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六类财产
担保权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权期限,是指在担保关系中,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的期间。
担保权期限是担保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关系到担保权的设立、存续、变更和消灭。
本文将从担保权期限的法律规定出发,对担保权期限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担保权期限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担保权期限,是指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的期间。
担保权期限的起算点为担保合同成立时,终止点为担保债权消灭或者担保物权消灭时。
2. 特征(1)期限性:担保权期限具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不同于担保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2)法定性:担保权期限的法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对担保权人具有约束力。
(3)不可分割性:担保权期限在担保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担保权人不能单独变更担保权期限。
三、担保权期限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关于担保权期限的规定《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担保权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保权期限届满,担保权人未行使担保权的,担保权消灭。
”2. 《民法典》关于担保权期限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担保权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担保权期限届满,担保权人未行使担保权的,担保权消灭。
”3. 《物权法》关于担保权期限的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担保权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担保权期限届满,担保权人未行使担保权的,担保权消灭。
”四、担保权期限的确定1. 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权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2. 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权期限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3. 担保权期限的起算担保权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担保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担保权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担保权期限的变更与消灭1. 担保权期限的变更担保权期限的变更,是指担保权人在担保权期限届满前,与担保人协商一致,对担保权期限进行延长或者缩短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9•【文号】建设部令[第56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4月27日经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1997年5月9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权顺位是指在多个担保权人之间,对于同一担保物所享有的担保权利的优先顺序。
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权顺位的基本概念1. 担保权:担保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担保权顺位:担保权顺位是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多个担保权人之间担保权利的优先顺序。
三、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规定《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权顺位的基本法律。
根据《担保法》第38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设定多个担保权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按照设立时间先后顺序受偿;(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按照债权金额大小顺序受偿。
2. 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顺位。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 商法规定《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权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按照设立时间先后顺序受偿;(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按照债权金额大小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8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一、单项选择题1。
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该转让行为()。
A。
有效B.无效C。
视标的物种类而定D。
有的有效,有的无效【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C。
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D。
公司同意之日【答案】C【解析】《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3。
以()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
土地所有权B。
汽车C.电视机D。
家用电脑【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以电视机、家用电脑等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汽车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质权的标的是()。
A.不动产B.土地使用权C。
动产和权利D。
房屋【答案】C【解析】依据质权的性质,质权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
5。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有效.A。
质押合同成立时B。
质押合同登记时C。
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D。
质物被质权人使用时【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
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D。
无效【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公司抵押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抵押品管理制度,确保抵押品的安全、有效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押品是指担保公司为保证债务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向担保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义务的财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所有抵押品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抵押品种类及价值评估第四条抵押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动产:车辆、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二)不动产:房屋、土地等;(三)权利: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五条抵押品价值评估:(一)担保公司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品进行价值评估;(二)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评估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三)评估结果应作为抵押品价值的依据。
第三章抵押品接收与保管第六条抵押品接收:(一)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抵押品接收部门,负责抵押品的接收、登记、保管等工作;(二)债务人或第三方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品所有权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三)抵押品接收部门应核实抵押品的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抵押品保管:(一)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抵押品保管场所,确保抵押品的安全;(二)抵押品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抵押品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抵押品保管规定,确保抵押品的安全。
第四章抵押品处置第八条抵押品处置:(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抵押品;(二)处置抵押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抵押品价值最大化;(三)处置抵押品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退还给债务人或第三者。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抵押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抵押品安全、有效管理。
第十条抵押品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抵押品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担保法

留置权的实现
《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 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 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 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 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 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 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审查担保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 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
特征:
一、 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 先受偿。
留置是四
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 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 受偿。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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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六类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按照草案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草案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按照草案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草案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债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产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还对留置权、让与担保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