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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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在金融领域,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了担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担保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担保管理办法是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合作时必须遵守的规范,其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担保行为,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各方权益。

担保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担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担保责任范围确定担保的范围和内容,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2. 担保条件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接受担保,包括担保人的资格、担保物的种类等。

3. 担保方式描述不同的担保方式,比如保证人、抵押等,以及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4. 担保风险管理介绍如何评估和管理担保风险,包括担保物的评估、担保人信用情况的审查等。

5. 担保责任的解除规定担保责任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比如债务履行后、担保人申请解脱等。

四、担保管理办法的实施步骤1. 合同签订在担保行为发生之前,双方必须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 风险评估在接受担保前,金融机构需要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对担保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担保风险。

3. 备案登记担保人、担保物等必要资料需要备案登记,以备不时之需。

五、担保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担保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担保行为,减少因担保引发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效率,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益。

六、结论担保管理办法是金融领域必不可少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对担保管理办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担保管理办法,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风险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业务。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查合格,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担保业务提供咨询、评估服务;(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二)风险控制和缓释制度;(三)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四)风险处置和追偿制度。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持续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二)非现场监管;(三)风险评估和预警;(四)信息披露要求。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活动,保护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
风险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关担保管理活动。

第二章担保管理权限
第三条担保申请权限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可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担保批准权限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保批准权限,必须在担保决策委
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第三章担保审批流程
第五条担保申请流程
担保申请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包括申请表、担保函等必要材料。

第六条担保审批流程
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担保审批流程,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原则进行审批、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七条评估与管理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第八条监督与报告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监督和报告机制,定期向上级汇报担保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十条其他法律责任
除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所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第五条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

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篇: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保护担保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取得担保经营资格并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五条:担保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也可以以合伙企业形式组织。

第六条: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和其他业务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担保公司从事的担保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第三章: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八条: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缴存。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风险水平和准备金制度要求,设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担保公司的准备金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及时提取或补充。

第四章: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制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和风险防控有效。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核心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五章:担保公司的监管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备、备案、登记等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承担信息报送和公示的责任。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担保经营资格等。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监管,规范担保运作程序,防范担保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所有具有担保资格的成员企业单位及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或信誉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所属企业担保方式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第五条所属企业担保债务类别限于商品买卖、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经济往来中。

第六条所属企业禁止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局主席批准。

集团地产公司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资本集团下属担保公司在集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所属企业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控股公司审核同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出具承诺书、保函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发起0A流程,同时附担保事项情况说明、担保合同、担保企业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经控股公司法务主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经法务主管部门审查,重大合同可交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一条签订担保合同,签署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中应至少载明下列条款: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方式;4、担保范围;5、担保期限;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经办部门应当监督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关注被担保人的重大负债、公司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权限及时逐级上报各产业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及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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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或有负债风险,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开立银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反担保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审查及方式
第八条确有融资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可考虑为其提供担保:
(1)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2)公司及全资下属子分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可相互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于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3)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4)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5)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被担保人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企业申请担保的事项,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借款用途等内容;
(3)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
(4)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6)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对控股及参股的公司担保一般只能按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不作全额担保,且要有相应反担保或防范风险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以保证的方式进行。

公司和下属全资子公司就单个借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事项订立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函,不对借款合同或银承协议提供最高限额保证合同。

第三章担保审批及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提出预案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条第(2)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分别决议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实施统一管理。

包括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核及档案管理、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主合
同、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部门应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相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部门应当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必要时应交由公司法务部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应建立担保管理台账,对担保业务逐笔进行登记,及时核减担保余额,动态反映担保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要严格控制对外担保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及时披露信息。

第三十一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
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证券部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向董事会上报,说明担保对象、担保方式、担保比例、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代表公司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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