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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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预结算的审核,主要是工程量是否正确、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三方面为重点,在施工图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招投标书、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

1.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的误差分为正误差和负误差。

正误差常表现在土方实际开挖高度小于设计室外高度,计算时仍按图计。

楼地面孔洞、地沟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未扣;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等等;正误差表现在完全按理论尺寸计算工程量,项目的遗漏。

因此对施工图工程量的审核最重要的是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一是分清计算范围,如砖石工程中基础与墙身的划分、混凝土工程中柱高的划分、梁与柱的划分、主梁与次梁的划分等。

二是分清限制范围,如建筑屋层高大于3.6m时,顶棚需要装饰方可计取满堂脚手架费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方可计取支模超高增加费。

三是应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产生。

对签证凭据工程量的审核主要是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做到实事求是,合理计量。

审核时应作好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不能见有签证即给予计量,杜绝和防范不实际的开支。

2.套用单价的审核工程造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它的形式和内容,计算单位和数量标准任何人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提高和降低。

在审核套用预算单价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标号、水泥砂浆比例)等。

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

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

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联系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量的重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注意点有哪些方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注意点有哪些方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注意点有哪些方面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文件和数据。

Engineering cost judicial appraisal requires careful examination of relevant documents and data.2.需要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背景和环境。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background and environment of the engineering project.3.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engineering cost should be conducted.4.在鉴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strictly complied with during the appraisal process.5.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工程造价鉴定经验。

Appraisers need to have rich experience in engineering cost appraisal.6.对工程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调查。

Detailed investigations into engineering changes, claims, etc., should be carried out.7.要注意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

Care should be taken to avoid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unfair behavior.8.鉴定结果应该客观、公正、准确。

The appraisal results should be objective, fair, and accurate.9.鉴定人员需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232020.1MEC 经营战略 MODERN ENTERPRISECULTURE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董林林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1-123-02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有其专业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随着PPP项目模式的推广和 “营改增”的深入,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工程造价结算类纠纷异常难判,使得造价司法鉴定活动频繁使用,但众所周知造价鉴定亦有一定的局限性亦即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因人而异,因复合型而异,另外其无法还原案件的绝对真实。

正确把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原则、鉴定范围、质证规则的认定等问题,对客观、公正解决鉴定纠纷发挥积极作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述(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工程造价结算纠纷中法院应一方申请或依职权,委托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对争议造价进行咨询并作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与一般的司法鉴定有异,非鉴定人独立自主作出,而只要是法官在主导。

法官可将鉴定意见直接作证据来认定事实。

我国诉讼法认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实际就是法官的“助手”。

(二)鉴定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鉴定权与审判权是相互独立,鉴定人不能代行并分享审判权。

鉴定权的意义在于帮助法官查清和还原涉鉴案件的事实,其不能游离于审判权之外。

裁判者才是造价鉴定的主导者,审判权应对鉴定权进行合理规制。

鉴定人只能对造价鉴定意见及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而对与鉴定有关的法律或事实问题的审查、判定均只能由法官行使。

对全案来说,鉴定意见只是专家证据的一种,法官应在听取鉴定人、专家意见的同时自己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后作出司法判决。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意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审判的需求而产生,在造价类诉讼中的地位日趋凸显,是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提供了大量的科学依据,为避免法官误判、错判发挥重要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受鉴定人的主客观影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亦存在一定的缺陷性。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本文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应遵循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司法鉴定;法律问题引言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迎来了繁荣期,建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与建筑纠纷有关的问题,诉讼也逐渐增多,许多建筑项目在合同纠纷中出现与建筑成本有关的纠纷,这一切都需要有合格的建筑成本管理机构,在司法机关委托下,在涉及建筑成本的案件中进行分析。

最终审查是司法机关解决建设项目纠纷的重要依据。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对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完善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才能最终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特殊性质1.1具有较强专业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一方面体现在专业技术上,工程造价纠纷多是在工程竣工、使用等阶段发生,而此时面临质量问题,必须采取专业技术方可进行有效识别鉴定。

比如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产生裂缝,导致原因有可能是冲击、震动以及人为破坏等外部因素,或者材料质量与配比、施工技术与工艺等内部因素,具体便需要采取专业手段作出判断。

