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角色和地位在日益增强。
然而,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不仅依赖于自身的实力和经营能力,而且还需要借助外部的帮助和资源。
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筹资和业务拓展的需求,担保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手段。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确保市场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相应的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担保行为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及意义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旨在帮助公司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利用自身信誉和资源,上市公司能够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加融资的机会和额度。
这种担保行为,一方面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健全其供应链,提升信誉度和市场形象;另一方面,对于担保方而言,这种担保行为也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和利益,增加经营的多样性。
然而,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如果上市公司无法兑现其担保义务,将会导致债务违约甚至破产,给担保方和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因此,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需要合理、透明和规范的管理,以降低风险并保护各方利益。
二、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可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信息透明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性,同时保障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1. 风险可控: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应当基于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责任的可控性和可承受性。
上市公司应当能够合理判断自身的还款能力和经营状况,避免过度担保和盲目扩张。
2. 自愿原则:上市公司与担保方之间的担保关系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存在任何强迫、诱导、欺骗等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担保事项,并获得担保方的明确同意。
3. 公平公正:上市公司在与担保方进行担保交易时应当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不能利用担保关系谋取非法私利,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反担保管理办法

(一)抵押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二)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本公司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 (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本公司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四)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本公司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 (五)抵押人有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动产抵押
抵押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场变现的动产可以设定抵押。下列动产可以抵押: (一)通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 (二)交通运输工具; (三)办公用品; (四)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 (一)抵押动产所有权证书,如购置凭证、产权登记证书、受赠财产证明等; (二)抵押人对抵押动产具有使用权,应提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确定抵押动产净值的凭证或评估报告; (四)抵押动产的保险单; (五)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资料等。
下列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
(一)动产. 1.易变现便于保管的通用设备; 2.通用的交通运输工具; 3.其他便于保管的财产。 (二)权利(益)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上市流通股票; 3.专利权、专用权、著作权、冠名权、专营权、独家代理权、承租权、管理权、收益权等。
出质人向本公司移交质物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质物的权属期间; (二)质物的价值依据或评估报告; (三)质物在变现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 (四)有关质物的保险单; (五)以权利(益)出质的,须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利所有人同意出质的文件或可以出质的文件依据; (六)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质的,须提交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 (七)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须提股权证和董事会同意出质的证明; (八)以共有动产或权利出质的,须提交共有人出质的证明。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毁损和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之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控制和防范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项对外投资、委贷等项业务均需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
本办法所称担保与反担保~以下统称为保证。
第三条保证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以提供财产抵押、权利质押、个人信用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多种保证方式~但同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第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的风险程度~依照“安全、合法、易行” 的原则~选择一种或多种保证措施。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接受单一的信用保证。
第六条客户信用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客户提供的抵,质,押保证~公司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一,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地理位臵等,,二,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包括:1、抵,质,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归属,2、以共有财产为抵,质,押物的~应审查其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抵,质,押的书面证明,3、如果抵,质,押物权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应审查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明,4、抵,质,押物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物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调查、落实,按法律规定~经登记后生效的~应依法登记。
第八条以下列证券等为质押物的~首先确认其所有权~并重点审查:,一,有价债券的发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二,国库券是否为凭证式国库券,,三,上市证券、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证明,,四,其他可质押证券、股票由有关机构登记认定的证明,,五,现汇质押的~现汇应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单质押的~应对存款行出具的书面不予挂失承诺进行核保~或三方签定质押协议,,六,承兑汇票质押的~应确认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担保 (1)3.2反担保 (1)4职责 (1)5管理内容 (2)5.1管理原则 (3)5.2管理的基本要求 (3)5.3管理流程 (4)6附则 (6)附录A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业务流程汇编 (7)附录B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业务表单汇编 (7)附录C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申请标准 (7)2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事项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0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3术语和定义3.1担保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经济行为。
担保范围主要指境内外借款担保。
3.2反担保指由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或者由其他人向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由债务人或其他人对担保人进行清偿。
3.3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职责74.1公司总部4.1.1财务部是公司担保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担保管理制度,审核批复担保申请,管理担保事项。
4.1.2法律事务部配合财务部的担保管理工作,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法律咨询,对我方签署或出具的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核,配合处理未涉诉担保纠纷案件,牵头处理涉诉担保纠纷案件。
4.1.3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本部门承办的担保事项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好担保事项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
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投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必要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效益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担保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长为对外担保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区城投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向区城投集团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三)担保合同草案;(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区城投集团收到子公司提交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应在收到完整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不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区城投集团应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区城投集团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
反担保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反担保管理办法反担保管理办法1. 引言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在进行贷款时,提供物品或资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反担保管理办法是指由借贷双方或借贷机构制定的,对反担保物品或资产进行管理和评估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反担保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定义反担保物品/资产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用于作为贷款担保的可供债权人或贷款机构依法追索债权或优先受偿的物品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土地、金融工具等。
3. 反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反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借款人或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品或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保障债权人或贷款机构的权益。
