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抵押权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抵押权制度的基本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
抵押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2.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不得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债权。
3.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即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抵押权具有公示性,即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上应当进行登记或公告,以使第三人知晓。
三、抵押权制度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公平原则: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公平合理。
3. 公开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公开进行,以便第三人知晓。
4. 实质审查原则: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以抵押权的实质要件为依据,而非仅仅审查形式要件。
四、抵押权制度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抵押合同;(3)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4)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或公告。
2. 抵押权的变更抵押权的变更包括抵押权的增减、抵押物的变更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抵押权变更协议;(2)抵押权变更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3)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或公告。
3.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的消灭包括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放弃、抵押物的灭失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的消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实现,即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受偿;(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押行为,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抵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
第三条抵押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抵押物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二)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三)权利,如债权、股权等。
第五条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二)价值稳定,能够充分覆盖债务本息;(三)易于评估,便于变现。
第六条抵押物不得包括以下财产:(一)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二)已被查封、扣押或者保全的财产;(三)已被抵押的财产。
第三章抵押合同的签订与登记第七条抵押合同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自愿签订,并明确约定抵押物的范围、价值、抵押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公示和效力。
第九条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抵押登记应当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抵押期限等基本信息;(三)抵押登记应当予以公示。
第四章抵押权的实现与保全第十条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实现抵押权。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二)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抵押物归其所有。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侵害。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债务或者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或者未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包括抵押物的种类、登记时间等。
本文将以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为主题,探讨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具体规定以及其中的相关问题。
一、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由登记的先后顺序决定,先登记者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财产设立了抵押权,那么在偿还债务时,先登记者的债权优先受偿。
然而,仅凭登记先后并不能完全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比如,如果债权人在同一天内将抵押权分别登记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处,那么哪一个债权人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需要根据各个不动产登记处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在抵押物上存在优先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的担保物权,那么这些优先权的债权人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如果抵押物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那么留置权人在优先受偿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影响因素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抵押物的种类、登记时间等。
首先,不同种类的抵押物享有不同的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房屋、土地、船舶等特定抵押物,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相对较高。
而对于一些易变卖、易流通的抵押物,如存单、股权等,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相对较低。
其次,登记时间也是确定抵押权优先顺序的重要因素。
在没有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登记时间较早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应尽早进行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相关问题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 登记时效问题:债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注意登记时效的问题。
民法典抵押权权包括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权包括哪些在将标的物抵押给其他⼈的时候,⼀般都需要确定抵押合同,抵押的标的物不仅仅只有不动产,还会有动产或者是其他⽅⾯的抵押,所以抵押也是有很多分类的。
那么抵押权权包括哪些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抵押权权包括哪些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设⽴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异。
3、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般是指⼟地使⽤权。
4、最⾼额抵押。
最⾼额抵押,是指抵押⼈与抵押权⼈协议,在最⾼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定时间内连续发⽣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抵押的⾏为。
采⽤此种抵押⽅式的抵押⼈⼀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集中。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成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债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是民法中涉及债权担保的重要内容。
在财产抵押和质押权利方面的确立,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进行解析。
一、抵押权设立的规定根据民法第七编第三章的规定,抵押权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的存在:抵押权是基于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利,因此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必须存在一项或多项特定的债权。
2. 抵押标的的确定:抵押权需要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抵押标的,该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可以以财产权利方式设立的权益。
3. 抵押权设立的形式:根据民法的规定,抵押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设立,并且该抵押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订,并可能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4. 设立抵押权的合法性:设立抵押权必须合法,即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法律中,不能将非法获取的财产作为抵押标的。
二、质押权变更的规定质押权变更是指在已设立质押权的基础上,对质押权进行变更或转移的行为。
根据民法的规定,质押权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原质权的存在:变更质押权前必须已经设立了原质押权,即质权人和质押人之间已有约定。
2. 变更的形式:质押权的变更也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声明等形式。
3. 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质押权的变更需要经过原质权人和新质权人的一致意见,双方必须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
4. 变更登记: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质押权变更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以确保对质权的变更得到正式的认证。
三、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的比较抵押权的设立与质押权的变更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在设立抵押权时,需要明确债权的存在和抵押标的的确定,而在质押权变更时只需要确保原质权已经设立。
