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委托贷款中的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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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经典版范本6篇

委托贷款合同经典版范本6篇

委托贷款合同经典版范本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银行丙方(借款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丙方发放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以银行信贷方式向丙方发放贷款,用于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甲方具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贷款资金。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丙方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及用途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贷款用途:用于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等。

甲方应监督丙方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三、贷款期限及利率贷款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具体利率以乙方公布的利率为准。

四、贷款发放及还款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贷款资金足额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并书面通知乙方。

2. 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贷款发放至丙方账户。

3. 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足额还款。

还款方式为______(如:等额本息还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等)。

五、保证与担保为保证贷款的履行,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

担保方式、担保物及具体事项由甲、丙双方约定并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有权对担保物进行监管和处置。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贷款资金来源合法,并承担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 甲方有权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贷款使用相关的资料。

3.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贷款利息和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贷款。

2. 乙方有权对甲、丙方的账户进行监管,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篇一借款人(甲方):住所地: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v^法》、《^v^担保法》、《^v^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按揭贷款;其他:贷款。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 (2)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3)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 (5)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6)其他方式:。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

如遇中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贷款委托书

贷款委托书

贷款委托书精选贷款委托书范文5篇贷款委托书篇1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及地址: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及地址:受托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及地址:本人欲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XX市XXXX的一套房屋。

但是因故,不能亲自与提供按揭的贷款方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姓名)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为办理如下事宜:一、代为与提供按揭购买上述房屋的贷款方签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签署相关文本。

二、代为办理相关合同文本的公证事项。

三、代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本。

四、代为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及签署授权书。

五、代为办理相关银行开户手续。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合法文件和交纳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时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年月日贷款委托书篇2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委托人_______与受托人_______系夫妻关系,现我们准备以按揭方式共同购买位于_______县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项目”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屋,该房屋购买后为_______与_______夫妻共同所有。

现因我事务繁忙,不能亲自办理购买该房屋及按揭贷款等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代为我办理以下事项:一、与上述房屋开发商签订相应的认购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并领取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委托贷款经典案例分析

(二)委托贷款经典案例分析

从一桩诉争长达十年之久的委托贷款纠纷案谈法律适用及过错责任问题一、案件基本情况1992年10月12日,某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农行某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支行)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信用社委托农行支行向成都宏泰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月利率9.9‟,信用社收到利息后按利息的5%向农行支行支付手续费。

双方约定,委托贷款项目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严重问题,宏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话,农行支行负责所欠贷款的落实和追收,至收清为止。

同年10月10日,信用社将300万元划至农行支行,并在同日由农行支行发放给宏泰公司。

1992年11月10日,农行支行与宏泰总公司、电化厂就该笔贷款签订了《补充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由电化厂作为担保人并提供物保,附抵押物的清单,抵押物均未登记。

贷款发放后,贷款未按照约定用于购钢材,而是挪作他用。

1994年,农行支行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宏泰公司,要求其偿还此笔贷款。

双方调解结案,宏泰公司以其下属的电化厂的机器设备和电解二氧化锰半成品200吨用于抵偿该债务。

该调解书生效后,农行支行未申请强制执行。

1998年,信用社更名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该笔贷款一直未能收回。

农村信用社于2006年3月1日起诉农行支行,要求其返还300万元委放资金及利息。

此委托贷款纠纷是笔者实务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诉讼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背景复杂。

1996年之前,农村信用合作社隶属于农业银行,在农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业务,支持农村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发展,支持农产品生产与供给。

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资金来源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入股,没有任何单位和组织划拨。

1996年,国家开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实施农行与信用社分家制度。

在此过程中,双方遗留不少资金往来方面的问题。

该案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牵涉众多法律难题,笔者一一加以阐述。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范本6篇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范本6篇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范本6篇个人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1) 抵押人(甲方):法定地址:通讯地址:委托人(乙方):法定地址:通讯地址:贷款人、抵押权人(丙方):地址:鉴于委托人(下略为“乙方”)委托贷款人(下略为“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协议[编号: ](下略为“委托协议”),借款人 (下略为“借款人”)与丙方也于年月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 ]。

为保障乙方、丙方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一项先决条件,抵押人(下略为“甲方”)愿意向乙方的受托人丙方提供抵押担保。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被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丙方向借款人提供的 (币种)最高限额为(大写) 元整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到期日为年月日,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丙方根据乙方书面通知要求而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

抵押人在此承认借款人所欠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承诺:(一)甲方向乙方和丙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于签字时作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二)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不存在任何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权利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税款、工程价款等)(三)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

乙方和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四)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文件交丙方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贷款协议书范文6篇

委托贷款协议书范文6篇

委托贷款协议书范文6篇篇1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指定的借款人进行贷款安排,乙方接受委托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

二、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安排,贷款总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整(大写:XXXX万元)。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贷款条件审查等必要工作。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资金来源及贷款条件1. 甲方提供的资金应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条件由甲乙双方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 甲方有权对贷款条件进行调整,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借款人协商一致。

