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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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2019-08-29【摘要】抵押权的效⼒是抵押权制度的核⼼问题,本⽂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关系当事⼈三⽅⾯⽅⾯论述抵押权的效⼒,研究抵押权的效⼒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权⼈;抵押⼈抵押权的核⼼是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在实现其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必然与抵押⼈之间发⽣⼀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抵押权的效⼒涉及三个⽅⾯的内容,即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的效⼒。

⼀、抵押权对被担保债权的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得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般⽽⾔,抵押权效⼒所及的范围遵从当事⼈意思⾃治,以其约定确定。

但是在当事⼈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及实现抵押权的费⽤。

其中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由此,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不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

(⼀)主债权主债权,也称为原债权、本债权,因为主债权是抵押权设定和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其为抵押权效⼒所及⾃不待论。

(⼆)利息此处所指利息仅为约定利息,因为法定利息属迟延利息之范围,适⽤法定范围,它属于违约责任的⼀种形式,应当归⼊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明⽂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利息,因此,不论债权⼈是否就债权利息予以抵押登记,利息债权应当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由抵押物受优先清偿。

(三)违约⾦违约⾦并⾮是抵押权当然的担保范围,需要抵押关系当事⼈对违约⾦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在抵押必须登记时加以登记⽅可⽣效作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对此,各国民法⼀般要求,违约⾦作为主债权的附随性债权也属抵押权效⼒所及,但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的违约⾦,不得就抵押物优先受清偿。

(四)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种合同责任。

其本质是交换的反映。

对此,国外民法尚⽆明⽂规定,我国担保法则明确列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三章第五节 担保物权【注会2014】

第三章第五节 担保物权【注会2014】
【例】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乙的借款并 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后来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又 将抵押过的房屋转让/出租/转抵押给丙。
3、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 (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 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 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 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 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 无效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问题。依《物权法》 规定,当事人之间禁止设定流质条款。当事人之间设 定流质条款的,该流质条款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 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故本题选项为D。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 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为无效 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 效力。
(4)抵押权人的代位权 (5)放弃、变更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 变更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造 成损害 甲、乙、丙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50万元、30万 元、100万元债权的抵押权,甲、乙、丙抵押 权分别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和第三顺位。甲、 丙协议将甲、丙享有的抵押权顺位互换。后因 抵押人又向乙借款5万元,乙和抵押人协商将 自己第一次被担保债权总额变更为35万元。现 抵押物变现款为110万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 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 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 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论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效力关系-评《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

论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效力关系-评《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
先 受 偿 ?法 律 对 此 设 有 合 理 的规 则 予 以规 范 。因 为 在
现 象 的 立 法 例 对 大 陆 法 系 的 现 代 民 法 产 生 了 广 泛 的影 响 。我 国 《 保 法 》和 台 湾地 区 的 《 产 担 保 交 易 担 动
担 保 物 权 并 存 同 一 财 产 发 生 竞 合 的情 况 下 ,各担 保 物 权 人 都 希 望 能 够 优 先 并 最 大 限度 地 行 使 自己 的 权 利 ,
2 抵 押权 与 质权 竞 合 的效 力 关 系
抵 押 权 与 质 权竞 合 的效 力 关 系 ,可 以分 为 三 种 情 形 予 以讨 论 :
同 一 财 产 上 能 否 既 设 定 抵 押 权 又 成 立 质 权 从 而 发 生 抵 押 权 与 质 权 的竞 合 ,理 论 与 立 法 上 的 主 张 存 在 分 歧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 法 、 、 德 日、瑞 士 的 立 法 例 , 将
法 》均 规 定 抵 押 权 的标 的物 可 以 为 动 产 。 而 质 权 的标 的物 之 一 也 为动 产 , 因此 , 同 一 动 产 上 , 可 能 会 出 在 有
以满 足债权清偿 的需要 。但遗憾 的是 , 我国 《 担保法 》
中 , 有 关 于 担保 物 权 竞 合 问题 的直 接 规 定 ,2 0 没 0 0年 9月 2 日最 高人 民 法 院 颁 布 的 《 于适 用 ( 9 关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担 保 的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下 简 称 《 保 若 以 担 法解 释》 第 7 ) 9条 、 9 第 4条 对 有 关 担 保 物 权 竞 合 的 效 力 问题 作 了扼 要 规 定 ,但 不 太 完 善 且 有 值 得 商 榷 的地 方 ,不 能 完 全 解 决 司法 实 务 中存 在 的各 类 担 保 物 权 竞 合 的效 力 问 题 。本 文 拟 对 抵 押 权 与 质 权 竞 合 的 效 力 问

