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证监会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4000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含30%)或未超过8000万元(包括4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投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必要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效益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实现担保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区城投集团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长为对外担保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区城投集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子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向区城投集团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三)担保合同草案;(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区城投集团收到子公司提交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应在收到完整的担保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区城投集团董事会审议不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区城投集团应建立健全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区城投集团应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区城投集团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境内单位及个人对外担保行为。
三、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是指境内单位及个人为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保证其履行债务义务的行为。
四、对外担保的分类对外担保分为一般对外担保和特殊对外担保两种类型。
1. 一般对外担保:指经批准、备案的对外担保行为。
2. 特殊对外担保:指未经批准、备案的对外担保行为。
五、对外担保的管理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审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审慎评估风险,确保可承受性。
3.自愿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基于自愿原则,确保没有被迫性。
4.公平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对外担保的程序1. 提出申请:境内单位及个人对外担保需提出书面申请。
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担保行为。
3. 履约监管:对已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履约监管,确保债务履行。
4. 风险防范:定期评估对外担保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七、对外担保的责任追究对外担保方应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规行为、赔偿损失等。
八、其他事项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可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内容,执行中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希望本管理办法能有效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以上文档为格式,符合要求的最低字数要求1200字。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指管理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及其管理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担保行业对企业及金融行业的影响不断增加,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逐渐凸显出其在企业和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性。
一、对外担保的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一家企业以自己的信誉和财力,为另一家企业或个人进行的信用担保行为。
这种担保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得更多的信贷额度或借款资金,也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对外担保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社会财富创造能力。
二、对外担保的风险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着风险。
如果被担保人拖欠贷款或违约,担保企业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另外,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能会低估被担保人的风险,从而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管理对外担保的方式对企业发挥正面作用、控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国家针对担保机构和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办法:1.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担保机构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和资金运作,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健康。
2.担保条件控制办法。
规定了在担保行为中应对被担保人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具有偿债能力,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银行卡套现和过圈等违法行为。
3.担保风险评估办法。
尽可能地减少担保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担保额度、抵押物种类或规值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4.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对外担保行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逐步制定银行对外担保的新标准,完善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
5.对外担保报告办法。
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外担保的情况和情况。
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和防范风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由于担保涉及风险,为了规范和管理对外担保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护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一、对外担保的定义和目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他人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合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通过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对外担保管理的首要原则是风险可控。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确保担保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从而减小担保风险。
2. 公平合理原则对外担保管理应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担保条件和手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公平平等的保护。
3. 信息透明原则对外担保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担保信息,为债权人和担保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保护和风险提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三、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
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在申请对外担保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和信用证明文件。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
2.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制定担保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过程公平、透明。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细致的审核,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防范担保风险。
3. 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强调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包括对担保比例的限制、担保方式的规范等。
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外担保的额度应设置合理的上限,并统一担保提供方式,减少风险。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连方提供的担保;(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上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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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一节担保对象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2)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3)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5)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6)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一条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第十二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定。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节担保决议权限第十三条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在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股东会议案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超过上述限额时由公司董事会按前述程序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控制之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其股东会批准,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包含三分之二)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八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节订立担保合同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主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财务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担保手续,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以保证合同为例):(1)债权人、债务人;(2)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3)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4)保证的方式;(5)保证担保的范围;(6)保证期间;(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和质押合同亦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七条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
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第一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子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公司财务部、子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二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并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以便及时披露信息。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第三十五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八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四章担保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应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责任管理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职能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职能管理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