四、贷款服务费用1. 乙方提供贷款服务,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服务费用。

2. 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服务合同确定。

五、贷款风险管理1. 甲乙双方应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乙方在贷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3. 如发生贷款逾期、欠款等风险事件,甲乙双方应共同应对,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六、协议履行及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本协议的履行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在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方面,本书详细解析了担保合同的要素、形式要求以及合同无效的情形, 对于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阐述。同时,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变动与消灭,本 书也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包括物权变动的条件、公示方式以及物权的保护等。
在担保责任的承担与追偿方面,本书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担保责任的认定、承担方式 以及追偿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书还对担保制度的特殊问题,如最高额担保、反担 保、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等进行了专题研究,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实务指导。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为后续的深入解读奠定了 理论基础。
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就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保证、 抵押、质押等。每个章节都按照“概念解读——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 分析”的逻辑顺序展开,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法律内涵和实践操 作。
第五章和第六章,则聚焦于担保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和终止等法律问题, 以及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救济途径。这些章节的内容,对于保障担保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阅读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读后感
在深入研究并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这本书后,我深感其内容的丰富性和深度,同时也对我国的担保制度有了更深入 的理解。这本书不仅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还深入探讨 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理解和适用,对于理解和应用我国担保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 意义。
谢谢观看
在每个章节下,小节设置也十分细致。例如,在介绍保证担保的部分,不仅 涵盖了保证的概念、种类和效力,还详细探讨了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间的计 算等实务问题。这种细分方式,使得读者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担保制度的各个细节。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依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运用筹集的公积金,由受托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需供应担保,担保实行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方式。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托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托付银行;借款人是指向托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个人;保险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抵押人是指为贷款供应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托付人;保证人是指为贷款供应保证担保的第三人;出质人是指为贷款供应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是指托付人。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托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其次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力量;(三)按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四)有购买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五)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六)有托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七)托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所购、建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托付人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

每户在未全部清偿公积金贷款之前仅限贷一次。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力量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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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委托贷款中的抵押权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因委托贷款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中,抵押权人究竟是委托人还是金融机构,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很有必要对此问题做一番深入探讨。

一、在委托贷款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在金融机构因委托贷款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中,房屋登记机构判定委托人、金融机构谁是抵押权人,只有唯一标准,就是看谁是债权人。

委托人和金融机构谁是债权人,谁就是抵押权人。

如果无视“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法定标准,在房屋权属登记的实务中,将无法判定委托贷款中谁是抵押权人。

二、三种法律关系共同决定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法律属性其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第2号),将贷款的种类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贷款通则》规定的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其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界限: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三方,并有三方协议。

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三方直接签订协议;二是受托方与委托方和借款单位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个协议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

其三,在委托贷款的房屋抵押中,存在着委托、借款和抵押三种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这三种合同(请注意,还可能有受托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

三种合同可以是一个文本,也可以是多个文本。

其四,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这三种法律关系、三种合同,一个或者多个合同文本,共同决定了委托贷款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属性。

如果将三种法律关系、三种合同,一个或者多个合同文本拆分开来,仅仅凭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孤立地判定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是金融机构,其分析方法是错误的。

三、委托贷款的“委托”,事实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银条法[1992]13号)有如下规定。

第一,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的确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委托贷款行为是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

而《民法通则》中的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委托人(即被代理人)承担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

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或贷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否则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第三,从委托贷款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上看,金融机构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但事实上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

这一事实,完全可以从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中得到证实。

第四,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代理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其结果只会使真正的责任人即委托人逃避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并最终导致金融业务无法开展。

不难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强调的是:第一,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放贷,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实施委托贷款。

第二,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是对委托人的委托,对其实施名符其实的代理。

第三,以金融机构名义实施的委托贷款,其法律后果归责于委托人,金融机构不承担委托贷款的法律后果。

第四,委托贷款的“委托”,事实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代理。

第五,由于委托贷款的“委托”,事实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代理,所以,金融机构不能因为以自己名义实施了委托贷款,就将所放贷款变成金融机构可以自主放贷的自筹资金,因此,委托人才是委托贷款中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债权人。

四、在委托贷款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中,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其一,《关于〈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应负责监督借款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和办理还款手续,但没有追讨的义务。

从中不难看出,因为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所以没有追讨债务的义务。

其二,《贷款通则》规定,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不是以自筹资金自主放贷(就连垫资都不行),不能决定借款人是否提供房屋所有权抵押,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

其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从中不难看出,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是在为委托人“打工”,金融机构无债权人资格,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是委托人的债务人。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规定:第一,存单纠纷案件中,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

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影响金融机构与出资人间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

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

第二,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委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

构成信托贷款的,按人民银行有关信托贷款的规定处理。

从中不难看出,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不是委托人支付金融机构的存款,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而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委托贷款即变性为信托贷款。

换句话说,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没有债权人资格。

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中不难看出,委托人之所以可以以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受托人、借款人追偿债务,实现债权,是因为委托人为债权人。

五、以金融机构名义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易导致对抵押权人的误判其一,《贷款通则》规定的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在自营贷款中,金融机构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并由金融机构收回本金和利息。

金融机构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借款人是金融机构债务人。

在金融机构和借款人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中,金融机构是抵押权人,很好理解,没有歧义。

其二,在委托贷款中,虽然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只是受托人,但是仍然由不是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

其三,从表面上看,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形式上可能和自营贷款没有区别。

于是有观点据此认定,和自营贷款一样,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是抵押权人。

这无疑导致了对委托贷款中的抵押权人的误判。

六、委托人是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抵押中的抵押权人委托贷款是金融机构从上个世纪起,就以垄断地位开展的贷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从上个世纪起,就不断对委托贷款制定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虽然,时过境迁,原有的一些规范可能被后来的规范所废止,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关于委托贷款属性的规定,仍然被现行法律规范贯彻至今。

综上所述,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在委托贷款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实务中,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委托人才是债权人,所以,金融机构不是抵押权人,委托人才是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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