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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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操作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行为,它通常用于信贷业务中,为了保证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和贷款方的利益。

为了规范和指导担保操作的实施,很多金融机构都制定了《担保操作规程》。

《担保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1. 担保方式:规程会明确规定可接受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2. 担保对象:规程会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担保对象的资产或者财产,如房产、股权、车辆等,并对其价值和取得方式进行规定。

3. 担保标准:规程会规定担保的最低标准,保证担保物的价值足以覆盖对应的贷款金额。

4. 担保程序:规程会明确担保的操作程序,包括担保登记、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物权利的转移等环节。

5. 担保管理:规程会指导担保操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担保物权利的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等。

《担保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健
康发展。

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担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执行至关重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农银发[1999]14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农银发[1999]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担保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稳定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内担保是一种灵活的信用形式,能够为我行开拓客户、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该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操作较难把握,作为表外业务其风险是隐蔽的,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因此,各分行要高度重视,把严格控制风险作为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首要原则。

二、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计划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操作规程》,提高国内担保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水平。

业务操作中要切实做好信用评定、财务评价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并落实足够的保证金和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严格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级行要严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超越权限,违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国内担保业务季度汇总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有关合同文本由总行研究制定后统一下发。

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国内担保业务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担保系指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农行各分支机构应国内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

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2 解释规则第二条反担保范围与条件2.1 反担保范围2.2 反担保条件第三条反担保物3.1 反担保物选择3.2 反担保物价值评估第四条反担保措施4.1 反担保措施的采取4.2 反担保措施的变更第五条反担保责任5.1 担保公司的责任5.2 借款人的责任第六条反担保的解除6.1 反担保解除的条件6.2 反担保解除的程序第七条反担保物的保管7.1 反担保物的保管责任7.2 反担保物的保管方式第八条反担保权的行使8.1 反担保权的启动8.2 反担保权的实现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失效11.1 合同生效的条件11.2 合同失效的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违约情形13.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适用法律与管辖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本合同:本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用以约定反担保事项的协议。

(2)借款人:指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贷款申请人。

(3)担保公司:指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承担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4)反担保:指借款人为担保公司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以保障担保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5)反担保物:指借款人提供给担保公司的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

(6)反担保价值:指反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或者评估价值。

1.2 解释规则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如果文意不清或者有歧义,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和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如果合同中的词语或者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一)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

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一) 有资信不良记录者;(二)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三) 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四) 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2、验资报告*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个人反担保操作规程合同

个人反担保操作规程合同

个人反担保操作规程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个人反担保操作规程1.1 定义与范围1.2 反担保人的义务1.3 反担保的金额与方式1.4 反担保的期限1.5 反担保的解除1.6 反担保的生效条件1.7 反担保的监督与检查1.8 反担保的违约责任1.9 反担保的争议解决1.10 反担保的变更与终止1.11 反担保相关资料的保管1.12 反担保操作规程的修改与完善1.13 反担保的培训与宣传1.14 反担保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范围1.1 本合同所称个人反担保操作规程,是指反担保人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为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1.2 反担保人应当根据贷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反担保的范围和金额。

1.3 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二条反担保人的义务2.1 反担保人应确保反担保财产的权属清晰、合法,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者法律纠纷。

2.2 反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2.3 反担保人应配合反担保权人进行反担保财产的查证、保管、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反担保的金额与方式3.1 反担保的金额应当等于借款金额,且不得高于借款人到期未还款项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之和。

3.2 反担保的方式由反担保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反担保的期限4.1 反担保的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之日止。

4.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反担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反担保。

第五条反担保的解除5.1 在反担保期限内,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应当及时解除反担保。

5.2 反担保人解除反担保的,应当通知借款人及反担保权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反担保的生效条件6.1 反担保合同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6.2 反担保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推动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发展,规范操作流程,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内保外贷”,是指为应申请人真实、合理、合法的业务需求,由本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境外金融机构据以向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

本行保证在被担保人未履行特定融资项下偿还义务时,本行将依据保函条款向境外金融机构履行偿付/付款义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政策认定的其他融资合同。

根据业务需求,本行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以境内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由境内金融机构转开融资性对外担保到境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纳入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参照《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审批权限参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号)或《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惯例和《银行外汇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开立,并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外贷)合同。

所有合同文本必须按照行内规定进行法律审查。

第六条本行在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登记、担保履约及对外债权登记工作。

(一)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控制和防范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项对外投资、委贷等项业务均需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

本办法所称担保与反担保~以下统称为保证。

第三条保证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以提供财产抵押、权利质押、个人信用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多种保证方式~但同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第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的风险程度~依照“安全、合法、易行” 的原则~选择一种或多种保证措施。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接受单一的信用保证。

