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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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51.31
2 泰康资产稳健成长投资组合(祥瑞信泰) 含权益类 49003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6,047.32
泰康祥瑞 3 人保资产稳健增值投资组合(祥瑞信泰) 固定收益类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信泰企业 4 泰康资产优选配置投资组合(祥瑞信泰) 含权益类 ——
含权益类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信泰 B 款 4 10 99JH20140052
企业年金 5
人保资产稳健增值投资组合 泰康资产稳健成长投资组合
固定收益类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含权益类 490447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519.95
集合计划 6
泰康资产优选配置投资组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5 南方基金增强固定收益投资组合(通泰) 固定收益类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1 泰康资产稳健成长投资组合(金色瑞泰) 含权益类 490013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5,659.30
1.75
泰康金色 2 泰康资产优选配置投资组合(金色瑞泰) 含权益类 49001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739.97
2.05
瑞泰企业 3 华夏基金稳健配置投资组合(金色瑞泰) 含权益类 —— 4 99JH20110021
年金集合 4 国泰基金灵活配置投资组合(金色瑞泰) 含权益类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计划
5 中信证券债券稳益投资组合(金色瑞泰) 固定收益类 ——
含权益类 49002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集团)企业年金方案

公司(集团)企业年金方案

公司(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在集团范围内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根据《ZHRMGHG劳动法》、《ZHRMGHG信托法》、《ZHRMGHG 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X分配〔2X〕X号)、《关于X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X分配〔2X〕X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职工薪酬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障性与激励性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与个人业绩挂钩,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适度倾斜。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将完善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二)量力而行、适时调整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及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企业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

(三)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收益。

(四)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本方案由公司统一制定,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第五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完成企业或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26•【文号】人社部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受托管理定期报告内容包括:1计划基本信息;2计划变动信息;3计划账户管理信息;4计划投资管理信息;5计划财务信息;6计划受托管理情况;7受托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1.01•【文号】劳社部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

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账户名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

“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托管人”名称可用简称(全称简称对照表见附件,下同)。

企业年金计划书

企业年金计划书

企业年金计划书一、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品质,企业拟实施年金计划,以实现员工薪酬福利的长期激励和保障。

二、年金计划名称本企业年金计划名称为:“XXX企业年金计划”。

三、年金计划覆盖范围1.本计划适用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正式员工。

2.新入职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参加本计划。

3.离职员工自离职之日起停止参加本计划。

四、年金计划类型1.本计划采用企业年金信托方式进行管理。

2.本计划分为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三部分。

五、企业缴费1.企业每年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8%)向年金计划缴纳费用。

2.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并按照企业确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营。

六、员工个人缴费1.员工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参加本计划,并按照企业确定的缴费比例(不超过4%)向年金计划缴纳费用。

2.员工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企业确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营。

七、年金基金投资运营1.年金基金由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2.企业和个人账户的年金基金按照企业确定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运营。

3.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按照企业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

八、年金领取1.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年金。

2.员工在离职、残疾或死亡等情况下的年金领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九、管理与监督1.本年金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年金计划的相关政策、投资策略和分配规则等。

2.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员工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士组成,成员名单由企业确定。

3.年金计划的实施情况接受企业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

十、合同解除和变更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合同内容不合法,双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2.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内容,但需提前通知员工并征得员工同意。

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角色 指 受 托 人 委 托 管 理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账 户 的 专 业 机 构
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 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 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 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 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政策取向有三个方面:
二、调整结构。
各国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结构有所不同,大多数认为替代率分别为 40%、30%、10%的构成比较合理。由于我国第一支柱替代率水 平偏高,一般在 85%—90%之间,因此调整三个支柱的结构成为 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目标定位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60%, 企业年金20%,个人储蓄保险依个人选择自主决定。
以上四个角色在企业年金业务的运作过程中,缺一不可,他们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四个角色的的资格需要分别进行申请, 其之间的工作流程和联系如下:
委托人 (企业、企业职工)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的角色
受托人
选择、监督、更换以下三个角色
话语权最大的角色, 收益相对较大的角色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运作
在企业年金运作系统中,四个角色的全称是:
1.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 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2.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 3.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 4.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赣劳社规[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9号)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的要求,为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工作,现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规则宣传工作力度,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

二、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为掌握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加强工作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对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为此,已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填写《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以及分支机构获得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授权证明等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企业单位年金基金管理组织机构名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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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按拼音排序,2018.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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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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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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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 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受托、账户管理资格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资格、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管理资格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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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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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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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10号通告,通告中公布了第二批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保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两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2005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5号通告,通告中公布了第一批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受托人(5家)
账户管理人(10家)
托管人(6家)
投资管理人(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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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诚信托投资公司(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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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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