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档案登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1. 引言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的设施、物质或活动。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工作。
本文将介绍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的目的、内容和程序。
2. 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 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类型、数量、状态等; -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管理责任; - 提供参考和依据,制定和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3. 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格、用途、数量等; - 重大危险源的位置信息,包括具体地址、平面图示等; -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 - 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包括运行状态、维修保养情况等; -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设施、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 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评估结果,包括定期检测、评估报告等。
4. 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预登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初步登记,包括填写登记表格,收集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
2. 现场勘察:对预登记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其基本信息和位置信息,并填写相应的表格或记录。
3. 材料整理:整理现场勘察的笔录、照片和其他相关材料,准备登记建档所需的资料。
4. 填表登记:根据登记建档要求,填写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表格,并核对相关信息。
5. 汇总审核:将填写好的登记表格进行汇总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建档归档:将审核通过的登记表格进行归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定期更新和维护。
5. 总结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是确保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事故的必要措施。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保证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供热公司范围内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三、职责1、公司经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2、企安科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建档、安全检查等。
四、辨识与评估1、集团公司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
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单位,应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
2、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辨识依据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3.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3.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3.3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3.4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3.5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3.6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煤矿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单位,包括煤矿井上、井下生产作业场所及附属设施。
三、档案管理内容1. 重大危险源辨识(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2)明确辨识的责任部门、人员及时间要求。
2. 重大危险源登记(1)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包括名称、位置、类型、危害程度、风险等级等。
(2)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账,实现动态管理。
3. 重大危险源评估(1)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4. 重大危险源监控(1)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监测,确保监控措施落实到位。
(2)对检查、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1)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1)收集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包括辨识、评估、监控、应急预案等。
(2)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档案管理要求1. 重大危险源档案实行归口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 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归档。
4.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整理、更新,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5. 档案资料应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五、档案管理责任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档案的归口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2.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3. 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涉及保密内容的,由保密部门负责保密工作。
六、监督检查1.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重大危险登记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登记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制度是指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旨在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全过程的登记管理,包括危险源的识别、分类、登记、备案、监测、评估、管控等环节,确保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全面了解和有效管理重大危险源,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1. 制定重大危险源识别标准和方法在制定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制度时,首先需要确定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和方法,明确哪些设备、场所、工艺、设施或物质具有较大潜在危险性,应当纳入重大危险源范畴。
通常可以参考相关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综合考虑危险源的规模、性质、危险性质和周围环境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识别标准和方法。
2. 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工作一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和方法,相关部门和企业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逐一识别。
识别工作包括了解和收集危险源的相关信息、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整理和分析识别结果等步骤,旨在全面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登记管理提供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1. 制定重大危险源分类标准和原则在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管理时,需要对危险源进行分类,以便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和控制措施。
为此,需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分类的标准和原则,明确不同类别危险源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业科学管理和应对各种危险源。
2. 实施重大危险源分类工作一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类标准和原则,相关部门和企业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危险源进行分类。
分类工作包括根据危险源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别,例如按照危险性质、事故概率、事故后果等因素进行分类,以便有序管理和控制危险源。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1. 制定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登记备案的流程、要求和责任,确保登记备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登记备案的范围、对象、程序、内容、格式、要求和监督等方面,为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管理和监控提供制度保障。
12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

12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一、引言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重大危险源的存在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变更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1.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2. 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3.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备案 1. 企业应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2.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3.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2. 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3. 对重大危险源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 1. 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确保变更过程中的安全。
2. 重大危险源的变更包括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工艺流程的改变,危险物质的增加或减少等。
3. 对重大危险源的变更,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 变更实施前,应将变更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 1. 企业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第二章辨识与申报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附件1),对本单位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等级按照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Q)与其临界量(q)的比值之和(R)的大小及介质特性,分为下列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附件2)R≥50的可燃气体和R≥5的有毒气体;(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R≥1000的液(固)体、1≤R<50的可燃气体和1≤R<5的有毒气体;(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10≤R<1000的液(固)体;(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1≤R<10的液(固)体。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范本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范本一、目的及依据为了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管理。
三、定义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物质、设备或工艺。
四、内容1.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1)本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辨识的方法包括现场调查、风险评估等。
辨识结果应记录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2)辨识重大危险源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危险源种类及数量;- 危险源的位置和分布情况;- 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 危险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
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1)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记入重大危险源登记簿,并建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档案。
(2)重大危险源登记簿包括以下内容:- 危险源名称、种类、数量;- 危险源所在位置;- 危险源的主要特性;- 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相关责任人。
(3)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危险源辨识的依据和方法;- 危险源的详细描述和特性;- 危险源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联系方式。
3.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1)本单位应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2)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应定期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熟悉危险源的性质和操作要求。
4. 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预案(1)本单位应制定针对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危险源事故可能引发的应急情况、责任人和处置措施。
(2)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五、责任1. 本单位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总责,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
2. 重大危险源责任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确保其安全稳定。
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建立目的为了规范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危险源管控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档案内容2.1 基本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类型、等级、周边环境等基本信息。
2.2 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
2.3 设备设施资料包括危险源涉及的设备设施清单、技术资料、维修保养记录等。
三、档案更新与维护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档案进行更新,确保档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对损坏或过期的档案进行修复或销毁。
四、档案使用与借阅4.1 档案使用仅限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档案内容。
4.2 档案借阅需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阅。
借阅人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损坏、涂改或遗失。
借阅期限不超过一周,逾期需办理续借手续。
五、档案保密管理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公司内部重要信息的档案进行加密管理。
对查阅和使用保密档案的人员进行登记和审批。
严禁将保密档案带出公司或泄露给他人。
六、档案移交与销毁6.1 档案移交当岗位或部门发生变动时,档案管理员需将相关档案移交给继任者,并做好交接记录。
6.2 档案销毁定期对过期或无用的档案进行销毁,销毁前应对档案进行鉴定和登记。
销毁时需采取环保方式,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七、档案管理责任与考核7.1 档案管理责任明确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其能够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
对档案管理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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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锅炉
(五)压力容器
(六)井下开采
(七)尾矿库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六条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八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条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第十五条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
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八条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九条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
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重大危险源管理领导组检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
山西华润鸿福煤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