第六条客户信用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客户提供的抵,质,押保证~公司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一,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地理位臵等,,二,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包括:1、抵,质,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归属,2、以共有财产为抵,质,押物的~应审查其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抵,质,押的书面证明,3、如果抵,质,押物权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应审查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明,4、抵,质,押物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物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调查、落实,按法律规定~经登记后生效的~应依法登记。

第八条以下列证券等为质押物的~首先确认其所有权~并重点审查:,一,有价债券的发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二,国库券是否为凭证式国库券,,三,上市证券、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证明,,四,其他可质押证券、股票由有关机构登记认定的证明,,五,现汇质押的~现汇应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单质押的~应对存款行出具的书面不予挂失承诺进行核保~或三方签定质押协议,,六,承兑汇票质押的~应确认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

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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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

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般情况下,反担保人应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委托人一并提供。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其查询记录、近三年以及当期财务报表(原则上已审计并具有审计报告)。

(二)反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出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反担保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须出具法人授权对外担保的证明。

(四)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应提供其个人财产清单,并获得其配偶和共同财产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调查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业务人员必须进行双人现场调查并核保。

调查程序与调查内容同对委托人的调查规定基本一致,具体可参照公司《担保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按规定程序与反担保人签订《保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并由保证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十三条对反担保人须进行定期检查,或按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条件要求的检查,检查内容与对委托人检查的内容相同。

若反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况,须重新落实反担保责任或要求委托人更换反担保条件:(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情况;(二)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而可能导致担保能力下降或丧失;(三)反担保人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第三章抵押反担保第十四条抵押反担保是指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的行为。

当委托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时,本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该财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财产的委托人或第三人是抵押人,本公司是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抵押物:(一)可接受的抵押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合理测算转让时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采矿权、林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下列财产不得设定反担保抵押:1.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2.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向本公司设定反担保抵押;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实际业务中,首选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以上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或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取得)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抵押财产。

(四)原则上不接受的抵押物:1.变现能力弱的财产;2.抵押人与其所赡养对象必需的住宅或生活必需财产;3.已设定抵押的财产;4.未经全体财产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共有财产;5. 建筑商或预购人享有优先权的在建工程。

第十六条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一)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存放地址等基本情况资料、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抵押人为第三人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报表(原则上已经过审计)等资料。

(三)按抵押人公司章程规定,完备抵押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抵押担保的决议或授权等手续。

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抵押人须出具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但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出具该财产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八)自然人以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的,须出具其配偶和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提供抵押反担保的书面声明。

(九)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业务人员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双人实地勘查,主要审查:(一)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能力;(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抵押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基本同保证反担保方式规定,并增加对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九条抵押反担保的担保期间为:(一)本公司可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二)前项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第二十条需要办理的抵押手续包括: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持相关合同手续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抵押登记部门:(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以采矿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七)以非法定登记的财产抵押的,可视具体情况办理登记。

所担保债务到期需要展期的,须相应续办上述抵押手续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人员应对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文件、他项权证、财产保险单据等法律文件和证照严格核实、登记并存入保险柜或银行保管箱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务人员须定期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抵押物形态完好、足值、权属完整,并写出检查报告;若因市场原因导致抵押物贬值,应要求抵押人追加抵押物以补足价值;若因保险事故导致抵押物灭失,须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将保险赔偿资金及时转为所担保债务的保证金;若抵押人擅自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物,应及时制止,并做出必要处理。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本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后,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

(一)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协商确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本公司,以抵偿本公司为委托人代偿的债务等金额;(二)拍卖,即将抵押物通过拍卖机构公开竞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抵偿本公司代偿债务等金额;(三)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所得价款优先抵偿本公司代偿债务等金额。

如果协议不成,无法及时处置抵押物,业务人员应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本公司依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享有的追偿权数额的,超过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继续向委托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按期或提前履行本公司所担保债务,本公司的担保责任随之解除,抵押权也自动消灭。

档案室须按规定程序将抵押物他项权证,并协助抵押人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质押反担保第二十六条质押反担保方式是指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质物移交本公司占有,作为向本公司提供的反担保。

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其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本公司可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质物的委托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本公司是质权人。

第二十七条可接受的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本外币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商业银行总行发行的金融证券、金银等贵金属、国债、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可办妥质押登记的优质股权、应收账款、经营权和收益权、动产等。

禁止接受法律法规限制出质的权利质押。

第二十八条出质人应提供的资料:(一)质押权利凭证原件。

(二)第三人出质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

(三)按出质人公司章程规定,完备出质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质押担保的决议或授权等手续。

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以共有财产权利质押的,应当要求出质人出具该财产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九条核实质物:银行存单应由存款行开具确认和承诺书,确认存单的真实性,承诺不接受挂失和提前支取;银行承兑汇票须到承兑银行现场核实真伪;银行本票和金融证券由发行银行书面确认;营运车牌照到发牌的交运管理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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