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共有)【圣才出品】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十七章共有

1.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共有与公有的区别。

答:(1)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而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2)共有的特征

①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②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③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3)共有与公有的区别

“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就公有财产权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不同的,表现在:

①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公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公有的财产则属于某一个集体组织所有。

②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

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往往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财产。所以,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但是,公民退出或加入共有组织(如合伙),就会对共有财产发生影响。

2.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答:(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①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②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③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

定不能分割的限制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④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⑤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⑥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3.什么是准共有?

答: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物权法》第105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准共有是相对于共有而言,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而准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准共有与一般共有不同,其特点在于:

(1)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这种共有的客体并不是物和所有权,而是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以,准共有与一般共有的区别就表现在:一般共有是指数人对某一特定物享有所有权,而准共有是指数人对他物权共同享有权利。

(2)准共有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种他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05条所承认的准共有只

限于对他物权的共有。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数人共同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或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3)准共有的有关规则,应当参照法律关于共有的规定。但参照只是说可以准用,并不是说所有的条款都可以适用于准共有。有些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不能适用于准共有的。例如,关于共有的实物分割并不适用于准共有,因为准共有不是对所有权的共有。

4.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答: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是指因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此种债务主要包括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在因共同财产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共有人对外应承担连带债务。因共有财产产生债权之后,共有人都对债务人享有连带债权。共有人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还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共有人责任的分担,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①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之后,每个按份共有人对内应当按照共有份额来分担责任。凡是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都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之后,应当共同分担责任。这就是说,即使在对内关系上,每个共有人也应以整个共有财产来承担责任。

(2)在因共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共有人也有可能免予承担连带责任。《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