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收件单》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法律效力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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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收条的法律规定(3篇)

购房收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购房收条的定义购房收条,是指买受人或者买受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购买房屋时,向出卖人支付房款后,由出卖人出具的,确认已经收到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书面凭证。

购房收条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购房收条的法律规定1.购房收条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购房收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2.购房收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购房收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出卖人和买受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3)房款的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购房收条的法律效力(1)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购房收条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双方已经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的事实。

(2)证据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购房收条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的事实。

(3)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收条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在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购房收条判决出卖人履行合同。

4.购房收条的变更与解除(1)变更:购房收条的内容可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

收据法律效力样本(2篇)

收据法律效力样本(2篇)

第1篇一、收据法律效力概述收据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财产转移、借款、赔偿、赠与等经济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

收据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收据作为证据的效力:收据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经济往来的重要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2. 收据作为合同成立的效力:在财产转移、借款等经济活动中,收据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3. 收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收据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依据。

二、收据法律效力样本以下是一份收据法律效力样本,供您参考:【收据】今收到(以下简称“甲方”)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上述款项系甲方因(以下列明事项)支付给(以下简称“乙方”)的【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经办人(签名):年月日三、收据法律效力样本说明1. 收据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收据日期。

2. 收据应当明确写明款项的金额、币种、用途以及收据的编号。

3. 收据应当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名称。

4. 收据应当注明经办人的姓名。

5. 收据应当注明收据的编号,以便日后查证。

四、收据法律效力注意事项1. 收据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隐瞒事实。

2. 收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毁损。

3. 当事人在出具收据时,应当确保收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 当事人在出具收据时,应当注意收据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 当事人在出具收据时,应当注意收据的签字或盖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收据法律效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涉及收据法律效力的案例分析:案例:甲乙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房屋款100万元。

在交付房屋过程中,甲乙双方出具了一份收据,注明乙已支付房屋款100万元。

后来,甲乙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乙要求甲承担维修责任。

欠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

欠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

欠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欠条与收条是常见的民事借款凭证,具有法律意义。

在民事借款过程中,当借款人需要向借款人借钱的时候,往往需要提供欠条;而当借款人向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往往需要提供收条。

欠条和收条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对欠条和收条的法律意义进行详细介绍。

一、欠条的法律意义欠条是借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种书面凭证,规定了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的金额以及借款时间、利率等明细。

因此,欠条具有法律意义。

欠条在法律上是具有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的,它明确了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需要偿还的金额和时间。

欠条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有助于判定诉讼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欠条所规定的借款责任,那么借款人可以依靠欠条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其履行借款合同,还款等。

在法律上,欠条是证据的一种,当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问题获得了确认之后,就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使用。

因此,欠条的法律效力很大,可以帮助借款人保障自己的权益,强制借款人按照欠条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

二、收条的法律意义收条是借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种书面凭证,规定了借款人向借款人所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归还时间等明细。

因此,收条也具有法律意义。

收条在法律上是具有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的,它明确了借款人向借款人所归还的金额和时间。

如果收条上的金额和时间被借款人所承认,那么借款人就有责任按照收条所规定的时间还款。

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那么借款人可以依靠收条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其按照收条所规定的金额和时间还款。

在法律上,收条也是证据的一种,当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问题获得了确认之后,就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使用。

因此,收条的法律效力也很大,可以帮助借款人保障自己的权益,强制借款人按照收条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

三、欠条与收条的处理方式在借款人提供欠条并向借款人借款时,借款人可以查看欠条并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问题,然后签署欠条并向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借款金额。

文件签收单的法律效力(2篇)

文件签收单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文件签收单,作为一种常见的文书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类经济活动、行政管理、司法诉讼等领域。

它是指收件人收到文件后,在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已收到该文件的一种凭证。

文件签收单的法律效力,即指其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证明力。

本文将从文件签收单的概念、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文件签收单的概念文件签收单是指收件人在收到文件后,按照规定在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已收到该文件的一种凭证。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文件名称:标明所收文件的名称或内容。

2. 收件人信息:包括收件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3. 发件人信息:包括发件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4. 收到时间:记录收件人收到文件的具体时间。

5. 文件份数:注明收到的文件份数。

6. 签字或盖章:收件人在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已收到该文件。

三、文件签收单的法律效力1. 证明效力文件签收单具有证明效力,即证明收件人已收到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文件传递、送达等纠纷时,文件签收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文件已送达收件人。

