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工程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工程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合同中,为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承包商向发包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一旦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三、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给发包方。
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支付方式。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1.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义务;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 发包方确认无其他违约行为。
满足以上条件后,发包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商。
如有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五、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履约保证金应由发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履约保证金损失,发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1. 若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损失计算,但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总额。
2. 若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包商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上。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3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1. 什么是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权利,用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保证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保障合同履行的作用。
2.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需要提供保证金。
同时,第98条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的情况。
3.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包括财产性、担保性和违约性三个方面。
•财产性:保证金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可以是钱款、有价证券、票据等,具备经济价值和使用权。
•担保性:保证金的本质是一种担保性的金融工具,旨在保障合同的履行,一方提供保证金作为对合同履行的担保。
•违约性:保证金在合同中作为双方履约的保障,一方如果违约,可能会导致保证金的损失或扣除。
4.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形式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形式包括定额保证金和比例保证金两种。
•定额保证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具体的保证金数额。
例如,当事人约定支付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比例保证金:根据合同履约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约定。
例如,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为合同履约金额的10%。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证金约定形式。
5.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退还交付的保证金。
在履约保证金支付期满后,没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应当主动要求退还保证金。
如果一方拒绝退还保证金,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抵扣或索赔。
但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使用保证金的权限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6.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风险和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合同中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条款进行合理的约定,以降低风险。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关系中,旨在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履约保证金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履约保证金,又称保证金、担保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物,当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当返还给支付方或抵作价款。
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特点:1. 担保性: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担保合同履行,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2. 约束性:履约保证金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处分保证金。
3. 可返还性: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当返还给支付方或抵作价款。
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和《担保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如下: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保证金作为担保。
保证金合同自实际交付保证金时成立。
保证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履约保证金适用于以下合同关系:1. 货物买卖合同2. 房地产买卖合同3. 加工承揽合同4. 建设工程合同5. 租赁合同6. 贷款合同7. 其他经济合同四、履约保证金的操作流程1.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保证金数额、支付方式、返还条件等。
2. 支付方按照约定向收款方支付保证金。
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向发包方缴纳的一种担保金,用于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
为违约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至10%。
2.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通常为7个工作日)向发包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逾
期未支付的,视为承包商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包商。
2. 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
违约金,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3. 如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1. 发包方应设立专门的履约保证金账户,对承包商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进行管理。
2. 发包方不得擅自挪用、占用或扣留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争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履约保证金规定以及作用

履约保证金规定以及作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工作中我们往往在投标的过程中为了履行约定会有招标人让我们交一些保证金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那么这个履约保证金是什么,▲履约保证金规定又有哪些,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小编对此做一些简单的了解。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工程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为确保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完成工程项目,而由承包商缴纳给业主的一笔资金。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履约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金融保障措施,旨在减少工程合同纠纷,并促进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合理控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定义、作用、缴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工程履约保证金,顾名思义,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向业主支付的一笔保证金。
该保证金作为一种金融保障措施,用于保证施工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并确保所提供的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工程履约保证金通常为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一般由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协商确定。
二、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作用1. 保证工程项目按时完成: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之一是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如期完成。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业主可以通过扣除或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来追究承包商的责任,以保证工程项目的进度。
2. 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履约保证金还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如果在工程验收阶段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业主可以要求扣除或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来支付维修或改进工程质量的费用。
3. 减少工程合同纠纷:通过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
承包商为了尽快返还保证金,在履约过程中会更加努力地履行责任,减少与业主的纠纷,提高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三、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一般根据合同约定来执行,常见的缴纳方式有以下几种:1. 保函形式:承包商可以选择通过向业主出具保函的方式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
保函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2. 保证金账户:承包商也可以将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中,并由业主进行监管。
这样可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并便于业主核查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3. 现金支付:在少数情况下,承包商可能会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向业主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
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法律规定最新

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法律规定最新关于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以及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
以下是最新的法律规定及解析: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性质定义: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是租赁双方为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它不是法定的必备条款,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的。
性质:履约保证金属于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性质类似于定金,但并非定金本身。
它主要用于担保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以维护出租人的利益。
二、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和使用约定:1. 数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固定的法定标准。
一般来说,其数额应基于租赁物的价值、租金数额以及租赁期限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2. 交纳方式: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也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使用:1. 扣除条件:在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交纳租金、损坏房屋设施等,出租人可以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2. 退还条件:租赁期满后,如果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出租人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
如果出租人无故扣留保证金或拒绝退还,承租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三、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1. 出租人责任:如果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或者擅自挪用保证金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承租人责任: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履约保证金,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一条款为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及其处理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为确保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
在我国,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也是合同当事人需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履约保证金的概念、法律性质、支付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 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以弥补损失。
2.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属于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三、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1. 预付款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预付款。
预付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可以抵作价款。
2. 抵押、质押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将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另一方,作为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押权,优先受偿。
3. 保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由第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履行。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1.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1)保障合同履行:履约保证金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合同风险,促进合同履行。
(2)约束合同当事人:履约保证金使合同当事人更加重视合同履行,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
2.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1)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以弥补损失。
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金与履约保证金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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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
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
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
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
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
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
保证金。
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
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
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
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
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
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25%就太高了)。
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
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规定了,办法规定五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这
样来回折腾,影响效率。
笔者认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再补齐,这样做比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
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5、也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目的就是保证供应商诚实经营和防范风险,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
对于一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就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
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不收履约保证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
金和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
招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规定。
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务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务必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力度,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