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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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学课程论文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姓名:朱丽叶

学号:5121509142

院系:农业与生物学院

完成日期:2014年6月13日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

行政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是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共处于宪法之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部门法。行政法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是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法的,它是独立存在的。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它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公共利益,独立,社会生活,意义

引言

我国行政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缓慢发展起来的,1989年制定了统一的《行政诉讼法》。事物的产生总有其原因。行政法能够在新中国成长起来,说明它对于我国的发展模式是有积极作用的,是不可或缺的。那么,什么是行政法呢?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绪论

(一)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及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渊源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涉及到了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补救,因此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和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效力只限于相应的行政区域内。

5、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它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数量多、适用范围广、使用频率高,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首位。

6、国际条约

该表现形式相对较少,但是地位较高。

(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又称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法治)的核心要素,其基本涵义在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依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和行政责任性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本质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及其制度安排。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

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2.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等都非常重视程序正当原则。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主管随意性很强,应该借鉴先进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程序原则,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将程序正当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行政主体的裁量范围越来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的自由领域,法律规范无法从实体上予以明确规定,因而程序的规范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程序正当原则中,重要的是落实各项程序制度的建设。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程序正当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从广义上说,包括行政权公正行使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涵义在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待或偏见的因素。其具体表现为立法上应公正地分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权的行使应符合公正的基本要求。

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公平主要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问题。一方面,它要求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平等;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有义务保证行政相对人之间平等权利的实现,不得歧视。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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