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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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一证多主”现象的探究作者:大悟县烟草专卖局朱颖颖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0日烟草在线专稿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要从事与烟草相关的行业,都必须合法取得专卖许可证.结合中国目前的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专卖零售,也应当定义为专人专证专卖.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普遍存在“一证多主"现象,而“一证多主”的实质则是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

“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一证多主”是指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拥有两个业主,其一是专卖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业主,另一个则是持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实际经营的业主。

“一证多主”现象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地区的某一个烟草市场,而是在中国烟草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证多主”实质是合法外表下的违法经营。

这里所说的合法外表是指,经营者并不是纯粹的无证经营,也拥有由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所核发的专卖许可证,因此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寻求各种借口和理由,来证明他们正在进行的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经营。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考量“一证多主”经营,其本质是违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剖析:(一)“一证多主”现象的实质是无证经营1.被许可者无权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必须要遵守“禁止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的结果是授予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质、资格或特定权利,因此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被许可人不得随意转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5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5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国烟法〔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3月27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

坚持便民利民。

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_百.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_百.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法规号:国烟专[2004]278号[大] [中] [小]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烟草专卖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的规定,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广大零售户的利益。

为了认真稳妥地开展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的原则:1、谁发证谁制定的原则,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由县级及其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

2、总量控制的原则,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总量应控制在本辖区人口的千分之三之内。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制定的合理布局规定要举行听证,广泛征求广大零售户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4、先申请原则,在有多名申请人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化布局规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办理。

二、制定合理布局规定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1、本辖区人口密度状况。

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与农村要有所区别;城市(含县城)的集贸市场、繁华街道与一般街道要有所区别。

2、交通状况。

对流动人口较大的火车站、汽车站、以及交通便利的城镇,卷烟零售点设置密度可以适当大一些。

3、经济发展状况。

居民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县城)、乡镇与经济落后、消费水平低的偏远地区要有所区别。

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几点要求:1、为了使零售户合理化布局的规定能够切实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制定规定前,对本辖区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2、自7月1日起,对新办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凡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具备其他办证条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出具不予办理的通知书。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申请材料清单
列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所需的所有材料,并解释每个材 料的必要性和获取方式,以帮助申请人准备齐全的申请材 料。
违规经营行为警示
强调违规经营行为的严重后果,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并提供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实际案例分析
1 2 3
案例一
某申请人在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因材料不齐 全导致申请被驳回。分析原因并提供改进建议, 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概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的常见问
题与解答
0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法概述
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背景
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是指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颁发 的,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烟草
专卖业务的证明文件。
烟草专卖业务
是指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 零售等活动。
申领人
是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 业或个人。
审批机关
是指负责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02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企业或个规定,确保烟草 专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的适用范围
01
适用于所有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 企业和个人,包括烟草生产、批 发、零售等环节。
02
适用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 审批、变更、注销等全过程。
相关定义和术语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8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3月5日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烟草行业依法行政,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实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

取得资格后,按照有关程序,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

第三条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考试管理、检查证管理和徽章管理等。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及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考试培训规划、培训大纲、考试题库编制及调整,对省级烟草专卖局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核批准、考前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皖政办[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知(皖政办〔2009〕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烟草市场秩序总体稳定,烟草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应看到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运输贮存、销售生产假冒卷烟等突出问题。

为充分发挥烟草经济在扩内需、保增长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烟草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坚持重点治理与综合治理、部门专项行动与群众举报相结合,依法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卷烟行为,严厉打击制售、贩运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行为,进一步健全烟草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使全省烟草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烟草经济在全国位次进一步提升。

二、整治重点1.各地“名烟名酒专卖店”、“名烟精品店”等卷烟经营重点场所;2.贮存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站、码头、机场、港口以及货站仓库、运输车辆等物流环节;3.省际间运输通道及重要关口;4.非法销售卷烟的无照无证经营户。

三、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稽查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强卷烟市场日常管理和巡查;工商部门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配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贮存烟草制品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烟草制品原辅材料行为的检查,配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生产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查处;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抗拒、围攻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等行为,及时依法处罚;物价、铁路、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重点稽查,共同维护烟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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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予以办理。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明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办部门和监督部门及其相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档案,一户一档,记载持证人基本信息、守法经营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持证人电子管理档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和管理。

各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限,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各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皖烟法〔2006〕4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合理布局等具体条件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方可作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据。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工作,具体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烟法〔2004〕146号)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不得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店领取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配送销售,不得通过分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互进行调剂销售。

第十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应当设立办证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以及咨询服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批机关名称;(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地址、联系方式;(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

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

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表由烟草专卖局免费提供);(二)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非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等其他相应证明;(三)提交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是租赁性质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是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社会特殊群体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合法身份、房屋产权关系等有效证明原件,经办人当场验证后复印留存,原件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受理流程:(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二)烟草专卖局办证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三)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对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四)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及相关情况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五)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有证据证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即时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六)申请事项不属于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七)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九)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收到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需要变更登记的,持证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对外使用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局印章或者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行政许可文书(含管理类许可文书)或者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第三章审批和发放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决定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一)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是否适宜经营烟草制品;(三)经营场所是否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和儿童娱乐场所内;(四)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五)经营场所是否固定;(六)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局决定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是否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申请人不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申请人不具备固定经营的场所;(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六)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和儿童娱乐场所内的;(七)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十)因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十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但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审批结果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权利告知书》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分别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局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核查、审查等情况,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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