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举例
抵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系某市居民,甲因经营一家小型企业需要资金周转,遂向乙申请贷款。
乙同意向甲提供5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
甲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甲如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乙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贷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遂向甲发出催收通知,但甲仍未能偿还。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贷款本息,并依法处分抵押物。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乙是否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3. 甲应否偿还贷款本息。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乙是否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本案中,甲未按时偿还贷款,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但乙在处分抵押物前,应依法向甲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甲一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乙在处分抵押物前未向甲发出书面通知,也未给予甲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故乙无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3. 关于甲应否偿还贷款本息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甲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故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贷款本息。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应偿还乙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 乙无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应恢复抵押物的原状;3. 案件受理费由甲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贷款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2.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但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前,应依法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债务人一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抵押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案件来源:张三与李四、王五抵押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XXX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双方关系较好。
2020年5月,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四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为确保借款的安全,张三将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李四。
同年6月,王五因需要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5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为12%。
为确保借款的安全,王五将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李四。
2020年12月,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李四遂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及利息。
张三表示愿意偿还借款,但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双方协商未果,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王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理由(1)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人交付抵押权证书。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的抵押合同均为书面形式,且抵押权人已向抵押人交付抵押权证书,故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关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张三、王五将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李四,抵押物范围包括房产证所载的全部财产。
因此,李四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3)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实现抵押权。
”本案中,李四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及利息,系就抵押物的全部实现抵押权。
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张三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至于王五,其抵押物为房产证,抵押权人李四有权就房产证所载的全部财产行使抵押权。
因此,王五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房地产抵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第三人: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三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
双方约定,张三在支付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后,剩余150万元通过向第三人王五借款的方式支付。
为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张三与李四、王五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抵押给王五,作为借款的担保。
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
借款到期后,如张三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王五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产。
2019年5月,张三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息及处置抵押的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内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签订过程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王五是否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法院认为,根据《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约定,张三应于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本息。
然而,张三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财产上优先受偿。
本案中,王五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产。
但处置抵押房产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尊重抵押人权益原则;(3)优先偿还抵押债务原则。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三应向王五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50万元及相应利息;2. 王五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产,但应遵循上述原则。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签订合法有效,为抵押权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抵押物应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抵押合同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抵押合同签订过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上关于抵押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男,40岁,房地产开发商。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同时,张某将其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一套(以下简称“抵押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李某。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成立是否合法有效?2. 李某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3. 抵押物的范围如何确定?一、抵押权的成立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二、李某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通知;(二)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出受偿要求;(三)抵押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后,多次催讨无果,有权行使抵押权。
三、抵押物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抵押物本身、抵押物所生的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
