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因抵押权人犯罪被以作案工具没收后抵押权是否灭失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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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担保法试题含答案

担保法试题含答案

担保法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19、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百分之五十B.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C.债权消灭,抵押权继续存在D.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答案】 D2、下列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B.作为抵押的财产只能是不动产C.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权人,债权人是抵押人D.土地所有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答案】 A3、()的变化趋势引导着一个国家利率的总体变化方向。

A.基础利率B.基准利率C.固定利率D.浮动利率【答案】 B4、下列不属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特点的是()。

A.不记名且可转让B.面额固定且较大C.不可提前支取D.不能在二级市场转让【答案】 D5、下列关于金融市场分类,错误的是( )。

A.按照交易的阶段划分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B.按照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可以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C.按照金融工具的具体类型划分可分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等D.按照金融工具上所约定的期限长短划分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答案】 D6、李先生想要办理住房贷款,目前他可以到哪家办理该业务?()A.中国银行B.中国进出口银行C.中国农业发展银行D.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答案】 A7、钱先生在2016年2月1日存入一笔1000元的活期存款,3月1日取出全部本金,如果按照积数计息法计算,假设年利率为0.72%,暂免征收利息税,他能取回的全部金额是()元。

A.1000.53B.1000.60C.1000.56D.1000.48【答案】 C8、下列农村金融机构中,最晚设立的是( )。

A.农村合作银行B.农村信用社C.农村资金互助社D.农村商业银行【答案】 C9、下面所列的犯罪,不属于金融犯罪的是( )。

2023-2024年农发行调查评估专业技能资格准入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含答案)

2023-2024年农发行调查评估专业技能资格准入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含答案)

2023-2024年农发行调查评估专业技能资格准入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含答案)一、单选题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核心是()。

A:调整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B: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的关系C:调整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D: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之间的系正确答案:C2.O是财政制度的核心,是财政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A:财政收入制度B:财政支出制度C:政府预算制度D:国家金库制度正确答案:C3.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融通的市场,主要包括()。

A: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和股票市场B: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C:同业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D: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和票据市场正确答案:B4.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A:甲的一古代字画被焚毁B:乙的汽车在其死后被其子继承C:丙的珍珠项链遗失D:丁将房屋变卖正确答案:A5.依据《民法典》,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O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A:五B:十C:十五D:二十正确答案:B6.依据《关于落实“藏粮于地”战略推动农地业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2023年新发放的支持黑土地保护的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贷款FTP价格优惠OBP。

A:10B:15C:2D:25正确答案:C7.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内联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O负责办理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A:牵头行B:代理行C:参与行D:项目所在地成员行正确答案:B8.农发行调查评估条线员工,应恪守独立自主、客观公正、专业判断等原则,保持OA:精准性B:营利性C:独立性D:民主性正确答案:C9.未经O的汇票,银行不予贴现。

A:托付B:提示C:承兑D:担保正确答案:C10.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内联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应在每个还本付息日前30日,书面通知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按时支付贷款本息。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

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202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模拟考试(六)(含答案)

202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模拟考试(六)(含答案)

202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模拟考试(六)(含答案)一、单选题(90题)1.金融衍生品工具越来越被银行所广泛使用,下列有关金融衍生品的说法,错误的是()。

A.是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其交易总是会降低银行的风险B.其价格受基础金融产品或基础变量的影响C.包括期权、期货、互换等D.金融衍生品是相对于基础金融产品的概念2.A企业与B企业签订合同,为其提供某项工程的建设施工。

B企业若担心A企业不能如期完工而给自己的经营造成损失,可以要求A 企业向银行申请()。

A.项目贷款承诺B.开立信贷证明C.履约保函D.借款保函3.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做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受益人提交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后,银行将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的是()。

A.银行保理B.银行保函C.备用信用证D.进口押汇4.下列属于非融资类保函的是()。

A.借款保函B.授信额度保函C.履约保函D.延期付款保函5.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是( )。

A.核心资本B.附属资本C.扣除项D.优先股6.如果名义利率是4%,通货膨胀率为7%。

那么实际利率为()。

A.4%B.11%C.3%D.-3%7.所谓的换手率,就是基金每年证券的销售额除以基金资产()。

A.差额B.总额C.全额D.余额8.资产负债组合管理是对()进行积极的管理。

A.银行存款利率表B.银行资产负债表C.银行资产损益表D.银行负债9.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存款账户是()。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10.下列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品种的是( )。

A.代理证券业务B.个人理财业务C.票据发行便利D.代保管业务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支付结算原则的是( )。

