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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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不需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实施卫生支农、对口帮扶,支援基层医疗机构的;

(四)多个医院或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

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五)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围一致;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围;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人员,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二年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

(六)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提交的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应包括以下容:(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聘用期限;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同意增加执业地点的予以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增加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

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予以取消。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取消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工作。确需保留原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需要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前1个月,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供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续聘协议、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续聘的证明及近二年定期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后,方可继续在续聘的医疗机构执业。不再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取消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予以取消,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取消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六条不同意取消的,应当自收到取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在聘用(续聘或终止聘用)多点执业医师后的5个工作日,填报《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备案表》,将聘用(续聘或终止聘用)的多点执业医师情况,报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便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规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同时,满足本机构医疗服务需要,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和所执业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事故的,由聘用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多个医院或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应将医师、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等情况,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同时停止其他地点的执业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销其执业注册网络数据。

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与第二、三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相互通报多点执业医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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