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新标准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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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全文2016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全文2016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发表日期:2015-02-11 | 来源:民商法律网| 点击数: 2974 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新版《建企资质标准》即将开始实施

新版《建企资质标准》即将开始实施

新版《建企资质标准》即将开始实施新版《建企资质标准》即将开始实施据店铺获悉:自《规定》施行之日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一起来和店铺了解下,新版《建企资质标准》实施,新旧建筑企业资质就位如何过渡?新版《建企资质标准》实施,新旧建筑企业资质就位如何过渡?一、自《规定》施行之日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四、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五、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六、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七、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14日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2016年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建筑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16年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建筑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16年建委的资质标准目录建委的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1)一、总则 (7)二、标准 (7)(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标准 (8)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8)1.1 一级资质标准 (8)1.2 二级资质标准 (8)1.3 三级资质标准 (8)1.4 承包工程范围 (9)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9)2.1 一级资质标准 (9)2.2 二级资质标准 (10)2.3 三级资质标准 (10)2.4 承包工程范围 (11)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3.1 一级资质标准 (11)3.2 二级资质标准 (11)3.3 三级资质标准 (12)3.4 承包工程范围 (12)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2)4.1 一级资质标准 (12)4.2 二级资质标准 (13)4.3 三级资质标准 (13)4.4 承包工程范围 (14)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4)5.1 一级资质标准 (14)5.2 二级资质标准 (15)5.4 承包工程范围 (16)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6)6.1 一级资质标准 (16)6.2 二级资质标准 (16)6.3 三级资质标准 (17)6.4 承包工程范围 (17)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7)7.1 一级资质标准 (17)7.2 二级资质标准 (18)7.3 三级资质标准 (18)7.4 承包工程范围 (18)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9)8.1 一级资质标准 (19)8.2 二级资质标准 (19)8.3 三级资质标准 (20)8.4 承包工程范围 (20)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解析:资质就位和资质延续的不同

解析:资质就位和资质延续的不同

解析:资质就位和资质延续的不同很多企业人员会问到资质就位和资质延续有什么不同?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其实从办事方法流程上基本上没什么区别,主要区别是资质就位是针对新标准的换证,而资质延续是针对当前标准即将过期的资质延续。

一、资质就位资质就位是指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复评换证的过程其实就是一次重新洗牌的过程,相关资质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全部要按照新标准重新就位,达到新资质标准要求的则领到新证书,不能达到的则原有资质作废,需要降一级或重新从最低资质开始申请!当时特级资质复评换证可谓难点很多——设计人员、工法、标准和信息化等,若按照原有标准,估计有一半多的企业不能通过复评,基于种种原因,加之原有特级资质企业大力争取,住建部综合各方面因素,在2009年颁布了《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9]178号),对相应政策难点进行了调整。

