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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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是指抵押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所涉及的范围。

在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人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登记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登记要求,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范围进行审核确认。

一般情况下,抵押范围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益。

具体涉及哪些权益以及权益的范围,可能会因地区、法律规定、债权协议等因素而略有差异。

在中国,抵押范围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范围不能超出抵押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范围。

如果抵押范围存在争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构将有权拒绝登记或进行调整。

总之,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它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和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建议在进行抵押登记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和风险控制。

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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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余源鹏房地产大讲堂房地产基础知识培训网1.房地产抵押的相关基础概念知识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1)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按揭是房地产抵押的一种形式。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2)现房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3)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4)购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该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5)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房地产抵押的相关基础知识解答(1)预购房地产如何进行抵押登记?预购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等文件.登记人员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加盖抵押专用章。

(2)同一抵押物设若干抵押时,如何办理登记?根据《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同一房地产设定若干抵押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的抵押权限告知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3)共有房地产如何设定抵押?共有房地产,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对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但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以抵押人本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全部房地产均为抵押财产,抵押物变卖时,其他共有人员负连带责任,在以变卖款偿还债务后,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3篇)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以房抵债,即债务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房抵债的方式在民间借贷、企业债务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以期对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参考。

二、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概述1.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以房抵债属于抵押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法律性质为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优先受偿。

2.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1)抵押权设立以房抵债的抵押权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②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③抵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以房抵债的抵押权实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②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

三、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争议1. 抵押权登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然而,实践中存在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

对此,有观点认为,抵押权未登记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抵押权人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2. 抵押权优先受偿问题以房抵债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因为抵押权是在债务成立前设立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抵押权变更问题在以房抵债过程中,抵押权人可能需要对抵押财产进行变更,如抵押权的转移、抵押财产的追加等。

略论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略论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2 1年 1 00 1月
NO 2 V.010
文 海 艺 苑
L T ER A RY G A LLER Y l
略论房地 产抵押权 的实现
郭 晶岩
( 白城 市气象局 , 吉林 白城 17 0 ) 30 0
摘 要 : 地产 抵 押 权 的 效 力 包括 主债 权 存 续 期 间 的效 力和 抵押 权 实现 过 程 中有 关行 为 的 效 力 。 法 院 房 执 行 过 程 中 , 于 转 移 土 地使 用权 、 屋 所 有 权 裁 定 的 效 力 , 送 达 权 利 受让 人 后 即发 生法 律 效 力 , 对 房 在 并 不是 行 政 机 关 办理 登 记 后 才发 生权 属 变更 或 转 移 的 效 力 。 房 地 产抵 押 权 的 实 现 方 法有 折 价 、 卖 、 拍 变 卖。 关键词 : 押权 ; 抵 权利 冲 突 ; 押 合 同 抵 中 图分 类 号 :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号 : 5 5 1 (0 2 — 1 8 0 D9 04 A 1 0 — 3 2 1 2 0 — 1 0 2 0) 9


房 地产 抵押 权 实 现 概 述
际上 是 有 影 响 的 :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实际上也是房地产转让 ,根 据土地状 况可以分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抵 押。不同种类 的土地上
的 房地 产 抵 押 , 实 现 时 有 不 同 的要 求 。 押 权 在 实 现 过 程 中 在 抵 还 受 到 的 如 下 权 利 限 制 : 、 先 购 买 权 , 、 先 权 , 、 先 承 1优 2优 3优
进 行 协 商 处分 抵 押 物 , 须 在 法 院 执 行 程 序 中 存续 期间的效力 和抵押
权 实 现 过 程 中有关 行 为 的效 力 。 ( ) 债权存续期间的效力 一 主

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书的法律效⼒我国的不动产实⾏的是登记⽣效主义,如果双⽅当事⼈要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是需要平等协商的,并且需要签字确认的。

如果要设⽴抵押权的,是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

那么,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书的法律效⼒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为。

当事⼈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仅能产⽣债权⼈对抵押⼈的登记请求权,⽽不能直接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的成⽴与⽣效与抵押权的成⽴与⽣效应严格区分。

抵押合同⽣效是指在当事⼈之间产⽣约束⼒,抵押权的⽣效则意味着物权对世效⼒的产⽣;抵押合同的⽣效并不当然意味着抵押权的成⽴,登记才可产⽣抵押权的设定。

因此,在抵押登记主义条件下,登记应为抵押权成⽴的条件,⽽不应为抵押合同的⽣效条件,⼀般⽽⾔,抵押合同应⾃签订之⽇起⽣效。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该规定认为,对于以法律规定必须进⾏登记的财产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登记之⽇起⽣效。

该规定势必将抵押登记请求权的⾏使置于⾮常尴尬的境地,不能有效的保护债权⼈的利益,使双⽅设⽴抵押合同的意思难于实现。

因此,未来⽴法应将抵押合同的成⽴与⽣效与抵押权的成⽴与⽣效分割开来,并对登记请求权明确规定。

最⾼⼈民法院2000年颁发的《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违背诚实信⽤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受到损失的,抵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说该规定在纠正担保法上述规则⽅⾯做出了⼗分积极的努⼒。

从法律条⽂上看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致,它的基本要求是,抵押合同签订虽然没有进⾏不动产登记,但是有过错的抵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符合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相区分的法理,也符合正在进⾏的物权法和民法典⽴法⽅案中的做法。

如果要求抵押⼈承担责任,就⾸先要承认抵押合同的约束⼒,这实际上就是承认了抵押合同作为物权变动根据之⼀的效果。

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

• 《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房地产 不得设定抵押权: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 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重要纪 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以依法公告列入拆 迁范围的房地产 5.以依法被查封、扣押、 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 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一.房地产抵押
• 1.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 产的占有权, 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 拍卖、变卖抵 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2.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 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 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 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 为。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 以抵押 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 1.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几宗房地产一并抵 押,也可以 将一宗房地产分割抵押。 2.以依法取 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以享有国家优惠政 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 地产权利 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 4.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 抵押 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5.以集 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 制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 关备案。

• 11.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 符合房地 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 情况告知 债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3.企、事业单位法人分立 或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其权利与义务 由拥有抵押物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14.抵押当事人 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 的房 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 15.房地产抵 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 财 产。

以房抵押债法律效力(2篇)

以房抵押债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贷款购房。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借款人往往需要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贷款。

房抵押债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其法律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房抵押债的概念、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房抵押债的概念房抵押债,是指借款人为获得贷款,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房产作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以实现债权。

三、房抵押债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抵押权的公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抵押物的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 抵押权的实现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因以下原因消灭:(1)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2)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因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灭失等原因而消灭;(3)抵押权放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四、相关法律规定1.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对抵押权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2. 《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对抵押权的规定具有补充性。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结论房抵押债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其法律效力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障。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的种类:(一)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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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的种类和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抵押的标的物来区分,可分为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按担保的债权是否特定来区分,还可以分出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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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有哪些效力?
一、优先受偿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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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因债务人未履债务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

列入担保范围的均属优先受偿的范围。

2、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
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权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扩建,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或是考虑到处分抵押物时房地产受让人对房屋的利用这一因素,都应当将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

但新的房屋无论是否由抵押人所建,是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人因而无权优先受偿。

二、追及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抵押人并未丧失法律上的处分权,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

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的房地产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如果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而使受让人受到损失,其损失应由抵押人赔偿。

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损失、减少民事纠纷,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办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房地产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三、物上请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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