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凌事业单位笔试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抵押权次序与抵押人权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抵押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抵押权
本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抵押权”由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概念: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物)。
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口诀】①债权转,抵押转;②各债权人按份额行使。
(4)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口诀】债务转,看谁抵;自己抵,担责任;第三人,看同意。
_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的时效期间与主债权诉讼 时效期间相同,《担保法解释》规定担保物权的时 效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担保法解 释》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以《物权法》为 准。
练习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 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 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 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 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20073-13)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a.197
原则上无收取权 例外情形下的收取,“收取”的含义是占有而非所 有; 收取的孳息有三用: 冲抵收取费用 用于清偿债务 余者返还给抵押人
审理中的三种不同意见:
学校教育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实现抵押权,学 校财产将难以维持其原有的用途,因此学校的奥迪轿 车不得用于抵押。 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于抵押,但教育设施以外的财 产可用于抵押。校长用的轿车不属于教育设施,因此 可用以抵押。 民办学校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民办学校包括教育 设施在内的所有财产都可以用以抵押,但公办学校的 财产不能用于抵押。
押财产已出租的(抵押出租财产),原租赁关系 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65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 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 继续有效。” 即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 卖不破租赁”规则,D无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B 搬出。
法考《抵押权》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抵押权》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抵押权》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第七章抵押权一、抵押权概述《物权法》第179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区别于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财产权利和动产。
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区别于需要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
(一)抵押物1.不可抵押的财产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列举如下:(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如“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还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青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敬老院、青少年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至于是“公立”还是“民办”应在所不问。
若不属于公益设施,如非教育设施或非医疗设施,则可以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般所说的土地抵押实际上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客体不是土地或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上的用益物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首先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竞争规则

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竞争规则抵押权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金融交易和财产转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涉及多个抵押权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和竞争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和竞争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一、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是指在多个抵押权同时存在时,各个抵押权人按照一定的次序享有清偿债权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其设立的时间先后有关,先设立的抵押权享有较高的优先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原则上按照设立抵押权的时间先后确定。
即先设立的抵押权享有优先权,后设立的抵押权排在后面。
这一原则为保护先设立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仅仅按照设立抵押权的时间先后来确定优先顺位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权的优先顺位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限制。
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优先顺位规则包括以下几种:1. 公共权益优先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某些特定的债权人可以享有特殊的优先权。
例如,国家的税收债权、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债权等都享有公共权益优先原则。
2. 同一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优先顺位:如果不同的抵押权人将抵押物设立在同一物上,法律规定了先来后到的优先原则。
即先设立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人。
3. 先行登记原则:在房地产等领域,登记是确定抵押权优先顺位的有效手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先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
以上仅为抵押权优先顺位的常见规则,具体的优先顺位规定还需参考《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抵押权的竞争规则当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时,存在多个抵押权人竞争清偿的情况。
为了保证各个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抵押权的竞争规则进行了明确。
1. 先到先得原则: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确定抵押权人的权益。
2014杨凌事业单位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下)

2014杨凌事业单位笔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下)【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发明权(一) 发明权的概念和特征发明人依照法律对其发明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可以取得发明权的技术成果应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即发明。
这种新成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前人没有的;(2)先进的;(3)通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二) 发明权的取得和期限发明是由个人完成的,由发明人申报发明权;由集体完成的,则由发明人的所在单位申报发明权或者由共同发明人申报发明权。
此外,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士都可以向中国国家科委申报发明权。
在中国,发明权取得程序采取申报审查制和推荐审查制。
发明人或发明人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发明权,或者由有关单位推荐申报发明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将及时组织审查。
其中认为符合条件的,审查单位将初审决定上报到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该委员会经审查后将公布报奖项目、征求异议。
在3个月内异议期里,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发明评选委员会将发明成果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核准授予发明权。
中国对发明的奖励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发明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在人身权利方面,发明人有权获得发明证书和奖章。
发明证书和奖章是对发明权的法律确认,体现了发明人的身分权和荣誉权。
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任何人不得剽窃和侵夺该项权利。
在财产权利方面,发明人有权领取奖金。
奖金根据发明项目作用大小分为四等:一等奖为20000元,二等奖为10000元,三等奖为5000元;四等奖为2000元。
特别重大的发明,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列为特别奖,另行奖励。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的即将结束意味着2016年各省市公务员考试也将接连开始,你准备好迎接这些考试了吗,那么你准备报考哪个省市的公务员考试了。
不管哪个省市,民法都是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重要内容,关于抵押权的相关知识点你都掌握了吗,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抵押权的设立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以本法第1如条第1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下列四种标的物设立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须三个要件:(a)抵押合同有效;(b)抵押人具有处分权;(c)办理抵押登记。
