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合集下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京劳社保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社保发〔2006〕4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京劳社保发〔2004〕87号,以下简称《细则》)下发后,对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规范操作起到了较大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类案件的处理,在受理和实施稽核的操作方面进行了规范。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稽核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社会保险举报类案件,要区分举报内容是否涉及举报人本人。

不涉及举报人本人的举报类案件,按照《细则》的要求,将被举报单位列为重点稽核对象实施稽核;举报内容涉及举报人本人的案件根据情况可以按照“终(中)止执行”或“处理举报办结”等程序办理。

二、在稽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稽核人员应填写《终(中)止执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稽核程序终(中)止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核终止1.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的(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2.单位主体不存在(用人单位登记的地址、电话等基本情况已变更无法找到,举报人也无法证实单位存在)的;3.在稽核整改过程中举报人个人拒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二)因用人单位帐目被司法机关封存的稽核中止三、举报类案件的处理增加“举报案件办结程序”,对于举报类案件稽核工作结束、整改情况落实的,稽核人员应填写《处理举报案件办结单》,做好卷宗的归档。

养老保险稽核交流材料

养老保险稽核交流材料

养老保险稽核交流材料养老保险稽核交流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本人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汇报养老保险稽核相关情况,并就此与大家进行交流讨论。

以下是我对养老保险稽核的工作总结和对未来的一些思考。

一、工作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内,我负责养老保险稽核的工作,确实面临了一些挑战,但也收获了一些经验和成绩。

在稽核过程中,我们团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工作:1. 数据核查与整理:通过对养老保险数据的核查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是稽核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稳定运行的基础。

2. 违规发现与处理:通过对养老保险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和比对,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现象,以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存。

3. 稽核报告撰写:通过对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总结和分析,形成稽核报告,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出养老保险稽核的结果和建议。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团队在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获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

我们的稽核工作不仅帮助发现了一些违规现象,也帮助上级领导明确了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促使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

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在养老保险稽核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1. 数据源的准确性:在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数据的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我们团队发现,在数据源的收集和整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稽核结果可能出现偏差。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数据核查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稽核流程的高效性: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

然而,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我们遇到了稽核流程较为繁琐、时间紧迫的情况。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需要进一步简化稽核流程,优化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3. 稽核结果的反馈和跟踪:在完成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后,我们还需要做好稽核结果的反馈与跟踪工作。

然而,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发现稽核结果的反馈和跟踪工作不够及时和全面。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稽核结果得到及时的反馈和跟踪。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使用等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建立稽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稽核工作。

省本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召集,市(州)、县(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可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级开展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各险种经办机构)每年应按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稽核工作面,拟订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稽核对象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或本级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提供参保单位工资总额变化情况确定;(三)根据社会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四)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各险种经办机构提交的稽核工作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订本级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和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的程序和方法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的程序和方法

• 一、核的管理主体 • 三、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条件 • 四、社会保险稽核的程序和方法 • 五、案例分析 • 六、稽核文书 • 七、稽核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
工作技巧
• 八、对于做好稽核工作的一点思考
一、社会保险稽核的概念 和稽核的定位
• 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意义上讲稽 核就是查对计算,核对某件事情 的真实性。稽核中的稽具有考证 、考核、计数、一致等含义;核 具有真实、对照、考查、核实之 意。《稽核办法》第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 依法对被稽核对象的社会保险费 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 况进行的核查。
(2)缴费基数的概念
• ①什么是工资总额: • 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
局1990年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 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是 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 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由六个部 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 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的程序和方法
• 国务院、原劳动保障部、人保部 分别于1999年、2003年、2011 年、2013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 核办法》、《社会保险法》、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是我们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 主要依据。
2021/1/31
2021/1/31
主要看单位职工是否按规定参保,参保人员 是否按规定缴费。 • (2)稽核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的合规 性,主要看缴费基数总和是否与劳动工资统 计年报表一致,工资总额是否按国家统计局 规定的口径。 • (3)稽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稽核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和个人是否在限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 • (4)稽核国家规定的其他稽核事项的落实 情况。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审核结果意见书.docx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审核结果意见书.docx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审核结果意见书单位编号:单位名称:
职工基本
姓名档案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工人
信息
职工手机号码参加工作时间
我市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基

本养老保险积累额补缴
用人单位应保未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补缴类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法院诉讼案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调整 2年内单位参保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提交资料无误□提交资料有误□
提交资料
提交资料有误的,请写明原因:
审核情况
□按照武人社规〔 2017〕2号文件规定,属于暂不予受理的第类情形,请根据有关要求完备申报条件和补充相关资料。