A.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B.存款自愿,取款自由C.银行不垫贷D.恪守信用,履约付款12.如果汇率收盘价始终在触发汇率上限和触发汇率下限区间内波动,则总回报为()。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总分:7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4,分数:28.00)1.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的( )。

A.天然孳息归抵押人,法定孳息归抵押权人B.天然孳息归抵押权人,法定孳息归抵押人C.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归抵押人√D.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追加为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据此,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孳息,但是并不拥有孳息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抵押人。

故选C项。

2.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

在丙居住期间,因丙吸烟不慎起火,致房屋贬值2万元。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应重新提供抵押物B.乙有权请求甲将丙给付的2万元赔偿款提存√C.乙有权请求甲提前还款D.乙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据此,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是可以出租抵押财产的。

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据此,本题中,由于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并非出于抵押人的过错,乙不能要求甲重新提供抵押物,也不能要求甲提前还款。

故A、C项表述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 抵押权人的权利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人的权利。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 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 民法作为重中之重, 一定要认真对待, 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抵押物的保全。

由于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因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 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 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被依法继承或者赠与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 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 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但由于抵押权的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 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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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因抵押权人犯罪被以作案工具没收后抵押权是否灭失?(2013-04-14 22:17:32)转载▼标签:担保物权灭失教育【案情简介】2010年10月12日,在南方某市做塑胶生意的个体户张某向中国银行某分行申请办理车辆按揭贷款(36期),银行核准了其申请,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某分行),张某按时偿还每期银行贷款。

2012年2月8日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该市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宝马牌轿车被以作案工具没收。

同年5月9日,中国银行某分行因张某所办贷款已逾期5期,向该市B区人民法院(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地管辖)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原告(中国银行某分行)的合法权益。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具有抵押权的财产被以作案工具没收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消灭?在本案的审理中,该市A区和B区人民法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A区法院认为:依据刑事判决车辆是以作案工具没收的,设立在该车辆上的抵押权因国家的没收行为而消灭。

抵押权消灭,但双方的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该银行可以要求张某偿还欠款。

B区法院认为:依据《刑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故,设立在车辆上的抵押权不因国家的没收行为而消灭,中国银行某分行可以请求拍卖该车辆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点评】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也在特定的条件下消灭。

《物权法》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中第l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遵循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其中,“(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人放弃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届满。

在本案来看符合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且仅有抵押物灭失一种,即因抵押物灭失而导致抵押权消灭。

同时,抵押物的灭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绝对灭失,另一种是相对灭失。

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

事实上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已不复存在。

法律上的灭失是指虽然抵押物的基本形态尚存,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抵押物不能再作为原权利的标的(如抵押物被国家征用等)。

相对灭失,是指物理形态依然存在,仅价值发生替代。

至于没收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灭失,在理论界尚存在不同观点。

但笔者认为,被国家没收从民法上讲直接导致国家原始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依原始取得的理论,一切担保物权归于消灭。

本案中合法有效设立了抵押权的车辆因被判以作案工具没收,设立于该车辆上的一切担保物权(本案中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同时依据《刑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在此条中“没收财产”和本案“没收工具”是不同的,“没收工具”中的“工具”(本案中的车辆)可能是财产,但它绝不等同于“没收财产”。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没收财产”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附加刑可以单独或者并科。

结合本案,没收车辆是因车辆被认为是作案工具,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科财产刑(即罚金1000元),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车辆并不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关于没收财产的有关规定。

故,在本案中A区法院的观点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法院以“犯罪工具”没收租赁车辆案例分析(2010-01-20 15:27:44)转载▼标签:法律犯罪工具租赁车辆赃物国库汽车分类:租赁占有租赁车辆的第三方包括公安、法院等执法机构,主要因涉及刑事案件,租赁车辆被作为犯罪工具、赃物、证据等被公安部门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经济纠纷,租赁车辆成为诉讼标的被法院扣押。

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但汽车租赁企业仍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地法院将罪犯用于贩毒的车作为犯罪工具没收,由暂扣单位甲地公安局上缴国库。

于是甲地公安局即携判决书及要求车辆登记地车管部门提供车辆档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驾驶该车到乙地办理将车辆过户到甲地公安局的手续。

而此时该车所有权人正在到处寻找此车,因为租车人和此车失踪很长时间。

原来租车人已将此车非法倒卖,经多次转手,犯罪用6万元(该车现价15万元)购得此车。

车辆所有权人报案后,在乙地公安部门的干预下甲地公安局没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将车辆开回。