2. 约束力文件签收单具有约束力,即收件人收到文件后,应按照文件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收件人收到合同、协议等文件后,应按照文件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3. 法律效力文件签收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文件传递的事实:文件签收单可以证明文件已经传递到收件人手中,具有证据效力。

(2)确认文件内容:文件签收单确认了文件的内容,对收件人具有约束力。

(3)证明收件人身份:文件签收单上记载的收件人信息,可以作为证明收件人身份的依据。

四、文件签收单的适用范围1. 经济活动领域:在签订合同、协议、借款合同等经济活动中,文件签收单可以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具有法律效力。

2. 行政管理领域:在公文传递、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等行政活动中,文件签收单可以证明文件已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3. 司法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司法诉讼活动中,文件签收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文件已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借条收条法律效力(2篇)

借条收条法律效力(2篇)

第1篇在日常生活中,借款和还款是常见的经济活动。

为了保证双方的权益,借条和收条作为一种书面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借条和收条的定义、法律效力、制作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借条和收条的定义1. 借条借条是指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出具的书面凭证,证明借款人已从出借人处借得一定数额的款项,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的文书。

2. 收条收条是指债务人收到出借人还款后,出具的书面凭证,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出借人的还款,并确认债务已清偿的文书。

二、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1. 借条的法律效力(1)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

一旦发生纠纷,借条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2)确定借款金额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还款依据。

若借款人未按借条约定还款,出借人可依据借条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3)约定还款期限借条明确了还款期限,为借贷双方提供了还款的依据。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出借人可依据借条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4)约定利息借条可约定利息,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若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

一旦发生纠纷,利息问题可作为法律依据。

2. 收条的法律效力(1)证明还款事实收条是证明债务人已还款的重要证据。

一旦发生纠纷,收条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证明债务人已履行还款义务。

(2)确认债务清偿收条确认了债务已清偿,为借贷双方提供了还款的依据。

若债务人再次主张债务,出借人可依据收条拒绝。

(3)约定还款方式收条可约定还款方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若未约定还款方式,视为现金还款。

三、借条和收条的制作要点1. 借条制作要点(1)借款人、出借人姓名或名称(2)借款金额(3)还款期限(4)利息(如有)(5)借款人签名或盖章(6)日期2. 收条制作要点(1)债务人姓名或名称(2)出借人姓名或名称(3)还款金额(4)还款方式(5)债务人签名或盖章(6)日期四、总结借条和收条在借贷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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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收件单》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法律效力及其作用
信贷部 黄韬
“收件单”是房地产抵押办理过程中,房地产登记部门向抵
押人或被授权的抵押权人出具的,受理其初步认可的抵押登记资
料的凭证。当前,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见收件单放款”
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贷款形式。本文拟就“收件单”在房地产抵
押贷款中所起的作用、效力及相关注意事项作一探讨。
一、抵押权的生效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
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通常,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下称登记部门)将办理抵押所
需的资料列表对外进行公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在办理房地产
贷款抵押时,按规定将资料提交后,登记部门据此将资料目录录
入电脑并打印出《收件单》,交给前来办理抵押登记的人员。即,
通常认为的——完成抵押登记。但,按此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
是否就生效了呢?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
是经过要约和承诺方能发生效力,而《收件单》上只是登记部门
收取办理抵押登记资料所附的目录,并未作出任何可以抵押的承
诺,抵押物登记与否也未予以明示。因此登记部门出具的《收件
单》,仅仅是一种受理抵押登记的证明,是登记部门对抵押登记
所需资料予以受理的证明,充其量也只是一种形式要件的审查,
而未对实质要件予以审核。而对这些资料的实质性核实均要在受
理后方能确认。因此,《收件单》是为出具具有正式抵押效力的
《他项权证》提供准备和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房地产抵押生效的要件是:
1、房地产抵押须登记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
(第42条第1款第(二)项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
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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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抵押合同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
的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存在
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登记要件说,即认为抵押登记为抵
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
成立(瑞士民法采纳此种观点)。二是登记对抗说,此种观点认
为,抵押权的成立不必以登记为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就设立抵
押达成合意便可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无须登记即可生效,但此
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
国民法采取了此种观点)。我国对于房地产抵押采取了登记要件
主义的做法。这一做法有其合理之处,通过抵押登记,有利于国
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监管,同时,第三人可以花较少的成本
(即查询登记簿)即可明确物的权利归属,促进了交易的迅速运
转。可见,我国房地产抵押是以在登记部门登记为准。
2、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除担保法规定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9条还规定:房
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上分析
可知抵押合同的签订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的生效,生效自登记之日
起。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世界各国均要求设立抵押登记。有的
国家规定抵押登记是抵押登记行为的对抗要件,有的国家规定登
记是抵押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登记是
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抵押合同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由于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各异,或许为企业
节省融资成本,往往出现下列情况:⑴只签订抵押合同不办理登
记;⑵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但扣留办理抵
押时的不动产权证书;⑶只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而不办登记,
或直接将抵押合同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力。以上三种形式虽然
抵押合同已签订成立,但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对抵押人没有任何
约束力,贷款到期后银行也无法主张抵押权。
我国目前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分别属
于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因此在事实上形成了两物权抵押登记的
分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
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担保法》第36条:“以依法取
3

