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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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鉴定范围和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

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

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

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

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

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

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

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做法院的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 了解下一些详细的操作流程

做法院的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 了解下一些详细的操作流程

做法院的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了解下一些详细的操作流程1. 引言1.1 概述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是指法院依法对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纠纷案件进行相关造价鉴定工作的过程。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涉案的建设工程或房地产进行评估、鉴定、定价等工作,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我国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中,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不仅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同时也对保障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施工过程、材料质量、工程量和工时等方面进行科学、客观、真实的评估鉴定,可以有效地解决涉建纠纷,提高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在进行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时,法院需要按照一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工作,确保整个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业务的具体实施过程。

接下来,我们将首先介绍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

随后,我们将详细讨论该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和登记以及证据收集和分析等环节。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介绍,读者将能够对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应对相关案件和问题的处理。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1. 引言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1.1 概述在本部分,将对做法院的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进行简要的介绍和概括。

包括该业务的背景和定义。

1.2 文章结构在本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整体结构。

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部分,以及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1.3 目的本部分将阐述本文的目的,包括通过对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提供给读者全面了解该业务的机会,并促使读者对该业务产生兴趣。

2. 正文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将详细介绍做法院的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操作流程。

2.1 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概述本部分将对造价类司法鉴定业务进行整体概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编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编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编制一、概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涉及工程造价争议的案件中,由法院依法指定专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和评定的一种司法活动。

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裁决,因此要求鉴定方案的编制必须准确、全面、专业。

本文将从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流程、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二、编制流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编制流程主要包括任务分工、资料收集、实地调查、数据处理、专业分析和撰写报告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任务分工:依法院指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经验,确定鉴定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2.资料收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工程造价数据,包括合同文件、变更通知、施工图纸、全过程造价资料等。

3.实地调查:对涉案工程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工程现状、施工质量、工期进度等情况。

4.数据处理:整理和归档收集到的资料,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分类、加工和整理。

5.专业分析:通过工程造价分析软件或专业工具对数据进行专业分析,进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评估。

6.撰写报告:根据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的结果,撰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明确鉴定结论和论据。

三、内容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内容要求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涉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造价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情梳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争议事实进行梳理,明确鉴定目的和任务。

2.资料收集:详细列出收集到的所有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和资料,突出重点信息。

3.实地调查:对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地理环境、现场施工情况和变更情况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记录。

4.数据分析:对所有收集和整理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逐项分析和综合评价,提出专业的分析意见。

5.鉴定结论:对经过数据分析和专业评估后的造价情况进行鉴定结论,明确造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6.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论,撰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逻辑清晰、用词准确。

四、注意事项在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程序.doc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程序.doc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证据,因此,工程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必然具有两者结合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

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辨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第一阶段具体程序如下:鉴定委托。

;受理委托。

;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

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现场勘探、证据调查。

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正确性。

对一些在案件上无法真实反映的工程事实,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勘探、调查,并作好相关记录,可辅之于拍照、录象等方式。

如笔者实施的《温州市华东电脑设备公司综合楼和厂房工程造价审核》的司法鉴定中,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业主方要求,变更了很多工作内容,但施工方又未及时补设计变更图和签证,而业主方在法庭质证中也认可这一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二赴温州,除了现场实地测量外,又对其变更部分工作内容拍片和录像,给本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审核报告提供事实依据。

;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规程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规程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规程一、引言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评估和判定的过程,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造价合理、公正、透明。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保证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二、鉴定程序1. 鉴定申请鉴定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鉴定目的、鉴定范围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应与申请人签订鉴定委托合同,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费用等事项。

3. 资料准备鉴定机构应向申请人索取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预算报告等。

4. 鉴定方案制定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目的和范围制定鉴定方案,包括鉴定方法、数据采集方式、鉴定依据等。

5. 实地勘察鉴定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6. 数据分析鉴定机构应对勘察所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工程量清单、价格指数、市场行情等。

7. 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机构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编制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的造价评估、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

8. 鉴定结果确认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9. 鉴定结果公示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10. 鉴定结果备案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鉴定报告、申请表、委托合同等。

三、注意事项1.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技术能力,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 鉴定机构应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透明,不得接受与鉴定结果相关的利益输送。

3. 鉴定机构应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结论本规程对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和详细的说明,旨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鉴定机构和申请人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造价合理、公正、透明。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一、初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

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一)鉴定方案的确定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

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案情调查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

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背景下,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定性和定量的活动。

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在司法领域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项重要服务,对于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良性竞争、防范和化解工程合同纠纷、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数量不断增加,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工程合同纠纷也呈现出日益多发的态势。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标准不一、工程造价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鉴定程序不规范等,严重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和机制,推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改革和发展,有必要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以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开展。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公正。

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2. 专业独立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背景的工程造价师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鉴定人员应当独立公正,不受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3. 程序合法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和规范。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鉴定程序和程序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4. 结果公开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确保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知情权。

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示鉴定结果,并提供相关鉴定依据和理由。

5. 结果保密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结果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安全。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以法院委托为基础,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的鉴定人员对涉及建筑工程造价的争议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项司法活动。

其目的是准确鉴定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为法院提供科学、公正的鉴定结果。

以下是关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些基本要点:
1. 鉴定申请: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申请中,应包括鉴定请求的具体事项、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2. 鉴定程序: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鉴定受理、鉴定准备、鉴定实施和鉴定结论等阶段。

其中,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鉴定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鉴定标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主要为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

鉴定人员应参考这些标准,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分析,依法作出鉴定结论。

4. 鉴定结果: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一般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

鉴定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情况,并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5. 法律效力: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依据鉴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其结果对于解决建筑工程工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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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四)、确定具体的司法鉴定人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五)、进行司法鉴定经过以上程序之后,进入了司法鉴定的中心程序。

在此只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的基本准则,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依据,这样就可以做出初步的鉴定结果,进入到下一程序。

(六)、审核初步鉴定结果根据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司法
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一个被选中的造价咨询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必须对鉴定结果负责,因此初步鉴定结果出来后,需要进行仔细的复核(这种复核不仅是数据、依据的复核,还包括程序的复核),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七)、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这里要注意,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后,需要委托人出具签收证明,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八)、归档保管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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