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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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保证公司动土作业的安全,保护公司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不受施工破坏。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的动土作业管理。

3 职责

3.1工程部

是动土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土作业的许可管理和现场的专业检查考核工作。

3.2安环部消防站

参与动土作业的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负责对在消防道路进行的动土作业进行归口管理。

3.3生产、技术、电仪中心等部门

参与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确认和作业许可管理。

3.5生产中心

负责制定落实与动土作业相关的工艺、设备及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监督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到位情况,纠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3.6施工(检维修、建设项目)作业单位

负责制定和落实动土作业安全措施,做好动土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护工作。

3.7监护人的职责

(1)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或终止作业。

(2)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3.8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经批准的、有效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符合规定。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及项目延展区域的地面和道路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动土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动土作业活动实施前,应做好危险环境与条件的观察识别、作业任务与时机、风险控制措施确认工作。

4.2作业前危害识别

(1)动土作业前,工程部项目负责人,组织动土施工单位、生产中心现场负责人,针对作业现场具体的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作业工具,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工程部现场负责人将确定的安全措施,以要求的形式填入“动土作业许可证”内,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4.3 作业许可证办理

(1)动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部根据情况,组织电仪、生产、设备、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生产中心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的确认、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生产物料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察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施工及安全要求。

(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现场情况及施工安全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经工程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施工区域所属生产中心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会签,工程部签发后,方可动土施工。

(3)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土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在与本次作业无关的安全措施前划“/”。其中1-2条由电仪中心确认签字;3条由设备部确认签字;4-6条由工程部确认签字;7-10条由安全部门确认签字;11条由施工单位确认签;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确认签字。

(4)作业结束后,由工程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组织动土施工单位、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区域所属生产中心和动土施工单位监护人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中签名。

(5)“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由工程部保存,第二联交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共持。

(6)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专职安全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2)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5 监督检查和考核

(1)工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对在生产装置现场及新建工程工地进行的动土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公司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2)基层车间对施工作业单位的动土作业活动,进行日常和过程监督检查,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对承包商的考核处理意见。

5 附则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 相关文件

6.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6.2 安全帽GB 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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