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要求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要求说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很多人可能会想,这玩意儿听起来挺高大上的,没什么好懂的,反正就是几个专家在一堆数据面前皱眉头,弄点什么“技术要求”,让普通人无从下手。
其实呢,别小看这个,虽然它听起来很复杂,但一旦搞懂了,就能发现,原来它背后的东西比想象的简单多了。
尤其是在司法鉴定领域,工程造价可不是随便瞎说的,而是有着一整套严谨的技术要求,绝不是空口白话,说得好听一点,这也是“官话”背后的真材实料。
简单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要求,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是否合理,给出一个权威的技术判定。
什么样的技术要求呢?简单点讲,就是要搞清楚在一个工程项目中,所有的费用都花得值不值,合不合理。
你想,工程造价可是涉及到上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大项目,少了几块钱没人会在乎,但多了几百万,那可就得好好算算账了。
这时候,司法鉴定就变得至关重要,能不能分清楚到底是哪儿出了问题,或者哪些地方可以削减成本,都是“技术要求”里头要考虑的重点。
司法鉴定在工程领域的作用就像是给一个看似完美的作品打个分——从设计图纸到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每一个环节,乃至最后的结算,都会在鉴定过程中被细致入微地审查一遍。
是不是一切都符合规定,预算控制得如何,能不能做到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
比如说,一项工程的造价,怎么从原本预计的几千万,突然蹭蹭往上跑?这个“蹭蹭”背后可能有很多“猫腻”,有的是设计变更,有的是管理松懈,还有可能是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出现了其他违规现象。
要搞清楚这些,得用到一整套的技术要求和手段,毫不松懈,才行。
但是说到这些技术要求,很多人可能觉得,它肯定是技术性极强的东西,自己一个普通人根本无法理解。
但技术要求就是一种标准,一种方法。
简单点说,它就像是给工程造价这个大“拼图”套上了一套规则,你得按规则来拼,才能拼出一个完美的结果。
最基本的就是数据的准确性。
想象一下,一个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涉及到的工程量、材料采购、人工费用等,各种数据堆积如山。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简介范文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简介范文你知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个啥玩意儿不?今天就来给你唠唠。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啊,就像是工程造价界的“超级侦探”。
想象一下,在建筑工程这个大舞台上,各种工程就像一场场大戏,有盖房子的、修桥的、搞装修的等等。
可是呢,在这些工程进行的过程中或者结束之后,总会有各种各样的纠纷冒出来,就像戏剧里突然出现的矛盾冲突一样。
比如说,甲方和乙方对这个工程到底花了多少钱有不同的看法。
甲方觉得乙方报的价格太高了,这里面肯定有猫腻;乙方呢,觉得自己干的活就值这个钱,甲方纯粹是想少给钱。
这时候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闪亮登场了。
这个鉴定呢,是非常严谨而且专业的。
它的目的就是要弄清楚这个工程的造价到底是多少,公平公正地给出一个答案。
鉴定人员就像是拥有超能力的侦探,他们要查看各种工程资料,什么施工图纸啊、工程合同啊、变更通知啊,这些资料就是他们破案的线索。
然后呢,他们还得跑到工程现场去实地查看。
这就好比侦探要到犯罪现场去寻找蛛丝马迹一样。
他们得看看工程实际干成了啥样,是不是和资料上说的一样。
比如说,合同里说用了某种高级的建筑材料,那到现场就得看看是不是真的用了,有没有偷梁换柱的情况。
在这个过程中,鉴定人员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像工程造价的计算规则、各种材料和人工的市场价格等等。
他们要把这个工程按照合理的方式重新计算一遍造价。
这个计算可不像咱们平常算个简单的加减法那么容易,里面涉及到很多复杂的东西,像不同的施工工艺、工程的计量方法,每一个环节都得算得清清楚楚。
最后呢,根据他们的调查、计算和分析,就会给出一个工程造价的鉴定结果。
这个结果就像是法官手中的判决书一样,在解决工程纠纷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管是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还是到法院打官司,这个鉴定结果都是一个很关键的依据。
简单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是在工程建设的江湖里,为了解决造价纠纷而存在的一个公正、专业、严谨的判断过程。
它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那些被造价纠纷搞得迷雾重重的地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流程

这个阶段就像是做数学题一样,不过是很复杂的那种。咱们要根据收集到的资料还有现场勘查的结果来计算工程造价。这可不是简单的加法减法,得按照各种专业的计算规则来。比如说不同的工程类型,有不同的计价方式。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呢,还是按照定额计价,这都得搞清楚。计算的过程中要特别细心,就像绣花一样,一个小错误可能就会导致结果差很多。而且要把每一步的计算依据都记录下来,就像写日记一样,这样以后别人看的时候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有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这时候就得发挥团队的智慧啦,大家一起讨论,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争取算出一个最合理的工程造价。
工程பைடு நூலகம்价司法鉴定业务流程
一、委托受理阶段。
这个阶段就像是两个人看对眼了要开始合作一样。委托方会找到咱们来做这个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那咱得先看看这个委托合不合理呀。得看看委托的内容是不是明确,比如说要鉴定的工程范围得清楚吧,不能模模糊糊的。就像你去买东西,得知道自己要买啥样的东西一样。如果委托内容不明确,咱就得和委托方好好沟通,让他们把要求说得更详细准确。然后呢,咱们还得看看自己有没有能力做这个鉴定,可不能打肿脸充胖子。要是咱觉得这个工程太复杂,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了,那也得诚实地告诉委托方。要是都没问题了,那就可以愉快地接受委托啦,就像两个人确定了合作关系,准备大干一场。
五、鉴定报告编制阶段。
到了这个阶段,就像是把前面的努力成果包装起来一样。鉴定报告要写得清楚明白。开头得有个引言之类的,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鉴定项目的背景。然后呢,把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都写清楚。特别是计算的结果,要准确无误地写出来。报告里还可以配上一些图表,就像给文章配上插图一样,让报告更生动形象,别人看的时候也更容易理解。还要对鉴定结果进行分析和说明,让委托方知道这个结果是怎么来的,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写完报告之后,要反复检查,可不能有错别字或者计算错误之类的低级错误,要以最完美的状态呈现给委托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我折腾了好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事儿,总算找到点门道。
一开始我也是瞎摸索来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首先资料搜集超级重要。
我之前干一个小型工程鉴定的时候,就吃了资料不足的亏。
你得像个侦探一样,把工程相关的各种文件都找出来。
施工合同那是基础,就像房子的地基一样重要。
还有施工图纸、变更通知、工程计量的记录之类的。
有些时候,这些文件可能东一个西一个的,我还在档案室翻出过时的草图呢,结果证明还挺有用。
证据的审查也不简单。
我开始的时候光看数字和字面内容,往往忽略了背后的合理性。
比如说,我见过一份材料用量的记录,乍一看没毛病,但仔细一算,相同建筑面积下比其他项目用量多了不少。
那就得深入调查了,是不是存在设计特殊要求或者是虚报用量。
我就通过去问当时的工人师傅,了解到原来是中途换过一次材料规格,但是没有明确记录在案,这就差点让鉴定结果出大错。
说完资料和证据,计算这个环节也是个大事情。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定要摸透。
这就像做数学题,你得按照一定的法则运算。
不同的工程类型有时候规则还不太一样,我在一个装修工程鉴定里就闹过笑话。
我按照常规建筑工程的规则去算墙面粉刷面积,结果把门窗洞口未做特殊处理,算出的数字完全不对。
后来才知道装修工程计算墙面面积,门窗洞口得看具体的计量约定。
还有物价信息这块。
有时候工程施工时间跨度大,物价波动厉害,确定材料价格可不容易。
我试过在市场上通过找供应商询价,但是发现有些供应商报价不普适。