反担保管理办法的原则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和合规的原则,保护借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评估4.1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和公正。
4.2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所有权情况和合法性;-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市场价值;-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流动性和可变现性。
4.3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评估结果应纳入反担保管理系统,债权人或贷款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评估结果,依此做出相应的决策。
5.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保管5.1 反担保物品/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好无损。
5.2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借款人或债务人承担,借款人或债务人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反担保物品或资产的安全。
5.3 债权人或贷款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品或资产的保管证明或保险凭证。
6. 反担保物品/资产出售或变现6.1 在借款人或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债权人或贷款机构有权依法要求变现反担保物品或资产。
6.2 反担保物品/资产的变现须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和效率。
6.3 反担保物品/资产变现所得的优先顺序为:清偿债务、支付利息、偿还借款人或债务人未偿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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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公司反担保行为,提高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提保。
本办法所称么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规范反担保行为,切实发挥反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反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反担保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债权的实现。
公司设定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
对于反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第一节反担保保证第七条反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八条反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是自然人。
前者作为保证人,不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保证人条件,贷款银行不予接受;作为反担保保证人,本公司在审查和认定上应极为慎重。
后者作为反担保保证人。
为被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民营中小企业反担保中经常采用的方式。
第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担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贷款证(卡);(二)通过注册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五)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六)所有者权益应大于固定资产净值;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民事违法或刑罚记录;(二)为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三)为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与被担保企业有利害关系且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反担保保证人:(一)国家各级机关;(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对反担保保证人进行如下审查:(一)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审查保证人有无不良贷款、拖欠利益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资信情况;(三)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财务实力情况;(四)审查保证人的技术水平、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财务实力情况;(五)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六)审查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其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七)审查保证人领导者的品德、素质及其经营业绩等。
第十三条本公司要与经审查认定的反担保保证人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对同一项目的分期贷款担保,本公司可与反担保保证人就单笔贷款担保分别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也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签定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被担保企业申请贷款展期,必须向本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贷款银行同意展期后,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并向贷款银行支付代偿金后,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公司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第二节反担保抵押第十七条反担保抵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对本公司担保行为的反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反担保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反担保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第二十条下列不动产可以抵押:(一)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二十一条下列不动产不得抵押:(一)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二)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三)已出租的住宅房屋;(四)在国家建设规划中拟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五)用于教育、医疗、市政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六)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七)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八)集体所有的土的。
第二十二条以房地产设定反担保抵押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产权属凭证(原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执照》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三)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四)用已出租的非住宅地产抵押时,须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回执;(五)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六)抵押房产的保险单等。
第二十三条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连同土地上定着物一起抵押。
如改变地上定着物,须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用抵押的房地产出租时,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且其租赁期不得超过担保期限。
第二十五条签定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对于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地产抵押物,本公司应与抵押人一起在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场变现的动产中以设定抵押。
下列动产可以抵押:(一)通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二)交通运输工具;(三)办公用品;(四)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一)抵押去产所有权证书,如购置凭证、产权登记证书、受赠财产证明等;(二)抵押人对抵押动产具有使用权,应提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书面证明;(三)确定抵押动产净值的凭证或评估报告;(四)抵押去产的保险单;(五)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六)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要对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进行下列审查:(一)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三)抵押物的流动性;(四)抵押物的现值和变现价值;(五)抵押物的品质和有效使用期限;(六)抵押物是否重复抵押等。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动产抵押物要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期限不得短于债务保证期限。
第三十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以及保险单证等均应由本公司代为保管,本公司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以本公司认可的最低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以偿还本公司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和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之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帐户。
抵押物灭失后,本公司可应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反担保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本公司的抵押权:(一)抵押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二)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本公司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本公司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提供的;(四)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本公司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五)抵押人有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被担保企业到期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应与抵押人协商鼾抵押物,协商不成,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二)清偿被担保企业所欠本公司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三)支付《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款所列金额的,本公司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审美观点担保企业追偿;清偿前款所列金额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债务,《反担保抵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及时将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第三节反担保质押第三十七条反担保质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为本公司为其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债务、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兑现权利凭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出质人必须是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十九条下列动产和权利不得质押:(一)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二)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三)无法评估其价值、难以变现的权利;(四)权利的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不同意设定质押的权利;第四十条下列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一)动产1、易变现便于保管的通用设备;2、通用的交通运输工具;3、其他便于保管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