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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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及政策分析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及政策分析
包 费时, 会计做 :
借: 库存 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 收入( 或“ 发包及 上交收入 ” ) —— 土地发包
收入
农业生产经 营收入免税属 于所 得税法规定 内容 , 农 场不需 办理税务审批手 续 , 其 免税 所得不需要计 算应纳税款 , 闭 直接结 转本年利润 , 不作计提税金和结转盈余公积等 的会计处 理。 农 场收取承包费后计提上交管理局 的部 分 , 会计做 : 借: 管理 费用—— 上交 承包 费( 上交 土地 发包 收入 ) 贷: 其他应付款—— 管局


农 场职 工 交 纳土地 承 包 费的 涉税 会计 处 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一) 农场职 工承 包费适用的所得税政策 在计划经济 体制的 “ 政企合一 ” 时期 , 农场作 为中央直属 国 有农业 企业 , 其 内部的农业 生产者 均有 “ 职工” 身份 , 享 受城镇 企 业“ 工人 ” 的相关待 遇和权益。改革开放后 , 农 垦实行“ 政企分 开” , 并落实 了“ 大农场 套小农场 ( 家庭农场 ) ” 的农业 承包 “ 双层 经 营体制” 。 但 长期 以来 , 全国驻农 垦系统特别是黑龙 江垦 区内 的各级 国税 机关 ,对农场特 殊的经营体制 内涵缺乏深刻认 识 , 绝 大部分 税务人 员认 为 , 垦区土 地既然 是 国有 土地 , 只有在 改 革 前作为 “ 实体企业 ” 的农场从 事统一生产 经营所获得 的收入 , 才 属于新所得税 法 中规定免税 的所得 ; 改革后农场 土地承包经 营, 则 只有直 接从 事农业 生产 的家庭农 场和农 户 , 才是 真正意 义 的农 业生产者 , 其取 得的收益才属 于农 业生产经 营所得 。而 对农 场而言 , 一则不再 是直接下 田劳作 的农业生产者 , “ 坐享其 成” 的承包费 就不再 属于农业 生产 收入 ; 二 是农场 将 国有 耕地 承包 给 内部职工 建立 家庭农 场或者联 合经 营家庭 农场 以及部 分个人 独立经 营的场内农户 , 应是农场对 国有土地经 营使 用权 的“ 转让” 或者 “ 租赁” , 其 收取的“ 承包费” 应属于对 国有土地 的 转让或者 出租获益 , 所 以须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 。 由于国家没有 明确 的农 垦税收政策 , 各市 县税务机关 为保 证税款 入库而在征税 过程 中做 出的种 种解释说 明 , 都不 能被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定 , 致目前 仍无法 消化的留 抵税额 , 导 税务 机关可在 核实无误 的基 础上一次性 办理退税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企 业 向 自然 人 借款 的 利 息支 出企业 所 得税 税前 扣 除 问题 的 通 知
( 0 9年 1 2O 2月 3 1日 国 税 函 [ O 9 7 7号 ) 2 0 ]7 现 就 企 业 向 自 然 人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问
息 支 出 , 根 据《 华 人民共 和国 企业所 得税 法》 以下简 称税 法 ) 应 中 ( 第 四十六 条及《 政部 、 家税务 总局关 于企业 关联方 利息支出税 财 国 前 扣 除 标 准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8] 2 ( 2 0 1 1号 ) 定 规


根 据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业 资 产 损 失 税 前 扣 除 管 国 企
理办 法> 通 知》 国税 发 [ O 9 8 号) 三 条规 定的 精神 , 业 的 ( 2O ]8 第 企 以前年 度 ( 括 2 0 包 0 8年 度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以 前 年 度 ) 发 生 ,
缴。
关 于 企 业 以前年 度 未 扣 除资 产 损 失企 业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 0 9年 1 20 2月 3 1日 国 税 函 [ 0 9 7 2号 ) 2O ] 7
现将 企业 以前年度 未能扣 除的资 产损失企 业所得 税处 理问题
通知如 下 :
上述承 包形式属 于农场 内部承 包经营 的形 式,黑龙江 垦区 国
有农 场从家庭农 场承包 户以 “ 地承 包费 ” 式取得 的从事 农、 、 土 形 林 牧 、 业生产 的收入 , 于农场 “ 事农 、 、 、 业 项 目” 所得 , 渔 属 从 林 牧 渔 的

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回顾

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回顾

3【作者简介】邵奎(1972—),男,高级会计师,本科,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财务管理部。

【通讯作者】张元福(1954—),男,高级经济师,本科,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策法规局,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回顾邵奎1 张元福*2 王大庆3.4(1.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2.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3.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 4.海口经济学院)【摘要】 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本文按照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的四个阶段(即:实施简政放权阶段、推行多种经济责任制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和新时期国企混改阶段)全面系统地回顾了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改革内容和改革成果,总结了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并得出几点启示,以期对下一步深化农垦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 劳动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国企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改革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不仅是充分调动企业干部和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也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垦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农垦主管部门的改革要求,紧紧围绕实施简政放权、推行多种经济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垦区二、三产业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基本形成了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

进入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又做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回顾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历程、内容和成果,总结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鉴往知来,对新时期北大荒集团深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改革的要求,继续以国企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充分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国有企业的生命力,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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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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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15•【文号】财税字[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副产品购销,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2.16•【文号】国税发[1994]264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农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4]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按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统一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

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项目的划分另行规定。

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其费用与损失要合理分摊。

分摊办法按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执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运转,对森工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单位名称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黑龙江省加格达奇二、中国林业机构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天津市天津林业工具厂2.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镇江市镇江林业机械厂3.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常州市常州林业机械厂4.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苏州市苏州林业机械厂5.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泰州市泰州林业机械厂6.中国林业机械北京公司北京市7.中国林业机械上海公司上海市8.中国林业机械广州公司广州市9.中国林业机械哈尔滨猎枪弹具公司哈尔滨市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北京公司北京市2.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哈尔滨公司哈尔滨市3.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沈阳公司沈阳市4.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天津公司天津市5.中国林业物资供销上海公司上海市四、中国林产工业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林产工业珠海公司珠海市五、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六、中国林产品经销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七、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八、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1.中国林木种子公司昆明云南省昆明市园艺分公司2.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广州广东省广州市园艺分公司九、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1.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江苏省无锡市江苏分公司2.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东城区和平里杠区工贸公司25号楼3.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公司4.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广东省湛江市湛江有加利科技发展公司5.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市北京林源木业公司6.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海口市海南林海公司十、北京中林森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十一、森林国际旅行社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待18号。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列次填报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

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

具体说明如下:(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5)“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8)“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黑财税〔2010〕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完善我省地方税制,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城市的市区和郊区。

二、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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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施行日期2009.12.31
文号国税函[2009]779号
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7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9]18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

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

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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