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担保管理办法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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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某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某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保障某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承包商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文档所涉及的保证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2.1 履约保证金的意义承包商在签署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承包商履约的一种保证。

一旦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项目,业主可以依据合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弥补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2.2 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确定。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总价的3%-5%,机电安装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总价的5%-10%。

3. 质量保证金3.1 质量保证金的意义业主要求承包商缴纳质量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质量保证金是承包商在项目验收合格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缴纳的一种质量担保。

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工程项目发生缺陷或失效,业主可以通过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的方式来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

3.2 质量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确定。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为总价的1%-3%,机电安装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为总价的2%-5%。

4. 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4.1 保证金的缴纳承包商在签署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缴纳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

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

4.2 保证金的管理业主应在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并在银行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

业主应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

同时,业主应在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应当保证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低于规定数额,并且应当保证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收回。

工程履约担保金制度

工程履约担保金制度

工程履约担保金制度一、定义与目的工程履约担保金是甲方(业主)要求乙方(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缴纳的一种保证金。

其目的是确保乙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从该担保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二、担保金的数额与支付1. 担保金的数额通常根据工程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约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担保金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担保金不计利息,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发生违约情况下全额退还给乙方。

三、担保金的管理与使用1. 甲方负责担保金的专户管理,并确保资金安全。

2. 担保金只能用于以下情况:-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需支付违约金时;- 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需承担返工或修复费用时;- 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相关责任时;- 其他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

3. 甲方动用担保金前,需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担保金,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索赔损失等措施。

2. 若甲方无故扣留或挪用担保金,应向乙方支付双倍金额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作为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

3. 基本原则:诚信、公正、透明、互利共赢。

二、合同签订与备案1. 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单位必须与业主或其授权代表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2.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将合同副本送交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3. 对于涉及重大变更或补充协议的情况,双方应及时修订原合同,并重新备案。

三、履约保证金1.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

2. 履约保证金可用于抵扣违约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

3.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商。

四、工程进度与质量控制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任务。

2.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书面报告,并提出调整计划。

3. 业主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承包商应立即整改。

五、付款与结算1. 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2. 承包商应提供合规的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业主进行款项支付。

3. 项目完工后,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六、违约与争议解决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业主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有关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担保方式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保证金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保证担保;(五)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第六条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第七条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第八条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九条其他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

三、担保设立第十条担保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担保的设立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担保的设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担保履行第十三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四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五条担保人应当保证担保财产的价值,确保担保财产的权属清晰,不得擅自处分担保财产。

五、担保终止和解除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终止:(一)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二)担保人履行完毕担保义务;(三)担保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解除:(一)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解除担保;(二)担保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

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2、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

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

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4、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5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3、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4、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

5、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证金的管理1、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规定是什么(一)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规定是什么(一)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规定是什么(一)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规定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为确保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履约,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并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规定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建筑、市政、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都适用。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一、合同法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的履约担保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商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了履约担保的种类和方式,如保证金、协议保证、第三方担保等。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提出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要求,承包商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

这些担保旨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

三、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进行规范,其中也包括了对履约担保的要求。

招投标法规定了各参与方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包括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和建设单位的权利。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后,建设单位可以在工程进展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从而保障工程的质量。

二、保障工程进度履约担保还可以用于保障工程进度的按时完成。

如果承包商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条款,要求承包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维护各方权益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各方的权益。

建设单位通过履约担保,可以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因为承包商违约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时,承包商也可以通过履约担保要求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总之,建设工程履约担保规定是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工程管理工程质量担保3监理合同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工程质量担保3监理合同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预防、控制、转移工程监理合同履约风险,规范担保工程中工程监理的管理职能。

强化在担保工程管理中工程监理的配合、协调、管理责任,从而更好的发挥监理公司在担保的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担保法》、《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工程监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担保公司和监理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相互配合、积极协调。

双方工作的结合是自始至终,贯穿于项目工程建设和工程保修的各个阶段。

第一章第三条根据项目的情况,建设单位可以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主持召开由担保公司、监理公司参加的工作会议,在会上三方进行工作交底。

担保公司向监理公司提交《担保实施细则》和有关担保工作程序性文件、资料。

当《监理规划》编制完毕,监理公司提交担保公司一份。

第四条担保公司项目负责人定期参加监理公司组织的监理例会。

监理公司应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对现场监理会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及时将与会方签字确认的《监理会议纪要》送担保公司一份。

第五条监理公司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组织召开相关的进度、质量问题的专题会,并应提前通知担保公司参加,会后应及时将与会方签字确认的《监理会议纪要》送担保公司一份。

第六条建设单位工程现场代表、担保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公司委派的监理工程师须遵守本办法,并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工程管理。

第七条监理公司应编制工程进度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对施工计划的编制要求;何时完成计划;分包计划和总包计划的结合;计划报审程序;计划的执行、统计、评价原则;计划预警;计划延期管理办法;违约和奖罚原则等。

第八条监理公司应对承包单位编制的施组、总体计划、年度施工计划、季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周计划以及分包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等有关施工现场进度的计划进行审核、签认和管理,计划的审核、签认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xxx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劳务)分包正逐步成为公司项目组织实施的主要形式,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招标管理八项原则,不断强化项目实施主体各方的约束,确保分包合同顺利履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公司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工程(劳务)分包作业时,一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任何分包方(含业主指定的分包方)都必须按公司管理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足额向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足额缴纳既是合同生效和实施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对项目部过程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1、公司直属项目部和委托一级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由公司负责管理。

