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
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正文:----------------------------------------------------------------------------------------------------------------------------------------------------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2021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民营企业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平等保护、政策引导、优化服务、权益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察。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民营企业促进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国家派驻哈尔滨的税务、金融监督管理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指导。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买住房和汽车)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贷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以专项监督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以专项监督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要围绕党中央因时因势作出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处置、通报违反纪律、落实责任和措施不力等问题,推动落实到位。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促进各项政策落地的有力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到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时代重任中,准确把握营商环境的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以专项监督打通阻碍发展的堵点、痛点和难点,巩固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监督推动更好发挥政策综合效应。
要围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跟进监督政策集成情况,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守信践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确保出台的政策集成高效、延续衔接、落地落实。
跟进监督要素集聚情况,围绕土地供给、能源保供、碳排放等要素保障情况,推动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督查推进和难点问题会商协调机制,更大力度做好统筹服务。
跟进监督产业集群情况,围绕地区龙头产业发展,推动做好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文章,助推龙头产业和优质项目形成规模、做大做强。
监督推动更好落实简政放权要求。
不作为慢作为,是阻碍高质量发展的“绊脚石”,必须紧盯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懒政怠政等行为,找准问题症结,推动精准纠治。
监督推动“减环节”,重点监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关注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诉求,着力解决层层加码、提高准入门槛和潜在不公、隐性歧视等问题。
监督推动“减材料”,监督推动业务系统有效衔接和数据共享,重点解决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体验感不强、需重复提交材料等问题。
监督推动“减成本”,跟进监督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金融领域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20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服务。
第三条市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管家”保障制度的组织建立、综合管理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管家”的人员选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载体,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护、法律咨询等多元化服务。
第五条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时公开有关内容信息,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
重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
![重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33686ea98271fe910ef945.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促进重庆民营经济大发展,加快富民兴渝,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是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在优化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61.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48.9%,出口占57.3%,从业人员740万人。
15年来,民营经济在重庆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三)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
要加快实现“314”总体部署,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构建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城乡、区域、社会和谐发展。
(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势紧迫。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需减弱,要素成本上升,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突出困难。
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规模不够大、融资渠道不够多、创新能力不够强、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
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五)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8篇)202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学习心得体会研讨发言

202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学习心得体会研讨发言【共八篇第一篇】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我第一时间认真通读学习了全文。
7个方面31条举措,可谓章章具体,条条给力,直击民营经济发展痛点,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为民营企业注入了强大而澎湃的前行动力,更让每一位民营企业家吃下了“定心丸全文读完我备受鼓舞与启发,心中难掩激动之情,“感恩、实干、发展”是我内心感受最强烈的3个关键词。
一是感恩。
《意见》的发布,无疑是在民营经济亟须爬坡过坎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国务院再一次提供的强有力的支撑。
《意见》开宗明义,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肯定了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
全文共7章,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等方面都提出了全面、精准、有力的举措,在法治、金融、营商环境、执法等多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尤其是第六条“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第十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等具体举措如春风拂面、暖阳在身,精准地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和民营企业诉求期盼,真正帮助民营企业在发展上解忧、环境上解压、政策上解惑,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
二是实干。
成之惟艰,实干为要。
《意见》的导向更加鲜明、政策更加有力、举措更加务实,精准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难题,使我倍感振奋,心中盈满尊重感和获得感。
作为民营企业,东岭集团更应该放开手脚、心无旁鹫、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推动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的生产、贸易、地产三大板块提质增效,努力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链主”企业。
东岭集团将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明晰企业产权结构,加强风险防范管理;继续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继续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加强作为头部企业的引领作用。
民间投资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一战线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2020年9月15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党的民营经济统战工作不断开拓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指导和推动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挑战明显增多,民营经济人士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日趋多样,民营经济统战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领导,更好把民营经济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任务上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一)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实现党对民营经济领导的重要方式。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始终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我们自己人,始终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必须团结和依靠的重要力量。
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长期性、必然性,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不断增强党对民营经济的领导力,把广大民营经济人士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二)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做好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有利于激发民营经济人士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参与国家治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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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按照“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融资供给规模(一)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
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统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