补缴资格□按照武人社规〔 2017〕2号文件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类情形。

如对决定审核情况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社局(法规处)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经过审核,符合补缴适用范围及条件。

视同缴费年限开始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终止时间备注
稽核审核补缴开始时间补缴终止时间缴费工资备注结果历年最低基数
职工签字:
审核人分管处社保经办机构
签字确认稽核部门 ( 盖
签字:长签字:
章)用人单位经
办人员签字: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参保单位一份,参保人员一份。

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核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被稽核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的核查:(一)参保单位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参保人、法定受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取得参加社会保险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定点工伤辅助器械配置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为社会保险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情况;(四)属于社会保险稽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负责按年度下达社会保险稽核任务并组织开展集中稽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稽核任务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稽核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经办,谁稽核”的原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管辖范围与业务经办管辖范围相一致。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业务的对象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业务的对象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

第六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的稽核对象直接进行稽核。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稽核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案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本险种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除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对被稽核对象重复检查或稽核。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业务行使以下职权:(一)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职工个人收入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发票、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法定受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三)要求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提供与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各类情况及资料。

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流程图

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流程图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流程图深圳市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流程图结案归档市局监察处反馈结果移送材料报市局监察处给予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中心领导同意,提请行政处罚(10天)稽核业务流程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根据工作计划,制定稽核方案,熟悉了解被稽核单位情况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核查被稽核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凭证等。

收取与稽核内容有关的资料,询问了解被稽核单位情况,做好《社会保险稽核调查(询问)笔录》稽核人员审核被稽核单位有关材料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填写《社会保险稽核不予立案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填写《社会保险稽核立案审批表》,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责令改正意见书》被稽核单位未在限期内(30天)改正被稽核单位在限期内(30天)改正的发出《社会保险追缴通知书》(30天)期限内改正的在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也不履行扩展阅读:浅析社保稽核工作规范化问题浅析社保稽核工作规范化问题王崇峰(长沙民政学院民政系社保0232班,湖南长沙41004)【摘要】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大的机遇与挑战,这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工作实践中,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也遇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

本文从社会保险稽核的内涵、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化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的措施四个方面来分析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化问题。

【关键词】稽核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曾几何时,“要想富,先逃税”是某些人发财致富的捷径,税收流失成为财政增收的一大难点,现在社会保险大堤也有类似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流失也亟待遏制,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成为新时期社会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社会保险稽核的内涵社会保险稽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其委托的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支付及管理进行监督查处的一项管理行为。

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京劳社保发[2004]87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京劳社保发(2004)87号2004年7月5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及《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

第三条社会保险稽核实行地域管辖,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参保缴费单位的稽核。

因管辖发生异议的,由市经办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市经办机构负责本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管理;市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以下简称稽核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市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区县经办机构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县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全市的稽核工作计划,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劳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劳动监察机构)相互配合,共同作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稽核机构的稽核,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当配备的专职稽核人员数量一般应保持在本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总数的10%左右,最少不得低于3名。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保险业务或财务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社会保险登记稽核表格

社会保险登记稽核表格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4、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5、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6、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7、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8、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9、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3-4)10、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5)ll、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表3-6)1 2、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3—7)13、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1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1 5、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3)1 6、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表4—4)1 7、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5—1)1 8、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表5—2)1 9、工伤保险支出核定汇总表(表5-3)20、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21、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7—2)22、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7—3)23、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4)24、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5)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单位名称(章):参保单位制表人:社保机构审核人:社保机构(章)参保单位负责人:社保机构复核人:《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填写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2、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填写。

3、登记类型、单位类型、经济类型、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参加险种: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所选择的括号内用“√”表示。

参保单位是事业单位类型的,还需在“是否是企业化管理”项内相应打“√”。

4、组织机构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5、工商登记信息:按工商执照的有关内容填写。

张世凡与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稽核告知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世凡与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稽核告知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世凡;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当事人】张世凡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张世凡【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王琤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琤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琤铮【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世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院观点】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实行地域管辖,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参保缴费单位的稽核。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世凡出生于1958年11月,至被诉《告知书》发出之日,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社会保险费缴纳状态为(终止)退休且养老(支付),本院对该项答复内容予以确认。

38号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举报、投诉者为已退休人员或超龄无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时,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质证关联性回避撤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实行地域管辖,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参保缴费单位的稽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