在此背景下,264家原特级资质企业中最终还是有5家企业由特级降为一级,1家企业取消了资质。

特级资质企业是建筑业佼佼者、顶尖企业,无论在规模、技术和商务运作能力上都是非常强大的,就这样一类的企业,其就位之路也不平坦。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_建市[2014]159号(附标准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_建市[2014]159号(附标准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11 月6 日1目录目录 (1)一、总则 (1)二、标准 (5)(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1 一级资质标准 (6)1.2 二级资质标准 (7)1.3 三级资质标准 (9)1.4 承包工程范围 (9)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2.1 一级资质标准 (12)2.2 二级资质标准 (13)2.3 三级资质标准 (15)2.4 承包工程范围 (17)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8)3.1 一级资质标准 (18)3.2 二级资质标准 (19)3.3 三级资质标准 (20)3.4 承包工程范围 (2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4.1 一级资质标准 (23)4.2 二级资质标准 (25)4.3 三级资质标准 (26)4.4 承包工程范围 (27)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0)5.1 一级资质标准 (30)5.2 二级资质标准 (31)5.3 三级资质标准 (33)5.4 承包工程范围 (34)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6)6.1 一级资质标准 (36)6.2 二级资质标准 (37)6.3 三级资质标准 (38)6.4 承包工程范围 (38)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0)7.1 一级资质标准 (40)7.2 二级资质标准 (41)7.3 三级资质标准 (42)7.4 承包工程范围 (43)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6)8.1 一级资质标准 (46)8.2 二级资质标准 (48)28.3 三级资质标准 (49)8.4 承包工程范围 (50)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3)9.1 一级资质标准 (53)9.2 二级资质标准 (54)9.3 三级资质标准 (55)9.4 承包工程范围 (56)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10.1 一级资质标准 (61)10.2 二级资质标准 (63)10.3 三级资质标准 (64)10.4 承包工程范围 (65)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8)11.1 一级资质标准 (68)11.2 二级资质标准 (69)11.3 三级资质标准 (71)11.4 承包工程范围 (72)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3)12.1 一级资质标准 (73)12.2 二级资质标准 (74)12.3 三级资质标准 (74)12.4 承包工程范围 (75)(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77)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13.1 一级资质标准 (78)13.2 二级资质标准 (79)13.3 三级资质标准 (80)13.4 承包工程范围 (81)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14.1 一级资质标准 (83)14.3 三级资质标准 (84)14.4 承包工程范围 (85)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15.1 资质标准 (86)15.2 承包工程范围 (86)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16.1 一级资质标准 (88)16.2 二级资质标准 (89)16.3 承包工程范围 (90)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2)17.1 一级资质标准 (92)17.2 二级资质标准 (93)17.3 承包工程范围 (93)3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5)18.1 一级资质标准 (95)18.2 二级资质标准 (96)18.3 承包工程范围 (96)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8)19.1 一级资质标准 (98)19.2 二级资质标准 (99)19.3 三级资质标准 (100)19.4 承包工程范围 (101)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2)20.1 一级资质标准 (102)20.2 二级资质标准 (103)20.3 三级资质标准 (104)20.4 承包工程范围 (105)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6)21.1 一级资质标准 (106)21.2 二级资质标准 (107)21.3 三级资质标准 (109)21.4 承包工程范围 (109)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2)22.1 一级资质标准 (112)22.2 二级资质标准 (112)22.3 承包工程范围 (112)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3)23.1 一级资质标准 (113)23.2 二级资质标准 (114)23.3 承包工程范围 (114)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6)24.1 一级资质标准 (116)24.3 三级资质标准 (117)24.4 承包工程范围 (118)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0)25.1 一级资质标准 (120)25.2 二级资质标准 (121)25.3 承包工程范围 (121)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3)26.1 一级资质标准 (123)26.2 二级资质标准 (124)26.3 三级资质标准 (125)26.4 承包工程范围 (126)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7)27.1 一级资质标准 (127)27.2 二级资质标准 (128)427.3 三级资质标准 (129)27.4 承包工程范围 (130)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2)28.1 一级资质标准 (132)28.2 二级资质标准 (133)28.3 三级资质标准 (134)28.4 承包工程范围 (136)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7)29.1 一级资质标准 (137)29.2 二级资质标准 (138)29.3 三级资质标准 (139)29.4 承包工程范围 (141)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2)30.1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2)30.2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3)30.3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5)30.4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6)30.5 承包工程范围 (148)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0)31.1 一级资质标准 (150)31.2 二级资质标准 (151)31.3 三级资质标准 (152)31.4 承包工程范围 (153)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4)32.1 一级资质标准 (154)32.2 二级资质标准 (155)32.3 承包工程范围 (155)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7)33.2 二级资质标准 (158)33.3 三级资质标准 (158)33.4 承包工程范围 (159)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1)34.1 一级资质标准 (161)34.2 二级资质标准 (162)34.3 承包工程范围 (163)35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4)35.1 一级资质标准 (164)35.2 二级资质标准 (165)35.3 承包工程范围 (166)36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9)36.1 一级资质标准 (169)36.2 二级资质标准 (170)36.3 承包工程范围 (171)5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2)37.1 一级资质标准 (172)37.2 二级资质标准 (173)37.3 三级资质标准 (174)37.4 承包工程范围 (175)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7)38.1 一级资质标准 (177)38.2 二级资质标准 (178)38.3 三级资质标准 (179)38.4 承包工程范围 (180)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2)39.1 一级资质标准 (182)39.2 二级资质标准 (183)39.3 三级资质标准 (184)39.4 承包工程范围 (184)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6)40.1 一级资质标准 (186)40.2 二级资质标准 (187)40.3 承包工程范围 (188)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0)41.1 一级资质标准 (190)41.2 二级资质标准 (191)41.3 三级资质标准 (193)41.4 承包工程范围 (194)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5)42.1 一级资质标准 (195)42.2 二级资质标准 (196)42.4 承包工程范围 (198)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0)43.1 一级资质标准 (200)43.2 二级资质标准 (201)43.3 三级资质标准 (202)43.4 承包工程范围 (203)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5)44.1 一级资质标准 (205)44.2 二级资质标准 (206)44.3 三级资质标准 (206)44.4 承包工程范围 (207)45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9)45.1 一级资质标准 (209)45.2 二级资质标准 (210)45.3 承包工程范围 (211)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2)646.1 一级资质标准 (212)46.2 二级资质标准 (213)46.3 承包工程范围 (214)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6)47.1 一级资质标准 (216)47.2 二级资质标准 (217)47.3 三级资质标准 (217)47.4 承包工程范围 (218)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21)48.1 资质标准 (221)48.2 承包工程范围 (221)(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223)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224)49.1 资质标准 (224)49.2 承包业务范围 (224)1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2016年8月起实行的新规范