分包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上交公司计财处,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2、二级公司或区域性公司自行承接并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分包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由本单位自行收缴并负责管理。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管理责任划分:两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是履约保证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额度的计算、督缴、退还审查等工作;项目经理部是履约保证金收缴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公司规定及时足额催收分包方应缴保证金;两级公司计财部门是履约保证金存管责任主体,负责出具票据、签发履约保证金到位确认书、存管和退还等工作。

第五条分包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向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现金、承兑汇票(三个月内)、银行保函、经公司有关单位确认的债权(到期债权)以及以往工程缴纳且具备退还条件的保证金。

1、以债权或以往工程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时,需由分包方提出申请,且经付款单位同意,报请两级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分包方的债权或以往工程保证金仅限于在原债务单位的项目上作为担保,不能跨单位调剂。

3、总(分)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按《xxx工程项目总(分)包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退还程序1、分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经本工程项目部验收确认工程实体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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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担保风险,明晰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以及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章投标担保
第四条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申请本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

本公司的投标担保业务,只为申请企业按照80万元/年担保额出具担保函,按照2%标准收取担保费1.6万元;担保函仅限应用于投标保函有效期内在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使用。

1、受理对象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依法经营的施工企业。

2、企业需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需从工商登记部门复印);
(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简介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会或股东会申请担保的会议纪要;
(6)建筑行业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曾获奖项证书等复印件;
(7)企业简介(含企业人数、人员结构、部门,部门设置以及成立以来代表性工程统计等);
(8)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本年度当期的企业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等;
(10)近两年承建的工程合同前三页复印件;
(11)反担保措施说明及资料;
(12)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验)
3、业务操作流程
(1)投标人(企业)符合投标担保受理条件,持招标文件及以上资料向我公司申请投标担保并填写《工程担保申请书》,经部门经理初审后报请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立项;部门经理确定项目经理A、B角,项目经理接到任务后收集资料进行尽职调查;
(2)在投标人资料提供完全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A、B角意见;
(3)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同意并联签后即可为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4)由项目经理办理与企业签订担保合同事宜;
(5)企业交纳担保费并办理完毕反担保抵押质押等手续后,我公司为企业出具担保函;
(6)项目经理将担保函交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7)项目经理将担保项目有关情况尤其是反担保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与担保函一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项目资料存档;管理部门应向我公司开具收到担保函的证明;
(8)项目经理对企业保后进行监管,旁听投标会,掌
握担保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保后监管报告后定期上报;
(9)建设管理部门向我公司出具同意解除企业反担保的意见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解除反担保手续。

该担保项目终结后,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终结报告书,并与项目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章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本公司为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向业主(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承诺,用于保证承包商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使业主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遭受损失。

本公司提供的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0%。

1、受理对象
(1)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依法经营的施工企业。

(2)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3年。

(3)申请担保金额不低于50万元。

2、企业需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需从工商登记部门复印);
(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简介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会或股东会申请担保的会议纪要;
(6)建筑行业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曾获奖项证书等复印件;
(7)企业简介(含企业人数、人员结构、部门,部门设置以及成立以来代表性工程统计等);
(8)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本年度当期的企业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等;
(10)企业近期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11)近两年承建的工程合同前三页复印件;
(12)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信用评级公司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13)反担保措施说明及资料;提供本公司指定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反担保物评估报告;
(1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或资料系复印件的,客户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业务操作流程
(1)承包商(企业)符合承包商履约担保受理条件,持中标通知书、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以上资料向我公司申请承包商履约担保并填写《工程担保申请书》,经部门经理初审后报请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立项;部门经理确定项目经理A、B角,项目经理接到任务后收集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进行尽职调查;
(2)在承包商(企业)资料提供完全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担保意见;
(3)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同意并联签后即可为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4)项目经理负责与承包商(企业)办理签订履约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手续;
(5)承包商交纳担保费并办理反担保抵押质押手续后,项目经理为承包商(企业)办理出具保函事宜,并亲自将保函送交建设管理部门确认备案;建设管理部门向我公司出具收到保函的证明;
(6)项目经理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7)项目经理进行保后监管,并定期形成保后监管报告后上报;
(8)建设管理部门向我公司出具同意解除企业反担保
的意见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解除反担保手续。

该担保项目终结后,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终结报告书,并与项目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4、担保公司承担责任范围
担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1)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仍按原合同支付建设工程款;
(3)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

5、收费标准
按照担保金额的2%收取保费,此保费按单收取
6、中途退保
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在办理完担保手续或已经出具保函,但未使用保函并要求退保的,我公司扣留保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四章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主要反担保措施
可接受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等。

具体为:
1、信用担保:包括申请企业股东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和其他第三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房地产和动产(包括工程机械设备等)的抵押(质押)、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出口退税单等)、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收益权、经营权、承租权、期权)等。

3、根据项目风险度可以要求企业按照保函金额10%提供保证金担保。

公司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项目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哪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七条抵押(质押)率
抵押率需要根据抵押物具体情况确定,主要为:
1、房地产抵押率不高于评估值的70%。

2、设备、车辆等动产抵押率不高于评估值50%。

3、以权利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50%。

第五章其他
第八条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我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

第九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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