另一方面体现在司法鉴定的专业知识上,因为工程建筑体现出单件性,很难使用标准化生产技术统一生产,这也为建设工程赋予个体性差异,例如工程设计、施工等均存在不同。

正因个体性差异的存在,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开展司法鉴定期间,务必要灵活运用专业知识。

1.2法律适用和专业问题区分的清晰性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实施材料检验、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性、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界限不够清晰,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混合。

鉴定人除了针对相关事项专业性问题进行判定外,还需要科学选择法律适用问题。

1.3司法鉴定时间体现出随意性一般司法鉴定部门在协议约束下,鉴定委托事项。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浅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浅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浅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计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计价方法的特殊性源于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的组合。

并且基于工程涉及到的内容往往都比较复杂,所以一旦涉及工程价款纠纷,便通常会面临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问题。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为这类纠纷案件的调解或者裁判提供了直观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充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作用,本文概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进行了探讨分析,旨在保障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公正。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要点;注意事项;我国造价司法鉴定研究这几年刚起步,现有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实务中遇到工程价款纠纷案件需要启动造价鉴定程序时,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准则,鉴定人员更多是依据自己经验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基于此,以下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征。

并且《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的分析结合笔者实践工作经验,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主要包括:2.1收集了解鉴定资料。

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一类是诉讼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

一类是技术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洽商、工程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签证、变更、技术内业、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国家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纠纷,所以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不了解司法鉴定的企业可能会感觉很复杂,因此,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整理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两个阶段的一些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

一、第一阶段注意事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阶段,是从鉴定委托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

要特别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

资料的完整性依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4.2.1条内容:“委托人移交的证据资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代理词;(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根据笔者多年的鉴定经验,完整的鉴定资料还应包括:(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委托书;(2)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招标答疑、图纸答疑、会审纪要等);(3)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清单、材料认价单、施工技术资料等);(4)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5)委托人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内容和未确认部分。

完整的司法鉴定资料不仅能客观、公正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而且能使鉴定人及时、准确地做出判断。

因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资料的完整性有着突出、重要的地位,切不可忽视。

资料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考试吧论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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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施工图纸、竣工资料或其他经当事人双方共同质证过的有效资料,客观独立地对建设工程造价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可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造价鉴定结果不仅仅是工程类的一个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司法审判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和结算审核,从技术角度上讲基本一致。

但工作性质上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的严肃性是两者工作性质不同的根本原因。

较之一般工程造价工作,司法鉴定更突显了“合法”的特性。

也就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应标准、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结果的出具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
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
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

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

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三、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

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
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货合同?
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砾石还是碎石?
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
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

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
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机械?
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额是多少(计取配合费)?
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
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
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四、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

(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

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

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结论。

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
鉴定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1、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七、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代表中介机构出庭的鉴定人的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述的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

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

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

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

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八、其它相关问题
1、鉴定人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九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鉴定人应当回避:(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4、如何确认当事人出具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5.鉴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汪据,但当事人认为出证据对自己不利,迟迟不予提供,或在鉴定初步结论出来后才拿出征据的,如何处理?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提供证据资料厂又无任何书面文件申请延长提供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责任自负。

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提供,初步鉴定结论出来后才提供的,而且影响鉴定结论确定结果的,可以由委托方接收,并按新委托立案处理,并向鉴定单位下补充鉴定委托书。

6、工程造价鉴定的几种情况。

(1)鉴定资料齐全条件较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为最理想,一切可按正常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2)鉴定资料不齐全条件较差的情况。

鉴定人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的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3)鉴定资料几乎没有,条件很差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工程造价鉴定的中时有发生,具体以两种原因为主。

(一)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

(二)原建筑物已改变使用用途,为新装修覆盖或正在使用中很难进行现场勘测。

如是设计图纸不全,当事人双方又均无法提供的情况,可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去设计单位查底图。

如是无设计图纸或无设计单位的情况,(1)可根据同类型同地点同时期的工程项
目比较(最好当事,人双方同意)。

(2)现场勘测:测建建筑的外部尺寸,钻孔探测内部材料的厚度、标号等。

(3)对无法探测内部材料的厚度、标号的建筑物,可采用无损检测方法(此种方法费用较高应慎重)。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时应如何处理?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

以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1)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设计规范标准(必要时可向专业设计人员咨询);(2)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3)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4)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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