所以参考政府发布的物价指导信息也是很有必要的,但这也不是全部,还得结合市场实际情况。
比如我做一个跨度几年的大型工程鉴定,钢材价格官方指导价有,但是某些特殊规格的钢材可能在特定时间段受到市场冷门或者供应波动影响,就得做额外的市场调研。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小心谨慎,一步一个脚印,每个环节都把好关才能得出靠谱的结果。
再就是跟各方的沟通,这我还没说呢。
鉴定过程中可能会跟承包方、发包方或者其他相关方打交道。
他们有时候会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有时候又可能想影响鉴定结果按他们的意愿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分享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
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以法院委托为基础,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的鉴定人员对涉及建筑工程造价的争议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项司法活动。
其目的是准确鉴定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为法院提供科学、公正的鉴定结果。
以下是关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些基本要点:
1. 鉴定申请: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申请中,应包括鉴定请求的具体事项、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2. 鉴定程序: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鉴定受理、鉴定准备、鉴定实施和鉴定结论等阶段。
其中,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鉴定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鉴定标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主要为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
鉴定人员应参考这些标准,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分析,依法作出鉴定结论。
4. 鉴定结果: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一般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
鉴定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情况,并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5. 法律效力: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依据鉴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其结果对于解决建筑工程工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标准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标准概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是指在工程造价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能为司法机关提供工程造价鉴定服务的机构所应具备的资质。
在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标准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不同级别的资质标准有着不同的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为司法机关提供可靠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申请条件1.单位条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单位内部应设有专门的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并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2.人员条件申请单位应具备不少于5名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专职人员。
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2名具有中级职称。
3.业务范围申请单位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审计、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具有业务开展经验,且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失误。
4.管理制度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职业道德规范等。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审核流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审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单位向当地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报省级建设部门;3.省级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4.专家评审合格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5.批准后,颁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证书。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管理1.证书管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
2.业务管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公正、可靠。
同时,单位应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继续教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简介范文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简介范文朋友!今天来给你唠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个挺有意思的事儿。
一、啥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呢?简单来说,就好比建筑工程这个大舞台上的“裁判”。
当工程涉及到各种纠纷,比如施工方和发包方在工程费用上掐起来了,或者是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牵扯到造价方面的矛盾,这时候就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出马啦。
它就像是一个超级放大镜,仔仔细细地查看工程的每一个角落,把那些关于钱的事儿查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二、这个鉴定都要干点啥呢?1. 资料收集。
这就像侦探找线索一样。
鉴定人员得把和工程有关的各种资料都搜罗起来,像工程合同啊,那可是双方最初的约定,就像两个人之间的“协议小本本”;施工图纸也不能少,这是工程的“设计蓝图”,告诉大家这个工程应该怎么建;还有工程变更签证,这就像是工程中的“小插曲记录”,比如说哪里临时改了设计,多做了或者少做了些活儿,都在这个签证里体现。
2. 现场勘查。
鉴定人员可不能光坐在办公室看资料,还得去工程现场实地考察。
他们就像探险家一样,在工地里穿梭。
看看工程实际做到什么程度了,是不是和图纸上一样,有没有哪里偷工减料或者额外做了些没在计划内的事儿。
比如说,合同上说要用某种高级材料,那他们就得去瞅瞅是不是真用了,可不能被蒙混过关。
3. 造价计算。
这是个很考验“数学脑袋”的环节。
鉴定人员要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现场勘查的结果,按照相关的计价规范和定额标准,算出这个工程到底值多少钱。
这个计算可不是随便瞎估摸的,得一环扣一环,像砌砖头一样稳稳当当。
比如说计算混凝土的用量,就得考虑到工程的实际尺寸、损耗率等好多因素,少一个都不行。
三、为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么重要呢?1. 解决纠纷。
在工程领域,钱的事儿最容易引发矛盾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像一把公正的尺子,量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不管是打官司还是私下协商,有了这个鉴定结果,就好比有了个标准答案,大家心里都有数了,纠纷也就更容易解决了。
