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售卖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化妆品作为一种日常消费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的售卖。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售卖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一、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防护、美容修饰、美发、美甲、美容修饰等目的的产品。
2. 分类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分为以下几类:(1)护肤品:如爽肤水、乳液、面霜、面膜等。
(2)美容修饰品:如粉底、眼影、腮红、口红等。
(3)美发产品:如洗发水、护发素、发膜、染发剂等。
(4)美甲产品:如指甲油、卸甲液等。
(5)口腔卫生用品:如牙膏、漱口水等。
(6)其他:如防晒霜、防蚊液、驱虫剂等。
二、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1. 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化妆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3)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
(4)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2)销售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3)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4)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3. 使用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按照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2)注意化妆品的保质期,避免使用过期化妆品。
(3)如有过敏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咨询医生。
三、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监管1. 监管机构我国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部门)。
我国法律规定护肤品(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护肤品市场日益繁荣。
护肤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用品,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为了规范护肤品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护肤品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护肤品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一、护肤品定义及分类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护肤品按照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 面部护肤用品:包括洁面、爽肤水、乳液、面霜、面膜等。
2. 身体护肤用品:包括沐浴露、润肤乳、防晒霜等。
3. 发用护肤用品:包括洗发水、护发素、发膜等。
4. 口腔护肤用品:包括牙膏、漱口水等。
5. 香水类:包括香水、古龙水等。
二、护肤品生产、销售、使用监管1. 生产监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护肤品生产企业的设立、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要求;(2)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3)有专职的质量检验人员;(4)有完善的检验设备;(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2. 销售监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护肤品销售环节进行了严格监管,要求经营者:(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的护肤品;(3)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4)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退换货制度。
3. 使用监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护肤品使用环节进行了规定,要求消费者:(1)购买护肤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标签、合格证明等;(2)使用护肤品前,要了解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3)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要及时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护肤品质量监管1. 产品检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护肤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第二条:各地区设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合力。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制度管理,及时对未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整治。
第六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处理工艺、原辅料采购和贮存等环节。
第七条:对化妆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标签、包装、不良品的处置等环节。
第八条: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广告承诺,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第九条: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检验,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召回和下架处理。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建设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化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和查询等功能,确保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新投产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级和管控。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报备新投产产品的技术资料和过程信息,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责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进出口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化妆品作为一种日常生活用品,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妆品市场日益繁荣,进出口化妆品的贸易额逐年增加。
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国进出口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护发、防晒、抗衰老等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 分类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分为以下几类:(1)护肤类:如护肤品、面膜、眼霜等;(2)美容类:如口红、粉底、眼影等;(3)护发类:如洗发水、护发素、发膜等;(4)香水类:如香水、香氛喷雾等;(5)口腔护理类:如牙膏、漱口水等;(6)其他类:如防晒霜、染发剂、脱毛剂等。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法律规定1. 进口化妆品(1)进口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进口化妆品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进口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申请表;2)化妆品配方;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4)化妆品标签样稿;5)产品说明书;6)其他证明材料。
(2)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进口化妆品在入境时,应当接受海关的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2)是否符合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要求;3)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3)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生产日期;3)保质期;4)生产者名称和地址;5)净含量;6)产品标准号;7)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2. 出口化妆品(1)出口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化妆品行业作为消费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化妆品企业或个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
针对化妆品行业的行政处罚,我将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规的内容、违规行为及惩罚措施。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基础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的卫生监督要求,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范围。
1.1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是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1) 生产、销售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2) 生产、销售标签或说明书中虚假的化妆品;3) 生产、销售化妆品时使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5) 未按规定保存化妆品样品;6) 违反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化妆品;2) 没收违法所得;3) 处以罚款;4) 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5) 暂扣或撤销相关经营许可证;6) 取缔非法经营场所。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律法规。
在化妆品行业中,如果企业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可能会面临消费者的投诉和行政处罚。
2.1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是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1) 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2) 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3) 违反约定,拒绝、阻挠消费者享受合法权益;4) 泄露、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5) 违反价格法规定,搞垄断经营行为。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要求停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行为;2) 要求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3) 处以罚款;4) 暂停、撤销相关的经营许可证;5) 公开曝光行为严重的企业。
3. 《食品安全法》化妆品作为一种外用的消费品,也要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监管。
2024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专题培训

•引言•化妆品定义与分类•化妆品监管体制与职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与要求•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与处置•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追究•总结与展望目录01引言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推动化妆品行业向高质量、高标准的方向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提高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认知和理解,加强企业自律和规范化管理。
培训目的和背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概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的基本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监管原则、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进入了新的阶段,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2化妆品定义与分类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的作用部位是人体表面,包括皮肤表面、毛发表面及指甲表面等部位。
化妆品的使用目的是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其中美容和修饰的目的是通过化妆品的色彩和香味等特性来实现的。
按使用目的分类01按使用部位分类02按剂型分类03特殊用途化妆品03化妆品监管体制与职责监管体制概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04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与要求1 2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设备与环境要求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生产许可制度及要求经营行为规范及要求化妆品经营备案制度01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02售后服务与责任追究03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规定标签标识要求广告宣传规范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05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与处置01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02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03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程序制定问题产品召回计划实施问题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互动06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030201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保证化妆品安全,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修饰、清洁、防护和保养的各种化学或物理制剂,包括化妆品原料。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流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网络销售企业等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生产加工工艺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规范化生产,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生产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标准化的原料。
原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实时监控,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化妆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无虚假宣传和欺骗性缺陷。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保留原始备案材料、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非质量事宜比复印件的备份,以便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化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电等害目的。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负责化妆品的质量,对销售化妆品的销售人员进行营销和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并在购买时提供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了解,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各个生产段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及时向公共专业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质量问题。
化妆品企业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企业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广告宣传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化妆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企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化妆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场所、设施和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标准;(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产品包装;(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产品储存、运输条件。
第六条设立化妆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四)企业生产场所、设施和设备证明;(五)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证明;(六)企业生产卫生条件证明;(七)企业生产标准证明;(八)企业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证明;(九)企业产品包装证明;(十)企业产品储存、运输条件证明。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化妆品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生产场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颁发许可证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产品生产与质量第九条化妆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化妆品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化妆品企业生产化妆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原料,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
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
(1) 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3)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
(4)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
(1) 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
(2)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3)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4)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5)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
89号)、
(6)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
393号)、
(7) 《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
许〔2010〕479号)、
(8)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
号)、
(9) 《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
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
(a)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
(b) 《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
(c)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
(d) 《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
(e)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
(a) 《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
(b)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
(c)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
(a)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
(b)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
(c)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
(d)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
(e)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
(GB/T 24800。2-2009)、
(f) 《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
《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
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
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
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
《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
《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