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同时抵押”。这里所说的分离不是指登记的机关与方式造成
抵押登记的分离,而专指当事人对房屋与土地两个物权作了实质
性的分离抵押,而未遵守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基本原
则。
二、抵押权的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承认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呢?目前,
对此尚存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对不动产权
属登记的公示效力的规定,没有体现公信力的存在。另一种观点
则认为,土地权利一经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后,该土地权利对于善意第三人即具有公信力。笔者基本同意第
二种观点,并且认为,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未就房地产抵押登记的
公信力作明确规定,但应承认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其理由
在于:一方面,现代社会交易频繁,如果没有公信力的保护,则
善意第三人在每次交易时都必须检查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权
利人的权利的真实性,否则就要因为其检查不周而导致权利丧失
的危险。显然,这一要求对善意第三人是不公平的,实践中也是
难以做到的,有鉴于此,为保障交易安全,法律有必要赋予房地
产抵押登记以公信力。另一方面,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国
家对房地产交易进行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而且,我国对房地产
权属登记实行实质性审查。根据有关房地产登记规则,登记机关
除对登记申请的填写、登记手续和应提交的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
查外,还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核实,对房地产权属的设立、
变更和转移的合法性加以审查。因而,对第三人来说,登记已不
仅仅是当事人为实现房地产权属变动而提出申请的结果,而且是
国家专门机关对房地产权属变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当然也就
是最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事实。
抵押一经设立,债权人既拥有了对债权保障,同时还可以对
抗第三人。即使第三人是善意的或者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物为
司法机关所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仍
可优先受偿。
抵押权具有以下性质:⑴附随性,即从属性,抵押权随着主
债权的消灭而消灭;⑵不可分性,抵押权不可与主债权相分离而
独立存在;⑶物上代位性,即抵押物灭失而产生的替代物当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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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提供提保。
三、收件单的效力
当前银行普遍认为:收件单是有权部门承诺办理《他项权证》
的承诺书。而有权部门则认为:《收件单》仅仅是对受理办理《他
项权证》提供资料完整性的认可,不能看作是“抵押”生效的法
定文件。实际工作中,有权部门出具了《收件单》后往往在稍后
的一周或更长时间出具了《他项权证》。笔者认为:虽然目前“见
《收件单》放款”并未出现抵押落空的不良后果,但毕竟是执行
制度中的一项薄弱环节,而这一薄弱环节对银行而言有时致命
的……,作为银行而言总希望在无瑕疵抵押的基础上发放贷款,
因为:⑴房地部门在资料审理真实的基础上还可能提出以“评估
不实”为由而拒出《他项权证》;⑵现行的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与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分别隶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也增加了
实际工作的复杂性。故应慎重对待“见《收件单》放款”的实际
做法。
四、办理房地产抵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抵押贷款对银行而言最根本的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安全,故抵
押债权的价值应大于或等于债权。《担保法》也规定,抵押担保
的债权价值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且银行还往往设定一个抵
押比率,以进一步保障贷款安全。但在实践中,一方面抵押物的
价值随市场行情而变动,相对不确定;另一方面借款人为了多贷
款也常想尽一切办法抬高抵押物价值,最终抵押物可能无法满足
担保债权的需要,其主要表现在:⑴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竞争使得
其常应抵押人的要求高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藉此高估的评估
报告抵押贷款;⑵银行业务人员经验不足,根据抵押人提供抵押
物资料主观确定抵押物的价值,致使抵押品价值水份大,抵押物
实际价值小于贷款金额。这种操作实属违规操作。⑶用土地使用
权抵押时,勿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凡是通过划报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均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如果贷款到期需将抵押物
变现时,必须交40%-60%的出让金,结果实现抵押权时,实现
所剩价值款很少,很难实现全部债权。
以上是笔者一点浅显之见,在此提出一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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