2016年8月起实施的建筑新标准《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60-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2、3.4.3(1)、7.1.3(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海底光缆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67-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5.2.3、5.3.2、5.3.3、5.4.2、5.4.3、5.5.2、5.5.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同时废止。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21-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5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6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5、5.2.10、5.2.11、6.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同时废止。

《建筑节能基本术语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40-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14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4、5.2.4、5.5.1、5.5.2、5.5.3、7.2.6 、7.3.1、7.3.2、7.3.3、7.3.4、8.2.5、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141-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测控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28-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2016建筑行业资质新标准【最新】

2016建筑行业资质新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企业工程业绩: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建筑工程 2 项。

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住建部新政:2016年建造师需求增加

住建部新政:2016年建造师需求增加自从住建部发布了新政以来,引起来广大讨论,那么意味着2016年是建造师大增的时候吗?详情查看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住建部新政:2016年建造师需求增加”,希望大家喜欢!简化换证程序强化申请、升级、增项等考核要求1、以原《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相应事项核定,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016年7月前必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给企业资质证书旧证换新证,过渡期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2、以新《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重新核定,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3、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结论:1、未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新《标准》要求申报2、拥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旧证换新证3、申请升级、增项的企业原有资产和人员不再检查,因升级、增项要求而新增的资产和人员按照新《标准》监督检查是否满足资质条件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未换新证的企业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申报。

对于大家一直关注是否取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问题,根据此通知可以推断是不会取消的,而且根据新政策推断,住建部只是简化资质换证的手续。

过渡期后,建筑企业按照更严苛的新《标准》实施企业管理,因此建造师制度对建造师的数量只会加强,不会消弱。

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变化,需求仍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继续增加。

新旧标准对比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以下几点: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解读建市【2016】226号文建设部226号文解读