它们是:①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④正在建造的房屋(其实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①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须两个要件:(a)抵押合同有效;(b)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②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
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③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禁止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1)以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不能设立。
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014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真题练习: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抛弃
通过之前的知识复习,你能否做对以下真题:
【真题练习】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借款100万元,⼄银⾏借款300万元,丙银⾏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与甲银⾏商定交换各⾃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银⾏并不知情。
因黄河公司⽆⼒偿还三家银⾏的到期债务,银⾏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关于三家银⾏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试卷三第11题)
A.甲银⾏100万元、⼄银⾏300万元、丙银⾏200万元
B.甲银⾏得不到清偿、⼄银⾏100万元、丙银⾏500万元
C.甲银⾏得不到清偿、⼄银⾏300万元、丙银⾏300万元
D.甲银⾏100万元、⼄银⾏200万元、丙银⾏300万元
你做对了吗?
【答案】C
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通过之前的知识复习,你能否做对以下真题:
【真题练习】甲公司向⼄银⾏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2⽇⼀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的⼀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银⾏每个⽉都向其催收,均⽆效果,最后⼀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6⽇。
⼄银⾏在下列哪⼀时间前⾏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2007年试卷三第13题)
A.2007年12⽉2⽇
B.2009年12⽉2⽇
C.2009年3⽉6⽇
D.2011年3⽉6⽇
你做对了吗?
【答案】C。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22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22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与抵押财产]抵押权作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是法律常识部分常考的考点。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下面我们就对抵押权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抵押权1、抵押权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抵押物。
2、法律特征⑴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⑵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特定权利。
⑶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⑷抵押权的价值功能是抵押物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的种类(1)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法律依据不同)特殊抵押权如: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不动产物权。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即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也称抵押物、抵押标的物。
1、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⑵建设用地使用权;⑶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⑸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⑹交通运输工具;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⑴土地所有权;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串讲点21: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 .doc
串讲点21: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一、法定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二、自愿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担解79条)1、留置权大于登记的法定抵押权大于质押权大于未登记的抵押权2、登记的自愿抵押权与质押权以两者的设立先后顺序定优先。
3、两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依债权比例受偿。
(担解76条)串讲点22:合同的订立过程例,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日前寄到;1月3日,乙想起自己在该出版社有一位编辑朋友,曾答应将该书送自己一套,故又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就未予理睬。
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
问一,价目表的性质?问二,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问三,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问四,1月7日书寄出行为的性质?问五,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串讲点23: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尽量使合同有效,减少无效合同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1、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20条第4款)(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法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2、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
抵押权背诵点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1.抵押物的范围(1)抵押物登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约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载的内容为准。
(2)当事人以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抵押权角度〕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约角度〕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3)添附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全部,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全部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局部。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从物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在抵押权完成时可一并处分。
(5)违法建筑物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约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论辩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划拨用地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完成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当事人以划拨方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约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1
2014杨凌事业单位笔试法律常识部分复习资料:抵押权
次序与抵押人权利
一、抵押权的次序
(一)概念:
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位序或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
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二)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
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
有的其他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
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
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
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
务消灭抵押权应当准许。
3、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禁止超额抵押。
4、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只能在除土地(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之外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保全权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或称停止侵害请求权。
②恢复原状请求权及增加担保请求权。
③提前偿债请求权及期前行使抵押权的权利。
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抵押权的处分权:转让、担保、抛弃
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
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的次序权
即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
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优先受偿权
①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
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③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
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文章来源:陕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http://www.zgsydw.com/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