其次,在法律形式上,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可能需要进行登记手续,而质押权的变更同样需要经过书面形式的协商。
此外,两者的主体权利人也有所不同。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

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多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确定的⼀般规则(⼀)确定权利顺位的⼀般规则在同⼀抵押财产上设定对个抵押权的,各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其本质上是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物权法》第199条(《民法典》第414条)规定了同⼀抵押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确定抵押权⼈之间权利顺位或者清偿顺序的⼀般规则,即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各⾃债权⽐例受偿。
上述规则可以表述为: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未登记的数个抵押权,并⾮按照抵押合同⽣效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之间不存在优先性的问题,彼此具有平等受偿性。
(⼆)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同⼀不动产上设⽴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的权利顺位,应当按照前述《民法典》第414条确⽴的规制处理,即登记在前优于登记在后。
应当注意以下⼏个问题:1.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海域使⽤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
故此,不动产抵押采登记为⽣效主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成⽴,不发⽣物权效⼒,当事⼈之间只是基于抵押合同⽽成⽴的⼀般债权关系,数个抵押债权⼈之间对抵押不动产按照债权⽐例受偿。
2.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时,抵押权未设⽴,不得对抗不动产买受⼈。
3.在破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得对抗⼀般债权⼈,其与其他普通债权平等受偿。
4.在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能排除申请执⾏⼈的⾦钱债权执⾏。
⼆、再同⼀动产上设定的数个抵押权的权利顺位规则在同⼀动产上设定的数个抵押权,抵押权⼈的权利顺位按照《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规则确定。
1.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抵押权消灭)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权利,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款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对抵押权的行使提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根据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为担保,以实现其债权的目的。
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销等方式行使抵押权,以获得其应得的债权利益。
然而,在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
首先,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这意味着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对抵押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债权人应当尽量减少对抵押物的侵害,保障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考虑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人不得滥用抵押权,对债务人采取过度苛刻的行为。
债权人应当在行使抵押权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对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债权人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抵押权,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违法乱纪。
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抵押权,确保行使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制,旨在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保护抵押物的价值,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并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多样,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这些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但在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抵押物的价值,考虑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责任,及时偿还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实践中,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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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房子对中国来说,那可算是一辈子的奋斗目标,有很多很多的人奋斗一生,倾其所有都是为了买一套房子。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
有些人就会想办法,可不可以抵押点什么来贷款呢?或者有些人做生意,钱不够,那可不可以抵押点什么来贷款呢?那么对抵押权人权利我们了解吗?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二、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抵押权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次序,由于依登记的先后予以确定,因此纵使设定抵押权的书面作成在先,而登记在后者,仍应依登记的先后定其次序。
三、抵押权人权利抵押权人权利指的是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保全,处分和受偿权。
三、抵押权人权利内容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相关规定《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1] 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通常而言,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但依照《物权法》第196条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其四,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
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折价。
在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实现抵押权时。
若双方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下面对三种方法加以具体的分析:(一)拍卖拍卖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
拍卖分任意性拍卖和强制拍卖,前者由当事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后者是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
有关拍卖的程序与效果,具体应适用《拍卖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变卖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抵押物以公平合理价格出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价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式。
简而言之,以抵押物折价即以协议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这种方法虽程序简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县对“流质契约”的禁止。
所谓流质契约,又称位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或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是指物的担保当事人于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合同中或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约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流质契约”之禁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担保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或日后升值时,多余部分不再退还给担保人.担保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损;而如果担保物之后发生贬值,双方也不再找补,则担保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
可见,上述情况均有失公平。
尤其是,债务人往往系经济上的弱者,而债权人则通常居于优越地位。
债权人可能借债务人因急迫困窘而举债之机,逼使其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较小的债权,并希冀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获得暴利。
因此。
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及正义观念,为保护作为弱者的债务人的利益并平衡各方权益,近现代各国民法大多禁止流质契约。
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除上述方式以外,理论上与实践中一般还允许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
其中最有意义的方式,就是参照英美法的制度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而收取孳息,或对抵押物托管经营来实现抵押权。
如金融部门有的与抵押人协商出租抵押房产或由银行使用抵押房产,以房租抵还贷款。
在我国涉外项目融资中,由于抵押物多为大型电站、公路、桥梁等,以拍卖的方式变价较为困难,故通常认可境外债权人有权接管抵押物并以收益抵债。
通过上面的详细讲解,大家对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权利都有所了解。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需要周转钱的时候,我们就会想到抵押,所以对这些法律我们要做到心中有数,做到了如指掌,这样,我们才能不吃亏,不上当。
不能让骗子得逞,更不能让自己有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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