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四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就是要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高标准领导集体,就是要坚持对中层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五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校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二是对中层干部的综合考核;三是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高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

7.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以下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的中层正职,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提任的中层副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副职提任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团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4.中层副职提任正职者,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任党内职务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6.中层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7.中层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任。

第三章选任方法

第九条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采取委任、聘任、选任等多种形式。其中,党委职能部门的中层干部实行委任制;行政、教辅和教学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党支部、工会、团委的领导干部按程序选拔,经正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选任中层干部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改进方法。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决定等选任干部的程序,同时要加大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一条选任中层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主要采取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包括自荐)等方式进行。

群众推荐一般由校组织部组织实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民主测评等方式,由群众提出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校组织部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组织部根据任职条件及不同岗位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三条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考察组应由校党委选派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熟悉干部工作、有一定领导经验的同志组成。

2.考察组应同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实行考察预告制。考察组应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群众公布考察时间、考察对象、考察方法等。

4.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意测验、查阅档案、专项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广泛了解考察对象情况。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教职工代表。谈话范围一般应占到该单位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6.校组织部及考察组向党委汇报考察情况。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任免中层干部的程序:

1.校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免干部的情况;

2.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3.以党委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校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谈话由校组织部具体安排。

5.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主要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可采取下发公示通知,通过有关会议通报或张贴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为一周。对公示期间群众没有反映、或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