2. 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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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文导读: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做到认证过程的程序合理公正,才能保证得出公正的结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启动,依据,认证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首先看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作出如下界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司法部于2022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是又是不明确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一般原则1.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对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重新确认,它必须反映客观的真实。
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
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2.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用标准、鉴定材料的采集及鉴定程序等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鉴定人员不问合同是否有效,均以定额标准计算造价,是违背了合法原则的。
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庭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
涉及到具体的案件,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等待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鉴定人员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这样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3.独立原则所谓独立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鉴定报告。
实践中常会遇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二)特别原则1.从约原则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
即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
这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维护公正与效率所应遵循的司法原则。
⑴因此,只要不是出现法定的不能或无法适用合同价格条款的情形,诉讼中的工程造价争议鉴定,应当遵循从约原则。
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
有的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是当地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也有的是直接约定了工程的单价(每平方米的单价)。
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于是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这些条款是对约定优先原则的立法肯定,也更明确了在工程结算出现纷争时,约定优先是法定原则。
2.取舍原则在鉴定时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或者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时,致使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的一条基本原则即取舍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鉴定人根据自已的意愿,径自认定一方违约;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然后据此作出鉴定结论,有的合同对价款结算让利作了明显过高的约定,能否按约计算,其决定权应由法庭裁判,鉴定人应提供是否按约定计价的两个数据供法庭判定,但有的鉴定人也是自己就选择了一种意见并据此作出结论,这实质上已代行了审判权。
根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情况,确定取舍原则是十分必要的,这能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判决。
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当下,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诉讼体制转型的重要特征就是从法院的职权主导转型为当事人主导,使纠纷主体同时成为推动诉讼的主体,法院的主要功能是控制诉讼程序,所有案件的主张和事实都来自于当事人,这样才能保证裁判者成为真正中立者,处于消极和被动的地位,这种转型符合民事诉讼基本的规律,也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相适应,鉴定制度的改革也应实现这种转变,以满足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鉴定的启动原则上应当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
⑵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但是具体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
论文发表。
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也把鉴定结论明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
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四、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鉴定结论的保证。
鉴定依据是否真实、齐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鉴定质量。
论文发表。
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鉴定依据主要有: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商记录。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
7.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标底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8.现场勘察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
9.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10.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11.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1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
实务中,鉴定机构采用的计价依据通常是行业统一定额,即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颁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
但这种行业统一定额不是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
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并且也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才可以套用行业统一定额来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应当是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依据。
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单纯依赖鉴定机构以行业统一定额计和费用标准计算有争议的工程造价,并以之作为公正或公平的裁判理由,是极不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