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1. 简介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涉及到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爆破作业的安全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事项。
本文将从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事项。
2. 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2.1 作业方案编制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作业方案应包括爆破地点的选定、爆破物品的选择和配置、爆破作业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2 人员培训和资质审查所有参与民用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在作业前,还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进行爆破作业的能力和经验。
2.3 作业场所检查与准备在作业前,需要对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确保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对于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如易燃物品等,必须进行清理或移除。
此外,还需对爆破场地进行周边安全情况的调查,确保没有人员或建筑物受到影响。
3.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3.1 作业现场管控在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管控区域,并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
对于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防护眼镜等,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3.2 爆破物品的储存和搬运爆破物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中,严禁将其存放在容易受潮或受热的地方。
在搬运爆破物品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工具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以防止发生意外。
3.3 点火装置和引爆方式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选择可靠的点火装置和合适的引爆方式。
点火装置必须经过严格测试,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引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选取最安全可靠的方式。
4. 事故应急措施尽管在爆破作业前做了充分准备和安全措施,但事故仍然可能发生。
淮南市公安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及爆破作业现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安徽省淮南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提炼、总结。
现将《安徽省淮南市创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法的经验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公安部(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安徽省淮南市创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法的经验材料淮南市地处安徽中北部,面积2700多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42万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
全市现有涉爆单位67家、涉爆从业人员2650名,年均使用炸药10万吨、雷管3000万枚,现有民爆物品仓库64座(地面库31座、井下库33座)。
自2005年起,淮南市已连续3年未发生涉爆事故。
淮南市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了张德江副总理、孟建柱国务委员的肯定。
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一、严格规范管理,破解安全监管难题2004年7月11日夜,淮南市某涉爆单位仓库1270枚雷管被盗,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
淮南市委、市政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民爆物品管理力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煤炭工业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参加,对全市民爆物品库房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发现,淮南市许多地面炸药库地处偏远,守卫人员少;库房设施简陋,年久失修,安全防护措施薄弱;爆破作业现场多、安全监管措施十分薄弱。
针对这一实际,淮南市公安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规标准,制定出台了《淮南市公安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及爆破作业现场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详见附件),规定了民爆物品仓库及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和防护的具体要求。
【专业知识】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

【专业知识】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一、资质卡控: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必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有关行政许可及资质等级规定。
二、技术卡控:爆破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门爆破设计,并履行审批程序;必须由爆破技术人员在作业前向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三、人员卡控:爆破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上岗,其中保管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四、库房卡控: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库区)设施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并符合《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和企业安全条件要求;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储存,账、卡、物必须相符一致,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五、申领卡控:(申请要求)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必须由现场开挖班长或其他专门人员申请,申请单样式应由爆破作业项目上级单位统一制订;(审批要求)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必须经在公安机关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现场技术主管(工程部长)、现场副队长(副经理)2人以上审批签字;(领取要求)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和审批数量。
六、发放卡控:保管员和领用人员必须互相确认领用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编号等;必须确认申领爆破器材在批准的指定场所内使用才可发放;押运人员必须由持证人员担任,并在发放单上签字;严禁一人多机多卡发放爆破器材。
七、运输卡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核准备案的专用车辆和人员;保管员在运输车辆出发后必须立即向现场副队长(副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人员)报告;运输爆破器材必须由专人押运,炸药、雷管必须用专用车辆分开运输,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无关人员严禁搭乘运送车辆;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途中因故障停留必须立即报告,设警示标志,由专人看守。
8.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第三节
第四节
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和清退
爆破器材的运输、装卸和现场运送
第五节
第六节
爆破器材的检验
爆炸物品的销毁
第一节 爆破器材的储存
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目的
二、爆破器材库建设
三、爆破器材的储存作业 四、爆破器材库治安防范
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目的
对爆破器材必须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其目的:
(四)作业现场存放的爆破器材应当包装完整, 便于清点,以免错计错发、遗漏丢失、损坏;零散 的雷管应当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保管箱内, 箱内有防止雷管碰撞、振动的措施。 (五)拆箱、起爆体加工等作业不得在临时存 放处进行。
物。
(六)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禁止堆放任何杂
五、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存放设施 允许利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车辆、船舶 等设施临时存放爆破器材。
评价的,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验收,方可储存 爆破器材。
2、对于原已经使用的爆破器材储存库,如果 以前未经过安全评价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
(二)储存库建设安全要求的主要内容
1、储存规模,包括允许储存的爆破器材品种、 数量; 2、库区选址,包括与周边目标之间的外部安 全距离等;
10、定期全面清点库存,核对台账。
11、清理过期失效、变质或损坏报废、不再使用 或淘汰的爆破器材,对应当销毁的爆破器材应单独 堆垛或单库存放,并及时报告,等待销毁。
(五)储存作业日志和情况报告
1、保管员在日常作业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 应当立即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破器材流失问题的,如被盗 抢、丢失、错发、错账短少等; (2)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破器材质量问题的,如损坏、 过期、变质、标识缺少或不清等; (3)发现重要的安全管理设施,如门窗、栅栏、导电 胶板、温度计和湿度计,以及报警设施等,有损坏、或故障 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 2、保管员应当将每天的储存作业情况填写日志,以备 检查和考核。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部所属各队(站)、库:为规范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施工违规,加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结合项目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一、领取、退库1、各爆破作业队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19:00之前清退回库。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临时存放1、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无锁无保险箱无专人保管;并要设有“危险物品、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牌。
2、严禁炸药与雷管混存混放,临时存放点严禁生火做饭;使用照明电线必须与爆炸物品距有3m以上的安全距离,电线必须装有绝缘夹。
四、运输1、民爆器材严禁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
2、运输车厢严禁载人,严禁在靠近居民区、繁华的闹市区停放。
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好车厢栏板的。
4、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必须取捷径来回工地现场,不允许在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随便经停改运其它物品、载人及办理其他事物。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部所属各队(站)、库:为规范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施工违规,加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结合项目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民用爆破物品运输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一、领取、退库1、各爆破作业队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19:00之前清退回库。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临时存放1、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无锁无保险箱无专人保管;并要设有“危险物品、严禁烟火”的安全警示标牌。
2、严禁炸药与雷管混存混放,临时存放点严禁生火做饭;使用照明电线必须与爆炸物品距有3m以上的安全距离,电线必须装有绝缘夹。
四、运输1、民爆器材严禁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
2、运输车厢严禁载人,严禁在靠近居民区、繁华的闹市区停放。
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好车厢栏板的。
4、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必须取捷径来回工地现场,不允许在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随便经停改运其它物品、载人及办理其他事物。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
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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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
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
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
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
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2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
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
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3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
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
4
作业。
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
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
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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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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