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与冻结处理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与冻结处理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查封与冻结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个概念,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情况。
一、抵押物查封抵押物查封通常发生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申请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措施。
查封是指在法律程序中,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扣押,限制其转移或变卖,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如果抵押物被查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可能发生变化。
二、抵押物冻结与查封不同的是,冻结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法律不允许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如转移、变卖、拍卖等。
抵押物冻结是一种保护性措施,旨在避免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或阻止非法交易。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如果抵押物被冻结,债权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等待法院或相关部门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三、处理方法1.了解法律程序: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债权人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抵押物查封和冻结的法律程序和流程。
同时,债务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了解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2.及时沟通:在抵押物被查封或冻结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应保持沟通,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双方应尊重彼此的权益,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3.评估风险:债权人在处理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和冻结时,应评估风险,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债务人也应了解风险,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4.寻求专业意见:在处理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和冻结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专业律师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妥善处理问题。
5.依法处理: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如果抵押物被查封或冻结,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抵押物。
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尊重法律程序和流程,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6.协商延期还款:在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考虑与债务人协商延期还款。
这样可以避免抵押物被查封或冻结,为双方提供更多的时间来解决问题。
协商延期还款时应遵循双方意愿,并确保达成一致意见。
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已抵押不动产在被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问题。
首先介绍了查封对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影响,然后探讨了查封解除后是否能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接着详细分析了办理该登记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并总结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后提出结论和建议,为读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指导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相关流程和要求,从而更好地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关键词】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动产查封、影响、解除、条件、程序、注意事项、法律法规、结论、建议1. 引言1.1 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引言: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动产已经抵押,但此时又被法院查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可能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处理。
对于已抵押不动产在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首先要明确的是,查封对抵押权转移登记会产生影响。
在不动产被查封的情况下,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查封是对不动产权利的一种强制措施,可以限制不动产的处置权。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查封对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影响,查封解除后是否能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指导。
2. 正文2.1 查封对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影响查封是指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冻结被查封财产,以确保其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不会被转移、变卖或毁损。
对于已抵押的不动产而言,一旦发生查封,就会对抵押权转移登记产生影响。
查封的存在会限制原债权人转移其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抵押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协议。
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是担保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因此,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判断抵押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在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往往会引起争议。
查封是指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财产采取的限制流动措施,通常是因为该财产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当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三、不同观点与法律规定对于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
一部分观点认为,抵押物被查封表明该财产权受到限制,因此抵押合同应认定为部分无效。
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抵押合同应当继续有效,但抵押权因标的物被查封而受到限制。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合同效力的具体分析(一)抵押物的合法性原则在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下,首先应考虑抵押物的合法性原则。
如果抵押物属于违法财产,无论是否被查封,该抵押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当事人应确保抵押物为合法财产,避免因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查封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履行尽管抵押物被查封,但查封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也需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受偿。
因此,在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遵守和履行原抵押合同。
(三)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效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抵押物被依法保全或执行查封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处理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查封处理一、抵押物查封的概述抵押物查封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封锁和限制的措施。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查封处理是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债权实现和抵押权保护等问题。
二、抵押物查封的原因抵押物查封的原因可能包括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物价值下降、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等。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查封抵押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此外,当抵押物价值下降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查封措施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被降低或失去。
三、抵押物查封的处理方法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当抵押物被查封时,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与债权人协商:债权人在查封前会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债权人在了解情况后可能会暂停查封。
这时,房产抵押权人应当积极参与协商,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2.依法维权:如果债权人未能履行协商承诺或者出现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处理抵押物时,房产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措施,申请对房产进行查封保全,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保全财产:在查封期间,房产抵押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全财产,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财产转移、财产保全等措施,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申请解封:在案件解决后,房产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
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将会作出解封或者驳回的裁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在房产抵押合同中,还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1.慎重评估风险:在进行房产抵押时,要慎重评估风险。
一旦抵押物被查封,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麻烦。
因此,要认真分析风险因素,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
2.依法办事:在进行房产抵押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措施和方法,以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抵押物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抵押物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抵押物查封对抵押效力是有影响的。
抵押查封是押品成为法定拘留品,以确保抵押人履行抵押债务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抵押查封的本质是把押品的所有权及有限的抵押效力转移给抵押债权人,保护其利益。
首先,抵押查封会使抵押物脱离抵押人的管辖权。
在抵押查封的财产的拥有权不再归抵押人,而是受抵押债权人的控制,因此抵押效力受到影响。
其次,抵押人不能擅自处理抵押物,抵押查封后抵押人放弃了抵押物的处理权,只能尊重抵押物的权利归属;其次,抵押物不能交付给债权人,而必须由抵押物管理员来代理债权人对其进行管理,也会对抵押效力造成间接影响。
此外,抵押物查封使抵押债权人在放弃抵押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先交付抵押物,而不是先要求还债。
因此,抵押查封影响着抵押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回债款的时机和优先权,以及抵押数额的减损情况,也影响抵押效力本身。
总而言之,抵押物查封会影响抵押效力。
实际生活中,抵押人应尽快按照抵押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以预防抵押物的查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于如何防范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风险

关于如何防范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风险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已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以下简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扣押的情况,特别是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
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为防范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风险,银联信分析师特意从债权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债权银行实现抵押权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债权银行依法维护权益有所帮助。
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做了明确规定。
《民诉法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抵押物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抵押物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权效⼒
抵押物查封的,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七条规定:当事⼈以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权处分的,⼈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请求⾏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民法院应予⽀持。
抵押⼈以抵押权设⽴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前款规定。
抵押物被查封的,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抵押物查封被解除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还是可以⾏使抵押权。
【辟谣】
抵押物被查封后,优先受偿权就消失了?
