的印章都有规定的尺寸和形状。
比如说政府部门的公章一般都是圆形的,而且直径大小有明确规定。
企业的公章也是类似,不能随便更改尺寸和形状。
如果发现一个印章的形状很奇怪,或者尺寸和正常的相差很多,那很可能就是伪造的。
我就见过一个例子,有个骗子伪造一个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他把章刻得比正常的大了一圈,就是想蒙混过关,结果被细心的工作人员一眼就看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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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公司印章行为的法律适用
伪造、变造公司印章行为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上述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
“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中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都是指真实、有效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也适用于《刑法》第280条第2款,其具体规定如下: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行为人使用公司作废印章办理相关事务,有如下思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使用公司作废印章办理相关事务便属于虚构有权代理事实、隐瞒无权代理真相的情况,若行为人采取该方法意图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便构成诈骗罪,应当适用《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列举的五种合同诈骗行为,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便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
而此处,行为人以作废的印章办理相关事务,便
属于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处理相关事务的情形。
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作废印章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便构成合同诈骗罪,适用于《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行为人仅使用作废印章进行一般行为,没有通过作废印章进行欺诈行为骗取财物的。
比如仅使用作废印章进行去工商局进行工商行政登记、注册、审批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30条的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
没有查找到法律法规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标准的直接规定,但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
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的量刑标准,可以作为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标准的参考,其具体规定如下: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