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解释与规定
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条款

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条款
履约保证金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中,作为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详细解释:
1. 定义: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由合同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资金,作为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
它通常被视为一种违约金,用于在合同一方违约时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 金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根据合同金额、项目规模、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
3. 缴纳方式:履约保证金通常需要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一般是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
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等。
4. 作用: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合同的一方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合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5. 退还: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合同一方没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通常会退还给缴纳方。
如果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则履约保证金可能会被扣除作为违约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方式可能因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工程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工程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合同中,为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承包商向发包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一旦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三、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给发包方。
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支付方式。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1.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义务;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 发包方确认无其他违约行为。
满足以上条件后,发包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商。
如有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五、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履约保证金应由发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履约保证金损失,发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1. 若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损失计算,但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总额。
2. 若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包商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同上。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中的一种约定,旨在确保合同各方履行其义务。
以下是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一般约定:
1. 定义: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中一方(通常是买方或承包方)按照约定,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支付给对方作为履约保证的一笔金额。
2. 目的: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提供经济上的担保,确保合同各方能够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起到激励履约的作用。
3. 金额和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价值和风险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4. 使用条件:履约保证金的使用通常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对方违反合同条款、未按时支付款项、未履行责任等。
使用履约保证金应经过书面通知,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5. 返还或抵扣:如果合同的履行没有问题,履约保证金可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给支付方。
但在合同违约或损失发生情况下,对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抵扣或索赔。
6. 利息和管理费用: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归支付方所有,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
若需要支付管理费用(如存管费用),应明确约定费用承担方和支付方式。
7. 期限和解除:合同可以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
一旦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或终止,履约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给支付方。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约定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制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条款以避免争议和误解。
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在建筑工程领域中,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施工单位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
一、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定义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为确保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所应缴纳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通常由施工单位提供,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及监督。
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按照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以确保足以应对施工单位可能产生的履约风险。
二、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制度1. 保证金缴纳要求•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期限和金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
2. 保证金的存放和监管•建设单位或监管机构应在专门的账户中存放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并确保保证金的安全。
•对于保证金的使用及退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保证金不被滥用或挪用。
3. 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工程款后,可申请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无违约行为等。
4. 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保证金可用于弥补施工单位违约、质量问题等可能导致的损失。
•保证金在结算工程款或解除合同后,如未发生纠纷,应及时退还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实践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经验积累。
以下是一些管理实践的建议: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遵循信用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
- 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保证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 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合同规定,提高履约能力,以减少保证金的风险。
- 在发生纠纷时,应依法维护各方权益,保证金的使用应依法依规进行。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关系中,旨在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履约保证金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履约保证金,又称保证金、担保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物,当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当返还给支付方或抵作价款。
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特点:1. 担保性: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担保合同履行,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2. 约束性:履约保证金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处分保证金。
3. 可返还性: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当返还给支付方或抵作价款。
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和《担保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如下: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保证金作为担保。
保证金合同自实际交付保证金时成立。
保证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履约保证金适用于以下合同关系:1. 货物买卖合同2. 房地产买卖合同3. 加工承揽合同4. 建设工程合同5. 租赁合同6. 贷款合同7. 其他经济合同四、履约保证金的操作流程1.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保证金数额、支付方式、返还条件等。
2. 支付方按照约定向收款方支付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履约保证金较新规定一、履约保证金较新规定1、概念: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2、法律规定: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比例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
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接受承包人和承包人。
承包人须向接受承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
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较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综上,对于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5%-25%,国内一般是交10%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向发包方缴纳的一种担保金,用于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
为违约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至10%。
2.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通常为7个工作日)向发包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逾
期未支付的,视为承包商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包商。
2. 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
违约金,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3. 如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1. 发包方应设立专门的履约保证金账户,对承包商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进行管理。
2. 发包方不得擅自挪用、占用或扣留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争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履约保证金规定

履约保证金规定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交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而由其向对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在国内外各个行业和领域都有,在贸易、建筑、投资等领域都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签订合同之前,交易双方通常都会约定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对方的信任,使交易得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方违约时,由对方取得履约保证金以弥补损失。
其次,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要根据具体的交易金额和风险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交易金额越大或风险越高,所需的履约保证金也越高。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是以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比如可以规定为交易金额的5%或10%。
再次,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股票证券、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不同的行业和交易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支付方式限制,需要根据具体的规定来执行。
此外,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也是需要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当交易顺利完成且双方无纠纷时,履约保证金应当及时地返还给提供方。
但在交易中一方违约或发生争议时,履约保证金可以由对方扣减以弥补损失或进行补偿。
最后,对于履约保证金的合理管理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使用和返还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对于有恶意违约行为的个人或企业,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处罚。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控制。
合理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可以有效地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各个行业和领域都应有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并且要加强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履约保证金摘要:本文深入细致的介绍了履约保证金。
定义商业合同1.(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
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期货领域2.(期货领域)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1]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帐户内的押金。
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详解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8%,当然,经幻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珠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的保证金.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此.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按规定在交易前交纳的保证金.因价格变化,交易者所受的帐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从而引起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时(交易所一般者规定有保证金下限),经纪有就要求该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证金,以便使帐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证金.[编辑本段]履约保证金的特点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
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
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
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段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
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
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
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
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商负责建设施工。
由于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讲,都具有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关键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单位不仅必须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够的信心,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台同后施工的特点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
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些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成本以下,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价。
这种不正当竞争导致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失,这样就可以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
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利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相关规定上同步,为我国更好的参与国际大竞争做出贡献。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国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企业实力普遍较弱,特别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大量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
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质量有保证、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使工程向这些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下降,最终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第一,应严格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核,保证招标单位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
这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承建商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在审核招标方资格时,建设单位的实力、信誉,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状况等应该是审核的重点内容,切实保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工程项目欺骗承建商,诈取承建商的资金。
第二,严格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特别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不仅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否投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防止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做他用的重要保证条件。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绝不能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直接进行管理,也不能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升承建商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第三,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由权威机构认定后执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
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需要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概率要大于土建、安装工程,因此,如何正确地鉴定合同各方的违约也是重要的环节。
是否违约,哪方违约的认定必须由第三方进行。
进行违约鉴定的第三方,必须是专业机构并具有公正、权威性,才能准确地界定违约责任,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行业团体、审计、法律事务所等都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
履约保证金的现实意义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
按照“18号部长令”规定的“5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来回折腾,办事效率不高。
从这个角度来说,一旦投标过程未发生不良行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齐,这样还是比较稳妥的。
一旦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领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做出正确评估时,履约保证金也就到了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