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得抵押,为什么不得抵押!
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

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限制被引入对抵押物权的行使和保护。
这些限制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权是指债务人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设立的权利。
抵押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抵押物的独立性、抵押物的保全和处分等方面。
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权是独立于债权的一种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债权关系不存在或债权被解除,抵押物权仍然存在。
这种独立性限制保证了抵押物的安全性,即使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2. 处分限制抵押物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民法典对处分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了抵押物权的处分必须经过协议、拍卖或者司法拍卖等程序。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物权时必须遵守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随意处分抵押物,以免损害债务人的权益。
3. 登记保全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物权登记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这一限制要求债权人在行使抵押物权之前必须完成抵押物权的登记手续,确保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此外,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对抵押物进行保全措施,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物权的责任限制除了对抵押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限制外,民法典还对抵押物权的责任进行约定,以进一步保障抵押物权的合法行使。
1. 债务人保护民法典规定,在抵押物权行使期间,债务人仍然享有对抵押财产的占有、收益和管理权。
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不能随意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人责任民法典对债权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在保管抵押物期间应当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管。
如果因债权人的过失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灭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抵押物权的利益平衡民法典对抵押物权的限制不只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债务人的利益,力求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债务人的基本权利。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范围与限制规定详解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财产为担保,行使优先受偿权利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贷款交易中,抵押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债权人的安全措施,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详细论述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以帮助读者对该话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界定。
通常,抵押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债权抵押权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履行而设立的,因此,抵押权的范围必然包括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其利息、费用等相关款项。
2. 附属债权抵押权人可享有与主债权有关的其他债权,如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这些附属债权在抵押权范围内亦受到保护。
3. 追索权债务人违约情况下,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实施追索的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追索债务人未偿还的债务。
二、抵押权的限制规定除了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受到一些限制规定的约束,以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限制规定:1. 抵押物评估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债权人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确定抵押权人可以享有的债权金额。
2. 法定优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享有法定优先权,即使有抵押物,抵押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税款债权等享有法定优先权。
3. 抵押权在先原则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先设立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4. 涉及受限物权的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抵押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
例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受到特殊管理的不动产,设立抵押权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5. 抵押权的转让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不允许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
这样的限制可能是通过借款合同或者法律法规实施的,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法律规定不许抵押的六种情况

法律规定不许抵押的六种情况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最新哪些房产不能被抵押?

Your choice is to do or not, but if you do not, you will never have a chan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哪些房产不能被抵押?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一、哪些房产不能被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房地产抵押的效力是什么房地产抵押一经设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
根据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1、先受偿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
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1)房地产自身。
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
哪些财物不能质押

哪些财物不能质押质押是⼈们获得资⾦融通的⼀种常⽤⽅式。
对于哪些财物可以质押、哪些财物不能质押,许多⼈还存有困惑。
《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都对质押作了相应规定,下⾯请跟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哪些财物不能质押,哪些财物可以质押根据《民法典》,禁⽌转让的动产不能质押,⽽规定禁⽌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其他规范性⽂件,不能作为规定禁⽌转让动产的依据。
法律、⾏政法规规定禁⽌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条:法律、⾏政法规禁⽌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四⼗条: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票;(⼆)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财物不能质押的全部规定了,温馨提⽰⼀下,关于股份出质,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起⽣效;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起⽣效。
如果您还有其他困惑,欢迎到店铺咨询。
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提供给贷款机构作为担保的财产或权益。
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机构可以依法将抵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抵押物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特定的财产和权益。
一、不动产抵押物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土地、厂房、商铺等。
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借款人需要将不动产的权属证明和相关手续提供给贷款机构,贷款机构会根据不动产的市值和市场流动性来评估其抵押价值。
不动产抵押物通常具有较高的价值和稳定性,是许多贷款机构愿意接受的抵押品。
二、动产抵押物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包括车辆、设备、存货、存款等。
动产抵押物的范围相对较广,可以涵盖各种类型的财产。
例如,借款人可以将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以获取汽车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提供车辆的所有权证明和相关手续。
动产抵押物的价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和使用磨损的影响。
三、金融资产抵押物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单等。
借款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物,从而获取融资。
贷款机构会根据金融资产的市值和流动性来评估其抵押价值。
金融资产抵押物的优势在于其流动性较高,可以较快地变现以偿还债务。
四、知识产权抵押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借款人可以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融资。
贷款机构会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有效性和保护情况来评估其抵押价值。
知识产权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受到技术变革和法律风险的影响,需要借款人和贷款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五、其他特定财产和权益抵押物除了上述提到的抵押物范围外,还有一些特定的财产和权益可以作为抵押物。
例如,借款人可以将自己的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或特殊许可证作为抵押物。
这些抵押物通常需要进行专业评估和法律审查,以确定其抵押价值和法律效力。
总结起来,抵押物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特定的财产和权益。
借款人在选择抵押物时,需要考虑其价值、流动性、市场波动以及法律风险等因素。
公益性房产不能抵押