进一步开展“银税互动”合作,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范围,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开发信用贷款产品。
(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税务局)(二)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
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企业融资难题制定个性化融资方案,探索服务民营企业的新路子。
灵活运用企业订单、机械设备、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抵质押模式,为轻资产民营企业发展助力。
从种植、养殖、农机采购到农业加工、收储、物流、建设、销售等各个环节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支持涉农民营企业发展。
持续开展“金助民企”等系列活动,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辅导活动,为更多的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范围及参与度,利用“金融工作站”开展资本市场培训、产融对接等活动,持续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负责单位:黑龙江证监局)(三)积极开展首贷培植行动。
通过建立白名单制度,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及保障措施体系,通过有针对性地培育扶持,使处于成长期,有潜力、有市场、有前景但尚未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首贷获得率明显提高。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黑龙江银保监局)(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资金支持。
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加强台账管理,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二、积极改善融资结构(五)大力发展债券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加强合作,灵活采取各种方式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鼓励省内银行机构投资我省民营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建立拟发债民营企业储备库,编制企业发债融资指引,引导省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全省债券发行和投资业务(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
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国家级贫困县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负责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六)全力推动上市融资。
制定出台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行动计划,重点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
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
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并分阶段给予补贴。
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以证监会受理函为准),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负责单位: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七)大力发展投资民营科创企业的股权基金。
支持哈尔滨新区规划建设全省金融商务区,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哈尔滨市政府)。
积极推进龙财盘实高新技术创业股权投资基金、黑龙江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放进程,加快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项目融资(负责单位:省国资委)。
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负责单位:省税务局)(八)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
把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成为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重点服务全省民营企业。
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做实做精股权融资业务,平稳开展交易转让业务,规范发展可转债业务,提供优质专业的资本市场服务。
(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三、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九)降低银行信贷成本。
银行机构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要认真执行“续贷”“循环贷”等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企业严格做到“应续尽续”。
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禁止违规收取费用(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
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省财政对新增贷款以不超过5%的利率,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贴息。
发挥企业贷款周转金功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倒贷给予支持。
(负责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十)健全地方增信体系。
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措施中抵质押物要求。
有条件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可设立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单位: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推进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
省财政通过争取国家支持和统筹自有财力,每年安排资金,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0%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重点对直接开展小微企业、“三农”、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机构实施奖补。
(负责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提升融资服务效率(十一)提升金融信息服务水平。
依法开放金融领域相关信息资源,按需求共享金融类数据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研究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
鼓励支持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在我省展业。
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依法依规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数据。
推动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负责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建立黑龙江省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归集金融机构线上线下金融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十二)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
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融资功能,对接供应链核心企业、政府集中采购、金融机构,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推动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和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民营企业利用核心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实现线上融资,降低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商务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十三)着力提升信贷服务效率。
督促商业银行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
对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
加大续贷力度,银行机构要主动提前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十四)严格落实制度要求。
对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重点包括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
(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五、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十五)加大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扶持力度。
积极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分类处置,着力化解企业债务违约风险。
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要加强统一协调,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对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优化负债结构。
(负责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十六)发挥好民营上市公司纾困发展基金作用。
组建作为政策性救助基金的纾困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运作原则,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明确纾困对象、决策程序、运作方式和操作流程,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有效防范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
(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十七)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未清偿的账款逐项制定清偿计划,做到应还尽还、能清则清,确保按时“清零”。
对个别难度极大、确实不能在年底前完成清欠的账款要研究制定解决办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年底前清偿一半以上,并尽早完成“清零”任务。
〔负责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十八)引导企业创造融资有利条件。
通过开展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培训等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持续提升金融思维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能力(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挥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引导民营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加强自身财务约束,不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通过多种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
(负责单位:省工商联)六、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十九)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督促商业银行每年初制定服务民营企业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综合考核服务企业数量和信贷质量,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