”本案中,抵押物的范围应包括抵押房产本身及其产生的孳息。
法院判决:1. 张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万元。
2. 李某有权行使抵押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权的成立、行使以及抵押物的范围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签订书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案例1】C公司诉Z汽车公司、X集团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案情】2003年9月,原债权人D银行与借款人X公司先后签订了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份抵押合同和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4笔贷款扣除已经偿还的款项外,借款本金为10296万元。
2003年,Z汽车公司决定并购重组X公司,实现买壳上市。
重组资产置换后,X集团回购资产,组建X电器公司。
2003年8月8日,D银行向X公司出具确认函并签订了五方协议,确认D 银行债权随同X公司被购回资产转至新组建的X电器公司。
2004年3月11日,D银行起诉了X集团和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
法院生效判决判令X集团与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偿还D银行的借款本金539万元及利息。
2005年7月23日,D银行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 D银行山东分行转让给C公司的债权为债务人X公司所欠D银行山东分行的贷款本息。
2005年12月22日,C公司和D银行山东分行及时公告了债权转让和催收。
C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案债务仍应由Z汽车公司、X集团承担偿还责任,确认C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一审认为,D银行知道并且同意X公司的债务随同资产转移至X集团、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
Z汽车公司未接收X公司的任何资产。
依据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原则,X公司的债务应由x集团承担。
故判决C 公司对X集团(原X公司)抵押的房地产、设备、机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X集团不能偿还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Z汽车公司始终是D银行的抵押人,其基于抵押合同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一直存在。
Z汽车公司应将取得的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
二审认为,按确认函、五方协议载明内容和X集团接收相应财产的事实,X公司对D银行的债务已转由X集团承担,本案所涉各项抵押权均有效成立。
该各项抵押权亦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即c公司。
抵押权案例

抵押权案例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以其拥有的抵押物权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措施。
以下是一个抵押权案例:小明是某公司的股东,由于生意不景气,公司的财务状况开始恶化。
某天,小明突然接到了银行的催款通知,要求他还清公司的借款,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
小明顿时陷入了困境,因为他无法一次性偿还如此庞大的债务。
在经过一番思考后,小明决定利用自己名下的物业作为抵押物,以获得额外的贷款来还清公司的债务。
他联系了一家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并向其申请贷款。
在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估后,金融机构同意向小明提供贷款,金额足以覆盖公司的债务。
根据协议,小明将他的物业作为银行的抵押物,以确保还款的安全。
银行派出专业评估师对物业进行评估,确定了物业的价值。
据此,银行和小明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明确规定了贷款的利率、还款期限以及风险责任的分配。
小明随后收到了贷款,他立即将资金转移到公司的账户上,并用其偿还了所有的债务。
由于贷款利率较低,还款期限较长,小明的经济负担大大减轻,公司得以继续经营下去。
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市场行情的不利变动,公司在数年后再次遇到财务危机。
小明再次无力偿还贷款。
根据抵押合同,银行有权将物业收回并进行拍卖以收回欠款。
银行依法申请了法院的执行令,然后派出法警前往小明的物业。
经过一系列公告程序,最终物业被拍卖给了一家有意向的购买者。
在拍卖后,银行将收回欠款的大部分,并将剩余金额退还给小明。
尽管小明失去了他的房产,但他为公司偿还了债务,也为抵押权的案例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通过利用抵押权,小明得以获得所需的资金,并解决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虽然他失去了物业,但他通过抵押权的运用成功避免了公司破产。
房产抵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0年相识,双方系朋友关系。
2013年,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10%,张某以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该房产的抵押权证交付给李某保管。
二、案情概述2015年,张某与李某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由于经济困难,其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请求李某同意延期还款。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且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张某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 张某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是否合法?3. 李某的抵押权是否因张某的转卖行为而消灭?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张某与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及抵押物,构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
张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
2. 张某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李某的抵押权未因张某的转卖行为而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本案中,张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李某的抵押权并未消灭。
张某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李某有权请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应立即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
2. 张某擅自将抵押物转卖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李某的抵押物,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指什么?有什么区别?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要解决同一财产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同一财产能否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
对此,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都是肯定的,但《物权法》规定的精神与担保法的规定又有所不同。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他的债权人再次抵押,而且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该抵押财产的价值。
例如,如果抵押人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向甲抵押贷款了50万元,那么抵押人还可以向乙抵押贷款20万元,向丙抵押贷款30万元;如果抵押人以该房屋向甲抵押贷款的数额恰好是100万元,那么他就不能以该房屋再向乙和丙抵押贷款了。
《担保法》制定于1995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各种制度和规范还不完善,“三角债”的现象比较严重,社会信用程度比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抵押制度,对重复抵押行为即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行为,做出上述限制性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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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尼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举例
抵押人董事(股东)会决议书
(抵押人)董事(股东)会于200 年月日在(地点)召开第次董事(股东)会,参加会议的有等共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达成一致。
本董事(股东)会对本单位所有的座落于鄞州区______镇(乡)_______村,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平方米,宗地号为,土地证号为的宗地,自愿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作为向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的贷款的抵押物,土地抵押面积:______平方米。
如果本单位未按时归还贷款,本董事(股东)会愿意将上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给抵押权人。
董事(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01 年月日
(单位盖章)
抵押权人对上述决议书中董事(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201 年月日
(单位盖章)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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