车辆所有权人已向甲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撤销没收该车的判决并返还车辆。

到目前为止该案无新进展。

希望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能对增强汽车租赁企业在类似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有所帮助。

1.处理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家的职责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法院负责审判。

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检察院的职责包括:“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三机关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本案例所涉车辆被法院没收的判决明显有失公允,这一点其实甲地法院也清楚,所以该案引起很大反响后,甲地法院在否认判决有问题的同时,也表示如果车主确属受害者,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理应返还车辆。

2006年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的法律软件,收录建国以来有效的800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9652个典型案例。

把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只要几秒钟就会“算”出犯罪嫌疑人“该当何罪”。

如果法院的工作只是对案情及涉案人员所犯罪行进行审理的话,或许引进这个软件进行判决能减少错判。

2.“犯罪工具”、“赃物”不能作为处分对象在法院判决书上,出现以“犯罪工具”、“赃物”的名义没收涉案财物的判决是错误的。

《刑法》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主要有两点:一是以“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处分对象必须是罪犯的个人财产,所以《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二是从维护被害人利益和消除危害角度,《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而“犯罪工具”即可能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可能不是;“赃物”还包括应当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因此汽车租赁企业遇到的租赁车辆被以赃物、犯罪工具等名目被法院没收多数是非法的。

该案中甲地法院依据《刑法》第五十九条判处“没收暂扣于公安局作案工具****(车牌号)本田小轿车一辆”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法律概念不清的问题,如果该判决援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或许更恰当,不过首先要确认涉案车辆为罪犯个人财产。

但在侦查阶段,公安部门可以暂扣赃物、犯罪工具、物证,《刑事诉讼法》、《公安条例》等对暂扣手续、暂扣物品的保管、移交都有严格规定,属于被害人的应尽快返还。

“犯罪工具”、“赃物”、“物证”等可在侦察阶段即予了结,不必移交法院裁定。

其实“犯罪工具”、“赃物”、“物证”只是刑事侦查、法律诉讼的业务术语,而不是法律概念。

3.国库及车辆没收国库的基本程序《刑法》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似乎国库是一个大仓库,堆放各类没收的物品,还有保险箱存放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二条“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所以国库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般是帐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做,钱存在银行,功能相当于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的包括公、检、法在内的机构收入和支出。

和企业的财务一样,政府的财务也有管理制度,其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则是“收支两条线”:即政府按照财务预算下拨各机构包括工资、办公费在内的各种维持机构正常运作的经费;各机构上缴包括罚没、税收、事业收费在内的各种收入;严禁自收自支。

比如某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关于**市200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就有如下记载:“罚没收入完成3563万元,为预算的101.8%”。

具体到被法院罚没的机动车上缴国库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法院向罪犯收缴机动车及其车辆登记证件,比如行使本、登记证等。

将机动车被送往产权交易中心或拍卖行,售出机动车的资金上缴国库,购买人凭法院判决、交费凭据、原车登记证件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公安局将没收的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就是上缴国库是非常有戏剧性的玩笑。

4.几点建议可以肯定车辆所有人能够收复被第三方占有的车辆,但到目前为止其遭受的损失十分惨重。

在此案例中,车辆所有人其实有机会减少自己的损失。

首先在车和租车人失踪后应首先报案,这样车辆被盗、骗信息就会进入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库,减少了车辆成为“犯罪工具”、“赃物”的可能。

其次车辆所有人可以要求租车人赔偿直至车辆收回为止期间的租金损失,不过要求甲地公安部门支付租金也是一种选择,因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车辆在一定期间为公安部门使用。

对于汽车租赁企业而言,避免车辆失控的关键一点就掌握好丢掉客户和丢掉车辆之间的利害权衡,及时采取措施,根据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法院起诉。

并注意适当运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减少损失。

银行按揭购车客户因涉嫌犯罪而导致车辆等财产被扣押案作者:天秤座律师提交日期:2009-1-3 12:18:00 开心| 访问量:1130[起因]某日,顾问单位**银行打来电话称,他们刚刚从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其一个汽车按揭贷款客户甲,因涉嫌贩毒已经**公安局羁押,其名下的财产(包括按揭购买的车辆)全部被该公安机关扣押。

其与其妻乙已有三个贷款逾期未还。

银行的贷款正面临着无法收回的风险。

[律师法律意见]针对银行向我们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我们及时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知其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一、贵行可以通过诉讼解除与贷款人甲、乙之间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要求二人对所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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