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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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是由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的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无效合同指的是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或者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

2.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欺诈、胁迫、错误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存在瑕疵,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

3.对于无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都不存在,因为该合同本来就没有法律效力。

4.对于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继续执行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则需要承担解除后的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拟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和执行。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拟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时,需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能够有效履行和执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需要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避免合同被认为无效或者难以执行。

六、其他等内容除了以上内容,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其他重要条款,如约定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保密条款等。

同时,各项条款需要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其合法合规。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

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

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4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之所以无效,本质上是因为其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

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变更权或者行使权利的期间经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是有效的。

(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有效合同大家想必都很清楚,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很多人都会把它们两者进行混淆,针对这个问题,我为大家讲解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以及发生合同无效后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或阻止,因此合同无法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和情况。

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被法律禁止,因此该合同不能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合同,违反法律的约束,因此无效合同不能生效。

2. 无法生效:无效合同因其违法性质而被法律禁止,合同无法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3. 不得利用法律保护权益:无效合同一经发生,法律将无视该合同的效力,违法行为方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其合同权益。

无效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1. 违反法律禁止的合同:如违反法律禁止的合同,如毒品买卖、违法赌博、贩卖人体器官等。

2.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如违反公共道德和伦理的合同,违背社会公认的正当行为,如卖淫嫖娼、恶意借贷等。

3. 违反法定代理规定的合同:如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与其进行合同交易的合同。

4.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必修性规定,如劳动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条款等。

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条件限制:可撤销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即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撤销合同。

2. 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对合同进行撤销。

3. 撤销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程序,请求法院予以合同的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误解:合同当事人因误解导致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旦订⽴并不是就⼀成不变了,如果合同是在当事⼈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的,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合同是可以变更撤销的。

民法典上讲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误解订⽴的合同;
②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成⽴以来,未曾⽣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何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何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何区别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何区别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不是正常的合同,那么这两种合同该怎么区别呢?本文就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怎么识别作如下说明,希望能够帮到还在这方面困惑的人,现将整理作如下说明: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可撤销合同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因此它始终无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

“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前的状况。

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

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

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应当指出的是,无效合同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之外,按照中国19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果违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如果当 事人行使变更权,则可以通过协 商或仲裁等方式变更合同内容,
使其更符合双方利益。
如果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则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合同,使其失
去效力。
在变更或撤销后,双方不再受原 合同的约束,而是根据新的约定
或法定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效力的实现方式与保障措施
合同变更的程序与方式
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
合同变更的方式
合同变更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修改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协议等 方式进行。
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合同内容的变化
合同变更后,合同的内容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但不会影响合同的 法律效力。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根据新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但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3.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核实对方的身份、资信等信息, 避免受到欺诈和胁迫。
02
可变更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与条件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 利义务所进行的修改。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变更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违约责任的变化
如果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 如果是双方违约,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分配。
03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
合同撤销的概念与条件
合同撤销的概念
合同撤销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制度。
特点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在法律领域中,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是两个重要概念。

无效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否定,而可撤销则表示合同存在缺陷,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本文将详细探讨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并分析相关的情形和处理方法。

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否定的情况。

通常,无效合同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形。

1. 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指的是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法律约束力。

例如,如果合同的目的违背法律或公共道德,或者合同的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将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2. 相对无效相对无效指的是合同在成立时是有效的,但随着特定情况的出现,合同的效力被法律限制,合同成为相对无效。

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例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的处理通常是将其视为从一开始就没有产生过效力。

当相关纠纷出现时,法院会判决该合同无效,并追溯效力,还原当事人的权益。

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况。

相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在成立时是有效的,但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1. 可撤销的情况可撤销合同通常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特殊关系或一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

例如,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于误解或者信息不对等导致无法正常表达真实意思的,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2. 解除合同的方式一旦当事人决定解除合同,需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

通常,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书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合同。

法院将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解除合同,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处理无效与可撤销合同处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方法各有不同。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会将其视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并追溯至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并依法保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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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

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

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4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之所以无效,本质上是因为其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

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变更权或者行使权利的期间经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是有效的。

(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之后,存在转化的可能,可以依撤销权人的主张,转化为有效或者转化为无效。

(四)主张无效或撤销、变更的权利人不同。

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无效,第三人可以主张其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无效的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主张撤销或者变更。

依《合同法》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对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

(五)能否依职权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不同。

对于无效的合同,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诉讼中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官均应当主动依职权确认其无效。

但是,对于可撤
销、可变更的合同,只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而不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之利益,所以,法官只能依当事人的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绝不能主动依职权撤销或者变更。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即使法官明知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而且撤销、变更后会实现公平,但是,只要享有撤销权、变更权的权利人未提出撤销、变更的请求,法官就不能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判决。

(六)主张确认无效或者提出撤销、变更的期限不同。

无效的合同,因其自始无效,任何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任何时间内主张其无效。

换句话说,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没有期间限制的,不管合同订立后经过了多少年,任何人均可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而撤销权、变更权是形成权,具有除斥期间。

依《合同法》55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撤销权、变更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

尽管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存在重大差别,但是二者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是合同一旦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其效力与无效合同相同。

表现在:
(一)均有溯及。

依《合同法》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合同被撤销后,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无效。

(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了利益,该取得利益因为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成为不当得利,因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在有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取得利益,应当相互返还。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返还。

(三)产生缔约过失之债。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一方因另一方的订约过错而受到损害,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而产生,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缔约过失之债。

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包括合同履得后的可得利益。

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均受损,双方基于缔约过失,在各自过错范围内向对方赔偿。

(四)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法》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说明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具有独立性,无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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