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文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鉴定范围和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
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
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
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
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
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
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
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建设经济的迅速发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数量与日俱增,因此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根据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程序、依据等内容进行分析,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述鉴定机构)接受政府机关或机构(一般是各层级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述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纠纷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1)多样性。
根据诉讼内容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形成添附的造价鉴定、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等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装修损失等类型。
(2)复杂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源于工程的个体性、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和建设工程本身的自然条件。
有些鉴定项目由于在诉讼阶段离施工阶段的时间较长,或因资料保管不善等因素,都给鉴定机构准确形成鉴定结论带来困难。
(3)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的企业信誉,而且关系到司法公正。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依据(1)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562 -2017》。
诡诞详细介绍了鉴定步骤、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和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南。
(2)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建设工程合约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施工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
(4)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开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核价单和会议纪要等。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编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编制一、概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涉及工程造价争议的案件中,由法院依法指定专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和评定的一种司法活动。
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裁决,因此要求鉴定方案的编制必须准确、全面、专业。
本文将从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流程、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二、编制流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编制流程主要包括任务分工、资料收集、实地调查、数据处理、专业分析和撰写报告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任务分工:依法院指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经验,确定鉴定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2.资料收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工程造价数据,包括合同文件、变更通知、施工图纸、全过程造价资料等。
3.实地调查:对涉案工程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工程现状、施工质量、工期进度等情况。
4.数据处理:整理和归档收集到的资料,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分类、加工和整理。
5.专业分析:通过工程造价分析软件或专业工具对数据进行专业分析,进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评估。
6.撰写报告:根据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的结果,撰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明确鉴定结论和论据。
三、内容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内容要求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涉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造价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情梳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争议事实进行梳理,明确鉴定目的和任务。
2.资料收集:详细列出收集到的所有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和资料,突出重点信息。
3.实地调查:对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地理环境、现场施工情况和变更情况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记录。
4.数据分析:对所有收集和整理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逐项分析和综合评价,提出专业的分析意见。
5.鉴定结论:对经过数据分析和专业评估后的造价情况进行鉴定结论,明确造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6.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论,撰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逻辑清晰、用词准确。
四、注意事项在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实现科学、合理、公正的鉴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工程造价知识、技能和经验,对诉讼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鉴定程序接受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鉴定范围、鉴定时限、鉴定要求等事项。
收集资料: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收集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等。
现场勘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编制鉴定报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查情况,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编制鉴定报告。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说明。
三、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持客观、中立、独立的立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确保鉴定报告的质量。
对于重大、复杂的鉴定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鉴定工作。
四、档案管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
档案应当包括委托合同、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报告、专家意见等资料。
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一、初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
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一)鉴定方案的确定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
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案情调查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
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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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场所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造价的确定对于合同履行、纠纷解决以及相关赔偿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作用、依据和程序。
一、作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建筑工程项目的合理造价,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依据合同约定: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帮助解决合同纠纷,判断合同是否因造价争议而终止,以及应该赔偿的金额。
2. 评估工程价值: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鉴定,可以评估工程的实际价值,包括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个环节。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能够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于违约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依据: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以及行业规范等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依据,它们为鉴定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2. 相关证据材料: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依据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和计算,例如工程量清单、造价数据、合同文件等。
3. 专业知识和经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程序: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受理申请:当一方当事人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时,鉴定机构将受理申请,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2. 资料准备:鉴定机构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材料进行确认和整理,以便于鉴定的进行。
3. 鉴定过程:鉴定专家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和计算。
他们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进行勘察和测量,以获取更准确的数据。
4. 鉴定报告:鉴定专家将完成鉴定后,撰写鉴定报告,并交由鉴定机构审核和核发。
鉴定报告需要详细说明鉴定的依据、过程以及结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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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
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
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
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
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
(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
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
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
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
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现场勘测。
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
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
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
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
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
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
记录,有条件的,可辅之于拍照、录相等方式。
鉴定记录不仅是鉴定结论形成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鉴定行为合法、规范的证明,对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有较好的说明意义。
听证勘误。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包含鉴定人两部分鉴定行为:一是鉴定人对鉴定证据资料的认定;二是鉴定人对工程造价技术规范的适用。
根据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人确认证据及适用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享有知情权,并可做出相应的主张和申辩,因此,鉴定人应以适当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这项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计算引用事实证据和适用技术规范的项目较为分散、繁杂,以听证勘误的方式进行该项程序内容较为适当。
鉴定人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后,应制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听证勘误报告,送交当事人进行听证勘误。
听证勘误报告的内容与鉴定报告基本相同,对应公开的内容在听证勘误报告中均应体现,对技术报告与结果报告重复的部分可适当地省略。
听证勘误报告的基本内容为:
1)告知内容。
告知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均可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并进行听证、质证。
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应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鉴定人资质、资格;
3)鉴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4)技术鉴定计算过程;
5)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说明。
听证勘误报告应同时报送委托方,以便对鉴定结论与委托内容是否相符、有关证据效力认定是否与庭审过程相冲突等及时进行协商、协调。
第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听证勘误的基本内容。
听证勘误是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的鉴定依据听证、举证、质证过程。
听证勘误程序的基本内容为:
1)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进行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
2)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某一项工程造价具体鉴定内容,提出听证要求,鉴定人应就这一鉴定内容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依据做出说明。
当事人可对听证内容提出反驳或申辩。
3)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听证勘误报告具体鉴定内容的异议,并对其异议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当事人对对方的异议主张进行申辩,并对其举证进行质证。
当事人异议的处理。
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听证勘误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已经明确,而且听证勘误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1)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
鉴定权是委托方赋于鉴定人的权利。
鉴定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鉴定权并不因当事人对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而改变。
2)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
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
3)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不与当事人辩论。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分歧的实质体现就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
一方不利的后果。
鉴定人在司法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实质上会形成鉴定人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不对称后果,同时会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情绪的对立。
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对行使司法鉴定权并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确定或影响意义,反而会形成“裁判代理”的误区。
对当事人的异议应逐条逐项进行答复。
根据召开当事人会议听证、异议、举证、质证内容,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逐条逐项的答复,并送交当事人。
这既是保障鉴定公正性、对鉴定人鉴定行为的一项约束机制,同时也是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和结论的自我检验过程。
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造价业务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鉴定内容;
2)案情摘要:记述合同时间、施工时间、当事人主要争议及主张等;
3)工程概况及工程造价界定;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
6)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方法及分析过程;
7)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
8)附件:工程造价计算书、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及答复、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资格证书等。
出庭质证。
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异议,鉴定人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
对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鉴定证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方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尽快做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方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在工作程序、技术路线和实体问题处理上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