真相:不是。
解析:抵押权被查封后,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抵押权还是存在的,债权⼈还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提醒】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1、⼟地所有权
宅基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地的使⽤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的成⽴的⾮营利法⼈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问题

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影响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已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以下简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扣押的情况,特别是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
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为防范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风险,作者从债权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债权银行实现抵押权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债权银行依法维护权益有所帮助。
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做了明确规定。
《民诉法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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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影响及对策建议作者:贾纯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已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以下简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扣押的情况,特别是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
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本文拟从债权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债权银行实现抵押权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债权银行依法维护权益有所帮助。
一、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一)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关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和《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做了明确规定。
《民诉法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第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
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
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二)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会对抵押权的效力造成不利影响,但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看,先行查封会对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带来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即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折价或拍卖、变卖)或通过申请法院处置(拍卖或变卖)。
在抵押人配合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处置比通过法院处置的效率要高,而且处置成本相对较低。
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
2.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充满了不确定性。
先行查封法院在程序上取得了优先处理查封财产的权利,抵押权人通过法院处置途径实现抵押权时,只能通过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进行,且受制于首先申请法院查封的债权人的处置进程及处置态度,从而使抵押权人丧失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使抵押权的实现过程充满了诸多的不确定性。
从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看,这些不确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先查封法院对债权人债权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
《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执行”。
因此,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未经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此进程抵押权人无法控制。
(2)因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需要向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申请,在首先查封的法院为异地法院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与法院的协调成本会增加,尤其是在个别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有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3)在抵押物的价值有限,特别是在抵押物的预计变现价值仅能满足或部分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由于首先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预计变现后自己难以受偿,申请首封的债权人往往会向抵押权人提出给予其适当清偿份额作为处置抵押物的条件,否则就怠于处分,使得优先受偿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及时充分的实现。
(4)在不良贷款处置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抵押人通过与其有关联的企业,以关联企业对其有债权纠纷为由,申请当地法院首先对企业的核心资产(包括抵押资产)进行查封,抵押人的关联企业申请对抵押人的资产查封后,或者怠于及时行使债权或人为将债权诉讼过程复杂化,或者通过关联企业与抵押人和解的方式达成还款期限很长(如5-10年)的还款协议,约定在还款协议未履行完毕前不解除对资产的查封,以此来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有效实现。
二、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对策建议针对抵押物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影响,结合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实践,从债权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角度,对抵押权人应采取的对策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抵押权人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要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在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经常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既然资产已为银行债权设定了抵押,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再申请对抵押物查封意义不大,且还要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觉得得不偿失。
如上所述,先申请查封资产的债权人会取得处置资产的主导权,因此是否能够先行查封对抵押权能否顺利实现是有很大影响的。
同时,按照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相应的比例交纳费用,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新规定改变了过去严格按照保全财产金额收取费用的规定,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费用支出。
因此,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在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时对债务人的资产(含抵押资产)应果断地抢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财产查封,包括在诉前果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确保以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二)抵押权人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发现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后要及时主张权利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将抵押物的监控及定期检查作为贷后管理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好,及时发现抵押物存在的重大风险事项。
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
具体而言,可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
1.核实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查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是否合规。
如认为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查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向查封的法院提出异议。
2.及时向查封法院主张抵押权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
《执行规定》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依据该条规定,法院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虽然不能对此提出异议,但应向法院说明该抵押财产已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如抵押合同、他项权证等,以便法院知悉查封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以确保该抵押物不为其他债权强制执行或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3.加强与查封法院及申请查封的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
及时掌握查封法院对上述债权纠纷的审理、判决和执行进程,督促法院尽快处置抵押物来优先偿还所担保的债权。
对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抵押物或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与抵押人恶意串通对抗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要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对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完善,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以充分的法律保障1.建议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发现该财产设立抵押权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关于抵押物被抵押权人之外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是否通知抵押权人的问题,现行司法解释仅明确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对一般抵押权是否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则未做明确。
从保护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角度出发,建议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涉及一般抵押权时也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以便于抵押权人及时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对涉及抵押物执行的参与分配规则进行调整。
《执行规定》中确定了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分配的规则,在所涉及的多个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情况下,上述分配规则是合理的,有利于保护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债权人的权益。
但如所查封的资产已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因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相比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抵押物的处置与其利益关系最大,在此情况下如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分配会导致利益关系的失衡,不利于保证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因此,建议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在查封的资产属于已设立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资产的,应由对抵押权人申请处置抵押物有管辖权的法院负责抵押物的处置及主持进行分配,以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予以合理保护,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