价金债权抵押权法律后果(3篇)

价金债权抵押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合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抵押制度。

价金债权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价金债权,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权利。

本文将从价金债权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实现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价金债权抵押权的设立1.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设立价金债权抵押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人具有合法的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书面抵押合同;(3)抵押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抵押物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具体包括:(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动产;(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合法使用的不动产;(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价金债权抵押权的效力1. 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处分行为。

2.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的受让人、承继人、共有权人等第三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以抵押权未登记为由对抗抵押权人。

3.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处分行为。

四、价金债权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2)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抵押权;(3)抵押物具备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2.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包括:(1)折价;(2)拍卖;(3)变卖。

五、价金债权抵押权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保全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全,包括: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 一、抵押权概述 • (一)抵押权的概念 •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 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 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二)抵押权的种类 • 1.不动产抵押权。 • 2.权利抵押权。 • 3.动产抵押权。
1999年5月,原告某药用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 订了一份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厂里生产 的玻璃药瓶进行运送,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 字认可,然后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 交给收货方,并负责带回收货后的收条交原告入账后结算 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 0541元,至1999年10月,尚欠被告运输费26 941元,被告多次索要无果。2000年8月,原告又 让被告将价值83248元的药瓶运往某市化学制药厂, 途中被告私自将货扣至某仓库。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也通知原告于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该货 进行处理。到期后,被告将货物以27540元卖出。诉 讼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尚欠 的16115元费用。 被告能否对价值8万余元的药瓶行使留置权?
• • • • • • 2.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第一,最高抵押权的从属性较为缓和。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须预定最高债权限额。 第三,抵押财产特定。 第四,担保的债权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第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决算期)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一般认为发生下列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2)被担保债权的债权额确定。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期限(3篇)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担保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抵押期限作为抵押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抵押权的设立、存续和消灭。

本文将围绕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期限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金融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抵押期限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限。

在抵押期限内,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依法实现抵押权。

2.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未生效的,抵押权不设立。

抵押期限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消灭。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但应当给予抵押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期限1. 抵押期限的起算《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期限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抵押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以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准。

2. 抵押期限的确定《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消灭。

”根据该规定,抵押期限的确定应以债务履行期限为依据。

具体如下:(1)当事人未约定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应当与债务履行期限一致。

(2)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债务履行期限。

(3)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超过债务履行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3. 抵押期限的延长《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但应当给予抵押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在抵押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延长抵押期限。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不得延长。

4. 抵押期限的届满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消灭。

此时,抵押人可以请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物。

四、抵押期限的法律效力1. 抵押期限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期限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限内,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摘要]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转让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实现,一方面涉及债权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协调,涉及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涉及交易安全与效率关系的处理。

但是,这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是否可以追及存在理解上的混乱。

所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转让物上追及力物上代位性传统民法上,抵押人处分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使抵押物物尽其用,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并不移转占有,也不限制其流通,抵押人仍可以出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当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的方法来实现的。

按传统民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后,抵押人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仍对抵押人已处分的不动产而存在,抵押人有权追及至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而行使抵押权,这即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然而,抵押人处分权与抵押权追及力各自的立法价值取向、制度功能不同,前者着眼于鼓励财富的交易,对交易安全有着特殊的欲求;后者着眼于确保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打破交易安全。

二者自诞生之日就天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但无论牺牲那一权利都会制约抵押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如何使两个权利在同一制度体系中和谐共存,相得益彰,成为抵押权立法上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一、各国关于抵押权追及力与物上代位性的立法模式针对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各国立法设计了不同的制度组合体系,或者直接规定抵押权的追及力可以击破交易安全,牺牲抵押人处分权;或者引入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制度,或者引入买受人代位清偿制度,以此协调抵押人处分权、买受人所有权、抵押权人追及权之间的冲突。