解读建市【2016】226号文建设部226号文解读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解读建市【2016】226号文”,希望大家喜欢!住建部再次重拳出击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企业资质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具体内容如下所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于是乎大量相关人员对此进行了解读,以至于网传出:对于企业资质升级不需要建造师,企业换证也不需要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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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增项必须同时申请 并只有一次申报机会, 需按资质管理权限各 级一份申请表、一份 附件材料、一份电子 文档,涉及到公路、 水利、通信等部门的 另外再报一份申请表、 一份附件材料、一份 电子文档。审批按资 质管理权限审批。
25
此次换证每项资质的技术负责 人均须填报技术负责人基本情 况及业绩表(即《细则》中附 件3),资质申请表和附件资 料中均须放有此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实操
2015年7月20日
1
企业本次资质按新标准换证,必须一次性申请,其中有专业承 包增项资质的只能换证5项及以下。
2
企业按新标准申请增项或升级,必须在资质按新标准换证后, 才能提出申请。
3
有脚手架和模板作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可优先申请换证,脚手架 和模板作业分包资质可以换为专业承包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申请 表1份、附件材料1份、电子 文档1份。附件资料按综合资 料、人员资料、工种业绩装
劳务各序列多项 订,A4纸,编页码,有总目
资质,净资产按 录及申报说明,印签齐全,
工商执照注册资 金认定。
字迹清晰,软胶装。电子文 档包括申请表及附件资料全 部内容,word文档格式,报U
盘。
资质标准上要求 的职称证书的相 关专业,在资质 标准承包工程范 围中有说明。
9
每项资质都必须有技术负责人,1个人可以担任多项资质的
技术负责人,但必须分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10 中级以上人员的认定:首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然后 再考核证书上专业或学历证书上的专业。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或 升级,其既有资质必 须全部满足资质标准 要求才能提出申请。
升级企业的技术工人 必须是企业自有人员。
30
新标准规定群体建筑无论 基础是否相连均不能作为 单体面积业绩。(原标准 细则建设部建市【2007】 241号文件规定:房建业绩 牵涉到单位、单体、单项 工程的均指单体建筑或连 体建筑(同一基础)的。)
31
企业申请新增项资质或已有资质升级必须 既有全部资质考核合格
32
企业此次按标准换证,企业的升级、增项, 必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
11 12
13 14
职称证书的单位可以与申 报单位不一致,但必须与 申报单位签有一年以上劳 动合同且购买有社会保险 (新申报企业有申报前一 个月的,升级、增项企业
有申报前3个月的).
企业工程业绩仅工程主 体竣工不能算,必须竣 工验收合格才算,证明 业绩的图纸必须合法有
效。
15
16
17
企业首次申请既 可以同时申请总 承包、专业承包、
33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送时间 4.表中全部内容须与附件资料一致。
认真阅读,按要求填表。
此次资质换证处√ 此次按审批权限先高后低全部填报。 法人必须亲自签字和年月日。
每项资质均需附空白表一份。
法人必须亲自签字和年月日。 特别注意电话必须真实、准确。
4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暂不换证。
5 省住建厅出台的资质暂不换证。
6
换证按《细则》附件2的需求提供资料,不考核企业业绩。
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资料只提供“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个 7 人必须亲自签名,企业必须加盖公章,个人和企业及企业法
定代表人对填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8 技术负责人业绩不作年限要求,企业业绩中有累计指标要求 的个人业绩不作累计要求。
28
技术工人证书是指省住建厅或有关部门认可的 机构培训考核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或有权企业培训考核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 证书等。省住建厅豫建人教【2015】9号文公布 的123家培训机构培训考核颁发的证书均可。 (附件9号文)
29
此次新标准首次规定了个别 资质等级企业的承包下限, 如建筑工程特级企业 承担单 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 工程施工;建筑工程一级企 业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 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此表为各项资质技术负责人的汇总表
加填此表 此处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18
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三类人员中C类人员 可以作为现场管理人员中的安全员考核。
19
小型项目建造师不能作为注册建造师人员。
20
临时建造师不能作为注册建造师人员考核。
21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 机械员、检测员等。
22
木工、瓦工、抹灰工、石工、油漆工、钢筋工、混凝土工、 架子工、模板工、电工、焊工、钣金工、水工、管道工、 架线工、桩机操作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测量工、爆 破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水暖工、镶贴工、通风工、 起重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核级焊工、高压电工、低压电 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变电安装工、除尘工、砧细工、 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 匾额工、砌花街工、锅炉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起 重机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工等等。
26
技术职称证书是指设区的市级 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评审颁发的 中级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 称证书,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 颁发的证书(教学系列的教授、 评师等都不能作为相应人员考 核)。
27
现场管理人员证书是指省住建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培训考核颁 发的相应岗位证书,住建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 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 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住建部统一样式,由住建厅统一 印制,编号并发放和管理的证书;编号为14位数,1—2位为 河南代码;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 5—7位为岗位代码; 8—9位为地市识别码;10—14位为全省流水号。有效期为三 年,每三年复检一次 。(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行业关键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应在到期前6个月换发为此证。),建设 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等等。
23.此次换证最好从即日
起到2016年9月30日前提出 申请(因为如不被批准可以 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低 一等级资质申请),2016年 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仍可以提出申请,但不被 批准时间在12月31日后的, 原证书已作废,只能按重 新申报,从最低级别申请。
24.此次换证主项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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