公益性房产不得抵押来源:房地产权产籍作者:案例一:有一家民营公司出资购买了原厂矿的一家医院,并重新注册为博爱医院,产权证的权利人登记为博爱医院,现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案例二:段某购买了一家幼儿园,并以个人名义登记办证,产权证上的使用性质登记为幼儿园,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对这两种情况,笔者认为都不能办理抵押登记,这是因为:1、《担保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都对此有禁止性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也有同样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于教育、医院、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2、法律规章不得设定抵押的规定,注重于房产的使用性质,而不在于所有权是民营或个人所有。
很多人对公立的学校或医院的房产不能设定抵押能理解,而对私立或纯属个人的公益性房产则认为是私人财产,可以抵押。
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因此,学校和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
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目的着眼,应当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
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院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
除学校、幼儿园、医院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
比如,不得将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宫、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抵押。
抵押物规定

抵押物规定抵押物规定是指在贷款或借款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物品作为借款的担保物。
抵押物规定通常是根据借款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而确定的。
下面是有关抵押物规定的一些重要方面:1. 抵押物种类: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例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例如车辆、机器设备等。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将贵重物品、股票、债券等作为抵押物。
2. 评估和价值评定:在确定抵押物规定时,通常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价值评定。
这是为了确保贷款人能够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来进行贷款金额的确定。
3. 抵押权设立和登记: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抵押物抵押权通常需要进行设立和登记。
只有设立和登记了抵押权,借款人才能将抵押物作为担保物。
抵押权设立和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4. 抵押物权益保护:在抵押物作为担保物的情况下,贷款人享有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依法行使抵押权的权利。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照协议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变现来弥补损失。
5. 抵押物抵押率:贷款人通常会规定抵押物抵押率。
抵押率是指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例。
抵押率越高,贷款人的风险越小,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也会相应减少。
6. 抵押物保管和保险:在抵押物规定中,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购买相应的保险来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这是为了防止抵押物在贷款期间受到损坏或毁坏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收回借款。
总之,抵押物规定是贷款协议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对于贷款人和借款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抵押物规定,可以确保贷款过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借款人也应该在选择抵押物时要慎重考虑,确保自己能够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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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得抵押,为什么不得抵押!
抵押,是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
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些财产为什么不得抵押
下面,重点说说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和不得抵押的依据。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处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依法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集体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特殊用途和特殊性质,若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随便抵押,将不利于国家利益和社会
稳定。
但《物权法》也规定了除外情况,包括:为了鼓励农民开发荒地,解决资金短缺,第180条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第183条允许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015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依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上述试点地区开展抵押贷款。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敬老院、福利院等。
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是指公益单位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
设置的各种社会设施,这种设施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福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关系众多人的利益,有关社会稳定,这一类设施不得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作为抵押的财产应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抵押人对其有处分权。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是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是指该项财产有两个以上的人主张权利。
抵押人在此情况下对财产都没有明确的处分权,此时设定的抵押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设定便变得毫无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指以下财产:
(1)继承发生后,遗产尚未分割的财产。
此时,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尚未表态,财产到底归谁所有尚不清晰,遗产不能用来抵押。
(2)有争议的财产。
民事主体未就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有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正在进行司法裁决或仲裁进行期间,而未有终局的处理决定,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尚未清楚,此时这类存在争议的财产不能用作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海关监管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仍然属于财产所有人,但处分权的行使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以这类财产设定抵押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应当指出,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则抵押权不受影响。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个兜底条款,除了《物权法》的规定外,如果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禁止抵押的规定,仍不得抵押。
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限于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