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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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为提高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冶建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

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附件、资料(如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等)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

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科室,落实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二)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管理人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督促、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参加专项业务培训;(三)核实、登记、管理重大危险源数据资料,建立、管理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建立本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和信息档案;(四)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实施分级管理;(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数据资料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责任。

三、登记建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等登记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为及时准确把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重大危险源治理,提高操纵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依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治理暂行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方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方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要紧包括:〔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治理暂行方法»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依照工程进度情形,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治理档案和台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时期、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5天,施工单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治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治理部门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形,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戒备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人员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物理、化学、生物、机械、电气、冶金、地质等因素。

第三条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评估、控制和应急处置等管理要求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人员。

第二章危险源的识别与分级第五条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应采取系统化和综合化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工程项目相关文件进行全面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危险源;(二)进行现场勘察和实地调研,查明实际情况;(三)依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危险源评估和风险分析。

第六条对每个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应进行分级,根据威胁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分为特别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三级。

第三章监控与评估第七条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包括安全监测、环境监测和生产过程监控等内容。

监控手段可以采用传感器、监控摄像头、远程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

第八条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根据危险源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危险源的存在及其特点;(二)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和后果;(三)影响事故发生概率和后果的因素;(四)危险源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按照要求进行控制措施的调整。

第四章控制与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应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技术措施: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控制;(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人员责任制;(三)培训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四)防护措施:提供个人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路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的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难度高、风险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活动.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⑵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⑶模板工程;⑷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⑸脚手架工程;⑹拆除、爆破工程;⑺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工程;⑻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⑼隧道工程;⑽铺轨、架梁工程;⑾营业线工程;⑿其它危险性较高的工程.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做到与隐患排查、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

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路局安监室负责涉及营业线施工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归口管理重大危险源,建档并组织具体实施;2.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1—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3.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4.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持续的、不间断安全检查.第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1.提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管理台帐;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工作;3.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4.编制应急预案;5.组织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6.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7.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1.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3.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并进行监理;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或工艺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统一登记和建档的制度。

重大危险源指那些在生产、运输、储存等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和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物质、设备、工艺或作业活动。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对人员、设施和环境的损害。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登记和建档:对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建档,以便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2. 危险源分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根据其性质和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控要求。

3. 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4. 监测和检测: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状态、安全设施、环境参数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 信息公开: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建档信息进行公开,让公众了解和监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5天,施工单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014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014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 年10 月29 日省政府第19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00 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类:(一)贝立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煤矿;(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九)尾矿库;(十)放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评价和监控,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公司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 1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5天,施工单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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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5天,施工单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公示、施工告知和实施完毕告知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经常组织分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通过采取方案审核、旁站、巡视或者检查验收等形式,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有关登记、公示、告知、监控、整改等各项管理制度。

九、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抽查,实施重点监督。

对实施完毕的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及时予以销案。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种
类、分布和实施时间,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十、建设单位未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或填写不认真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公示、告知和跟踪监控的,将作为安全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十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及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公示人:公示时间:年月日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
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由我单位施工的工程中,列入重大危险源、备案号为的(重大危险源名称)工程,已于年月日实施完毕,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特此告知。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年月日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总监(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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