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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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令第129号

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令第129号

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正文:---------------------------------------------------------------------------------------------------------------------------------------------------- 温州市政府令(第129号)《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一)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功能的公园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三)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防护绿地;(四)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委的业务指导。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做优做美中心城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市城管局的领导监督下,市园林局作为园林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严格执行《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与“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市园林局需派监督人参与资格审查、评标及开标等全过程。

第七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批准立项实施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须到市园林局进行存档备案。

第八条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专项评审。

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评审合格文件方可进行初步及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完整资料并配合做好实地勘察等工作。

第九条严格执行《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2日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确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使用意见。

山东省城市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公发〔1994〕40号1994年11月19日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和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称园林工程)施工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各类园林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工程包括公共园林工程、居住区园林工程、单位庭院园林工程和各类开发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工程。

第四条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坚持“开放搞活市场,鼓励平等竞争,强化质量监督,严格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量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市场管理第六条凡从事园林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开办企业的报批手续,并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资质认证手续。

严禁无证施工或承揽工程。

第七条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营业范围、隶属关系等变更时,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本省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在省内跨市(地),承担工程任务的,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市(地)园林主管部门和介绍信到工程所在地(地)园林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许可手续,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承担园林工程任务。

第九条本省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出省承揽园林工程,出省手续按工程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省主管部门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本市(地)园林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省手续。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马政[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74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劳动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公安、市容(行政执法)、交通、水利、财政、工商、环保、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于202x年10月11日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余学友202*年十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家园林城市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规划区内市管道路和市管绿地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的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一经查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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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 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 最和谐的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 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快速发展,提高林区整 体形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 划、设计、施工、验收、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 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 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 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 (区局)、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区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 内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 2 -

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 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 接受当地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市政、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配合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 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 规划,按照大兴安岭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建设标准,要在“十 二五”期间林区总体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45%、建成区 绿地率不低于 40%、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 26 平方米。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按黑龙江省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定后,由 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一)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 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

(二)城镇园林绿化布局应以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 - 3 -

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 (三)城镇公园绿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 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 童游嬉等内容,设置避灾场地,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 适地适树,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 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四)城镇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 功能,兼顾绿化、美化环境,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坚 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 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时保留 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凸现城市地域 绿化特色。

(五)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布置相对集 中的中心绿地,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

(六)城镇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 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提倡建设节约型绿地,施工节 约,中水回用、管养方便。

(七)城镇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类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 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行署、林管局城镇园林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4 -

第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区 制定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落实“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 “三化”(建设施工规 范化、标准化、工艺化)、“三精”(管理经营精心、精品、 精细)、“三理”(土层清理、土壤处理、土表整理)的要 求,全面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施工规范化。对园林绿化施工单 位责任要求是:

(一)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园林 绿化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进行施工和监理。

(二)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 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三)凡进行城镇园林绿化施工的绿化企业,必须与建 设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园林绿化 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审定机关审批。施工人员应掌握设计意图,进行工程 准备。

(五)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施工 人员应按照设计图进行现场核对,若有不符之处,应提交设 计单位变更设计。开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书。 - 5 -

(六)根据绿化设计要求,选定的种植材料应符合其产 品标准及设计要求的规定。

(七)园林绿化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 种成活率须达到 98%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 成活率达到 95%以上;死亡树木经认定在合理期限内全部补 植完成。

(八)施工单位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镇管理相关规定, 施工场地特别是道路两侧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 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规定时间内按 要求予以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

(九)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 格按工程合同执行,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十)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必须绘制竣工图,做好工 程决算和竣工报告,以便建设单位验收审计。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行署、林管局园林绿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向验 收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 经行署、林管局审定的园林绿化设计图纸; 2.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 6 -

3. 土壤及水质化验报告; 4. 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5. 设计变更文件; 6. 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7. 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报告; 8. 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9. 施工总结报告等。 (二)竣工验收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年生长周 期满后方可验收。

2. 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 80%以上进 行验收。

3. 花坛种植的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 l5 天后进行验收。

4. 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 后进行验收。秋季种植的应在第二年春季发芽出土后验收。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最终竣工验收要在种植绿化植物的 第三年完成,执行“442”付款方式。即第一年验收合格后 拨付 40%的工程资金,第二年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40%的工程 资金,第三年验收全部合格后拨付剩余的 20% - 7 -

(三)园林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的有关 规定。

第九条 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区、住宅区 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 用;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验收不 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 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给排水管线和架设 公安、公交指示信号、标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 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 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管理;

(二)街道绿化,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 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 8 -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 位管理; (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五)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 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都门管 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园 林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 用地的,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 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第十三条 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 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 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二)晾晒物品,放牧牲畜; (三)取土采石,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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