但总的一点,大陆法系各国对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流通基本上采取肯定的态度,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转让抵押物,[2]但是,抵押物转让后,转让价金如何处分,抵押权是否能够继续追及买受人行使,各国规定并不统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论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及其公示效力

论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及其公示效力

种绝 对权 , 具有 对抗 所有 第三 人 的效 力, 权 的存在 与变 动应 产 ” 物 的区别 。。 从上 面 的立法 例可 以看出 , 了美 国外 , 数 国家和地 区 对 除 多
该 对外 公示 于众 , 使当 事人 和第 三人 能够 知晓 , 则整个 社会 交 否
易 秩序 无法 维持 , 交易 安全 更 是无 从谈起 。以有 效 的方法 把物 权 动 产 抵押 的范 围都 有清 晰 的 界定。由于美 国法属 于 英美法 系 , 与 表 现 出来 , 物权 对抗 第三 人 的前提 。 示原 则成 为物权 变 动的 是 公 我 国的法 律体 系有 重 大差 别 , 以对我 们 的借 鉴意 义不 大 , 们 所 我
期 债务或 者发 生当事 人约 定的 实现抵 押权 的情 形时 , 权人 可 以 债 义 。美 国法对 动产 抵押 物 的范 围几乎 没有 任 何限制 , 《 国统 从 美 占有该抵 押物 并出卖 或 申请 法 院拍卖 , 卖得 价金优 先于 其他 就其
债 权人 受偿 的担 保方 式 。

抵押 标 的物 的范 围 , 当事人 才能 明确 从事 哪些 动产 交 易时 , 需要
般 情 况下 , 利用 动产 融 资只 能采用 质押 的 方式 , 并且 原则 考虑 动产 上可能 没定 了抵押 权 。 界定 可 以抵 押 的动 产范 围, 根 最
上 不允许 质押权 人使 用质押 物 , 而质 押人 由于不 占有 质押物 也 无 本 的原则 是动 产抵 押 权能 够公 示 , 主要 设 定在非 消耗 动产 上 。 且 法 使用它 , 这样 质押物 得 不到充 分利 用 , 成财 富闲 置 , 不能满 鉴于 飞机 、 造 也 船舶 、 机动 车辆 等交通 工具 价值较 大 , J 管理 及保 为J 强 u 各 这 足 经济 发展 巨大 的融 资要 求 。 了解 决 这个 问题 , 为 各国制定 了一 护 , 国法律通 常 对它 们采 用登 记 管理 的模 式, 些动产 被 称为 拟 。由于 这些 “ 拟制 不 动产 ” 的物 权变 动统 一采 用登 些 制度 , 如让 与担保 , 但是 最好 的方 式还 是动产 抵押 , 为让与担 “ 制不 动产 ” 因 保 在一个 动产上 只能 设定 一次 , 而抵 押可 以在一 个动 产上 设定 多 次 。但 是 正如前所 述 , 动产 抵押 设 定的 最大 障碍 是其 公示 问题 , 记 作为 公示方 式 , 在它 们上 面 设定抵 押 权没有 公示 上的障碍 ,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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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权本质上为担保债权实现的价值权。

抵押权人所得支配者仅为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非抵押物的用益价值。

因此,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的权利。

首先,抵押人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顺序清偿。

因此,抵押人有权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充分发挥财产的担保价值,以利于资金的融通。

在我国,对于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采取顺位升进主义。

其次,抵押人得在抵押物上设定用益物权。

该用益物权的设立,须不会是抵押权因此二受到影响,即不因此而降低抵押物的价值。

否则,抵押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除去此项权利。

若该项用益物权成立于抵押权之前,则依物权的优先效力,成立在线的用益物权不受成立在后的抵押权的限制。

接着,抵押人有出租抵押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另外,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最后,抵押人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无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期
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一,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当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时,超过的部分直接归抵押人所有,而不需提存;若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债权,则债务人对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仍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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